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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时间:2023-05-26 12:23:47 松涛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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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通用11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通用11篇)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上报的材料 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 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及操作范围包括: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

  1、普通脚手架:在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2、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三)建筑 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四)建筑 起重机械司机

  1、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2、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3、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1、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2、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3、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七)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其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考核发证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申请、从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参加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相关疾病和生理缺陷。

  (一)申请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申请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和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申请参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和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在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考核。

  第九条 申请参加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江西省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附具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二)及考核申请表一并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属企业在岗的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考核由企业将考核申请汇总表和考核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一并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报情况及时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安排到指定的考核场所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核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考核的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的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第四章 从 业

  第十九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 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由持证人填报申请表(见附件一),用人单位填报延期复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三)后,逐级上报至原发证机关复核。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复核的;

  (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复核不合格者,其操作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及时上报考核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3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办xxx号)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我镇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

  (2)、公司简介;

  (3)、营业执照;

  (4)、公司法人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房屋拆迁资格证;

  (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单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衔接好。拆迁现场在全部清理出场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订后的《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0日生效,原《镇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井政[20xx]38号)废止。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4

  高温施工注意事项之混凝土

  浇筑混凝土前应充分浇水湿润模板,并确保模板表面无积水。

  白天温度较高时尽量不浇筑混凝土,改为下午3点后或夜间浇筑。

  配置混凝土时应适当添加缓凝剂以延长初凝时间。

  混凝土运输及浇筑过程中应防止水分过度蒸发,适当采取遮盖措施,控制混凝土坍落度,同时还应控制混凝土入模温度。

  混凝土凝结后的外露部位应采用塑料薄膜覆盖以保持湿润;拆模后同样应在混凝土表面覆盖养护。

  对大体积混凝土单独采取散热措施,确保混凝土内温差满足规范要求。

  高温施工注意事项之砌体

  砌墙用砖提前1~2天充分浇水润湿,砌筑前放入专用水池浸湿。现场设置一定的.返水坡度确保砌体无积水、无杂物。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控制砂浆和易性满足要求,当温度超过30℃时水泥砂浆必须在2h内用完,逾期不能使用。

  砌墙时应采用一砌块一刀灰的方法,尽量缩短铺灰距离,以防铺灰长度过长导致砂浆中水分蒸发变硬。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抹灰应间隔不少于30天。

  高温施工注意事项之安装

  作业环境应确保有遮阳或通风措施,尽量避开中午等高温时段施工。

  焊接时应考虑温度的影响,所用各种气瓶禁止置于高温或阳光直射下。

  水准仪、全站仪等仪器使用时须避开高温时段,以防观测数据不准确。

  高温易加速线路老化,须定期检查并更换老化线路,调整暴露在高温下的线路,防止发生火灾。

  高温时不只要把控工程技术措施,还要注意相关管理措施。

  施工组织

  保证施工人员休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施工,可采取加夜班进行弥补。

  现场充分供应茶水、绿豆汤、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物品。还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物受高温影响变质。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对身体情况不满足要求的施工人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防雨防汛

  及时获取气象水文资料,合理安排雨季施工计划。

  雨季施工地段修建临时排水沟,回填施工必须选择无雨时进行。

  混凝土室外施工须尽量避开雨天,浇筑完成的混凝土采取覆盖保护。

  支撑架、脚手架等在风雨过后须及时进行检查加固。

  现场物资妥善堆放,下部可适当垫起,上部可采取覆盖措施;同时应准备草袋等防汛材料。

  防雷防电

  高耸机械或支架必须做好避雷接地措施,施工机械和照明装置做好保护接零,严禁在电线下停留。

  检查用电线路,防止因高温加速电信老化而导致漏电或火灾事故。

  自备发电机组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设置切换装置或总配电箱,严禁并列运行。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5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公司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是指项目部的项目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

  第四条、工程开工后至主体封顶前,重要部位打卡一次;主体封顶后,每半天打卡一次。录入时间为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到18:00.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均为岗位职务,应

  在规定的岗位履行本职工作,不应擅自离岗从事其它工作,如确需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一次请假超过3天时应当向公司安质部报告。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一)高大模板施工;

  (二)深基坑和沟槽开挖;

  (三)塔吊拆装;

  (四)脚手架搭设;

  (五)主要部位混凝土浇筑。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考勤打卡设备由项目项目部提供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应使用科密式考勤打卡设备。采购打卡设备的费用从安全措施费中列支。考勤打卡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门卫。打卡对象录入、考勤数据统计由公司或项目部制定专人负责和管理。每月5号前,汇总出上月打卡对象的考勤记录,并附人员请假条报公司安质科,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本月不在岗。

  第七条、公司安质科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项目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和安全奖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未能严格执行打卡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打卡制度的或平均每月出勤不足10天(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不足4天)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见证取样员等的打卡制度,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xx年10月1日起试行。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6

  1、施工电气必须按工程部确认电气详细安装图纸施工,照明标准按照50w/m2配置,按实际建筑面积核算。要有棚上设备图。

  2、电器产品必须使用国家质检合格产品(BV铜线、计量表、空气开关、包索蛇皮管等),并且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电器及灯具品牌型号、功率、额定电压、数量必须准确:注明电源开关、插座等型号规格。

