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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18:30: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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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八)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2015-04-30 15:11 | #2楼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依照《公司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职工持股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所称的员工股,是公司员工现金自愿购买的股份按有关规定配送的特定股份,其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折合**股。 

第三条 员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章转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员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推行经营持打股及岗位责任股制度,其额度: 总经理为员工平均的*倍,副总经理及总师为员工平均的*倍,部门及分公司经理为员工平均股的*倍,其它管理人员为员工平均股 的*倍。 

经营者股及岗位责任股超出员工平均股的特定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第六条 被聘的原国有职工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不超过*万元限额的员工股。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对其股份随意转让、赠送、抵押和参与社会融资活动。但调离、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持股期满意念或死亡等退役条件形成时,其股份可在公司有持股资格的员工中转让,也可退役。员工向公司以外转让,必须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帐面净资产为参考依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为集中股权,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司员工持股按信方式进行,并民-主选举自然人信托代表(股东代表)1人,以《信托合同》规范信托当事人行为。 

第十条 持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代理人(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 (二) 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三) 优先购买其他持股职工及鼓动转让的出资 

(四) 对原主办企业送配的股权同时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五)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六) 按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一条 持股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八) 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九)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十一) 未构成退役条件,不得退役; 

(十二) 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执行公司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向持股员工出具由董事长签发的股权凭证,作为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并由持股职工个人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是员工持股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召集持股员工大会,并决策、处置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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