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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4-06 03:26: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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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员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和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之中,科学、规范地加强待岗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教育部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职能包括:接收各单位上交的待岗人员,对局内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为培训合格者进行双向选择、再就业安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范围

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落岗的富余人员以及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无效的。

3、竞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违反规章制度经责令整改无效或不配合检查指导的。

5、服务态度恶劣、顶撞、漫骂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而又屡教不改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因非正当理由而影响工作的。

第五条各单位对需列为待岗的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待岗的原因、理由,上报人事教育部,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定为待岗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待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待岗职工在半个月内不到再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六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室设在市局人教部。

联系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教育部。

员工待岗管理标准 2015-05-05 19:13 | #2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待岗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表。 

本标准适用于员工待岗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内容 

3.1  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发生符合待岗条件的行为,从现岗位暂时下岗,经过学习、培训,重新竞争上岗的过程。 

3.2  管理内容 

3.2.1  员工发生符合待岗条件的行为。 

3.2.2  责任者所在单位对责任者提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劳动人事部。 

3.2.3  公司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下发《员工待岗通知单》。 

3.2.4  员工转入待岗管理后,劳动人事部高级主管、主管核定其各项福利待遇,待岗员工所在单位对其日常管理。 

3.2.5  劳动人事部及有关部室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3.2.6  员工待岗期满,由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部室协助,进行待岗员工重新竞争上岗。 

4 管理目标 

制定员工待岗管理标准,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减少工作失误,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5.1  该项管理活动由劳动人事岗位负责总体协调;

5.2  该项管理活动由劳动人事部部门主管岗位主要负责。

5.3  该项管理活动公司各部室各岗位协助完成。

6  管理流程 

6.1  公司员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转入待岗管理: 

6.1.1  根据公司竞争上岗管理办法,通过公平竞争,没有竞争上岗位的人员,视情况待岗1-3个月。 

6.1.2  公司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培训考试中,全年累计三次考试不及格的,待岗学习1个月。 

6.1.3  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属于下列之一的,视情况给与1-2个月待岗。 

6.1.3.1  因采购假冒伪劣产品(含原材料)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待岗1个月。 

6.1.3.2  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仓储物资严重损失其价值在5-15万元以上的,待岗1-2个月。 

6.1.3.3  在招投标中,私自透漏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1个月。 

6.1.3.4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库存现金丢失1000元以上的,待岗1个月。 

6.1.3.5  由于其它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的,待岗1个月。

6.1.4  因违反《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习惯性违章行为,人为责任造成主要设备、主要附属设备、重要工机具损坏以及发生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责任者,属于下列之一的,视情况待岗1-3个月。 

6.1.4.1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待岗3个月。 

6.1.4.2  造成事故,待岗2个月。 

6.1.4.3  造成一类障碍或人身轻伤,待岗1个月。 

6.1.4.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待岗1-2个月。

6.1.4.5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待岗1个月。 

6.1.5  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问题,故意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带来影响的,待岗1个月。 

6.1.6  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当事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待岗3个月。 

6.1.6.1  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0次的; 

6.1.6.2  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6.1.6.3  违犯公司规定,泄露公司机密的; 

6.1.6.4  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无理取闹或打架斗殴的 

6.1.6.5  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指挥的。 

6.1.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情节恶劣的当事者,待岗6个月。 

6.1.7.1  故意损坏公司财产; 

6.1.7.2  内外勾结,窃电或盗窃电力设施和公共财物,未构成刑事处分的;

6.1.7.3  违反规定聚众上访,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6.1.8  根据《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第四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五条第1款,给与待岗处理的责任者。 

6.2  责任者所在单位对责任者提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劳动人事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单》,自通知单下发之日起,当事者或责任人转入待岗。

6.3  根据以下条款,确定待岗员工待遇: 

6.3.1  待岗员工自待岗之日起,不再执行原工资报酬,只执行待岗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6.3.2  待岗员工待岗期间扣罚全部奖金,不再享受企业补充保险、一次性商业保险。

6.3.3  待岗员工待岗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与在岗员工同样对待。 

6.3.4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遇工资改革或工资调整时,按上级统一规定办理。

6.3.5  以上待遇均按待岗期限进行考核,跨月执行的,顺延考核。

6.3.6  员工待岗待遇自本人上岗之日终止。 

6.3.7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其原岗位的工资、奖金在扣除待岗工资、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划拨原部门自行分配。 

6.4  员工转入待岗管理后,劳动人事部及有关部室要加强对其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6.4.1  待岗员工由原部门负责管理,其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团关系等仍保留在原单位。原部门负责安排待岗员工待岗期间的工作;负责待岗员工思想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待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6.4.2  待岗员工应认真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

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在待岗期间应认真遵守厂规厂纪,若待岗期间待岗员工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延长待岗期限1-3个月。 

6.5  员工待岗期满,视公司岗位情况,本人可提前一星期提出竞争岗位申请,原则上应申请竞争原岗位,经公司及所报岗位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所报岗位的岗位层次原则上不得高于待岗员工原岗位的岗位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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