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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0:55:2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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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社工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中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 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意见,履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觉接受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监督;

3. 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4. 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培育、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

5. 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6. 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居民有序参与经常性监督活动;

7. 组织、协调社区辖区内单位开展区域性的共建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聘录用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5 〕 27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 2015〕 60 号)的有关规定,每个社区按人口(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登记人口之和) 1.5 ‰配备社区工作者,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社区居委会按照 400 户居民配备 1 名专职成员,每个社区不得少于 5 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配备 5 ~ 7 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可根据本社区人口规模适当增配,具体职数由各市、区核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选任

1. 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工作人员,报镇(街道)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社区党组织书记的选任情况,应报所在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2.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人员,选举结果报镇(街道)核实后发《当选证书》,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录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市、区统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2.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4.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 1 )中共-党员;

( 2 )具备相关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3 )居住地居民-联名推荐的;

( 4 )符合岗位要求且经就业困难认定的。

招录按照公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计算机考试、组织考察、公示、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招录过程向社会公开。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报 酬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各级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区工作者的报酬标准于每年 7 月调整,从当年 1 月开始起算。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社龄补贴、其他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分组成。退休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岗位的,也应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条线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明确责权与义务。镇(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认社区“两委”选举结果时明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职”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原则,建立以党员教育培训、岗位任职培训、专题培训、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操守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各市、区和各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力争到 2015 年, 45 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区书记、主任、站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区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7 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镇(街道)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培训考核成绩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推行分片包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各市(区)、镇(街道)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每人联系居民的户数,联系服务情况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由居民代表、党员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镇(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按有关规定实行,并听取市、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使用、奖励、竞聘、选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市、市(区)党委和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居民群众满意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注意安排一定名额,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定向考录。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可纳入镇(街道)后备干部人选。注重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五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镇(街道)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所在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或由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灵活工作时间制度。为方便居民利用休息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制以及首问负责、服务预约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以及其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等后果的社区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解聘等责任追究办法。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解聘:

1. 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聘的程序、支付标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标准每年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市各单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2015-05-14 20: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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