  3、电器线路应使用PVC管或金属铁管,并有良好的接地性能;导线必须使用阻燃塑皮铜芯线;相线为红、黄、绿三色,零线为黑色,地线为黄、绿色,导线接线处必须坚固可靠,包阻燃绝缘胶布。

  4、配电盒、电源闸箱必须符合电气施工规范,安装在耐燃材料上(如石膏板),配电箱安装高度在1.5M—1.8M之间,仓库照明安装防爆灯具和开关必须单设。

  5、配电箱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6、门楣与形象墙用电单独控制,不得共用于其它回路,门楣要留更换口。

  7、品牌内有用电插座的必须加漏电保护器。单回路闸控制。

  8、库房灯具按现行店面整改要求安装。

  9、库房用电回路必须使用PVC阻燃护管,镀锌铁管要固定牢,一灯一盒,接头挂锡焊,单独开关控制。

  10、库房灯具必须安装距地面3.2M高处。

  11、库房照明开关一律安装阻燃明盒86式开关。

  12、库房照明灯具必须使用BPY—l×40型号防爆荧光灯。

  13、库房内必需安装铁货架。

  14、配电箱做良好的接地。(如照明灯具)

  15、配电盘要一定放到安全位置,原有配电箱不能使用。安装不能破坏原有空调设施,暖气,消控系统,如有出现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16、安装完毕需要及时验收,验电做到安全可靠。

  17、要注意电量的控制。

  18、要有总经办消防给予的.认可,缺少项目不给验收。

  19、不准有明火作业,如有需要必需提报申请,经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后作业。

  20、原有设施拆卸后归物业管理,必需保证完好。

  21、照明灯具的引线和电线的接头处必须使用接线盒,照明灯具使用电线应为BV,其主回路线径不低于4平方,照明灯具支线线径不低于2.5平方,安装灯具指定使用以下品牌型号:

  日光灯:飞利浦、松下、欧司朗、T5节能灯

  嵌入式70W金卤射灯:飞利浦、欧司朗

  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如特殊品牌必须上报物业部审核同意后使用。

  以上事宜请品牌经销商及施工队伍严格遵守,如有违规情况发生,我公司物业部管理人员将视情况清除施工人员并扣除装修保证金,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7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8

  新城小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小区现场施工秩序,做好成品保护,同时保证小区内卫生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大门口出入管理:

  1、凡进入小区内进行施工的人员,必须在物业公司办理出入证,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门口出入,否则不准进入小区。

  2、出入时主动出示出入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的出入证,一经发现既予没收并进行处罚。无出入证者禁止入内。

  3、出入小区车辆应进行登记,出门携带物品时应主动接受检查并进行登记,车辆储小区时装载的物品需办理出门物资搬运放行条。车辆不接受检查登记的'一律不准离开小区。

  4、携带物品必须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对扰乱小区秩序者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承担相关损失及责任,物业公司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报相关部门处理。

  二、园区管理:

  1、施工人员到达单元门请主动出示出入证,无出入证者禁止入内。

  2、施工人员在保安员处应主动出示所带工具、物品及工作地点、时间。否则不准入内。

  3、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及时就位,不得在园区闲逛。

  4、小区内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一经发现除恢复现场清洁外,并进行严厉处罚。

  5、禁止翻越小区围墙,一经查实给予严厉处罚后驱除小区。

  三、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出入证。

  2、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成品保护,不得损坏楼道公共设备设施或造成污染。一经发现,必须恢复原状或按照厂家价格赔偿,并接受管理单位处罚。

  3、进入户内施工的人员,必须把户门关好锁好,不准敞门施工,杜绝无关人员入内。

  4、户内施工的人员应负起成品保护的责任,进入施工现场前检查户内有无损坏及污染,并告知安全员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户内无损坏无污染。

  5、施工期间不得对其他成品造成损坏和污染,一经发现,必须恢复原状或按照厂家价格赔偿,并接受管理单位处罚。

  6、楼内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7、施工完毕即清洁现场,经安全员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四、进入施工现场须知:

  1、进入小区现场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物业公司签订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2、进入小区施工必须遵守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3、在小区现场施工对其他专业造成的损坏或污染应照价赔偿,并负责恢复原状。

  4、对拒不服从管理并造成损坏且不与赔偿的,物业公司有权向地产公司上报并依据赔偿即处罚金额由其施工费中直接扣除。

  5、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地产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执行。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制度分企业自检、工程项目自检和大中型机械设备的`经常性检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贯彻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根据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法律法规条文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及目标

  第二条目的:

  1、通过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通过检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动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三条目标:

  1、预防伤亡事故或把事故降下来,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到低于社会容许的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通过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从而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三章内容

  第四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主要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文明施工(防火、卫生及场容场貌)等。

  第五条安全检查组的组成形式,应根据检查目的、内容而定,主要由部门组织,公司领导带队,会同工会、工程部共同参加。

  第四章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形式:安全检查分为经常性、定期性、突出性、专业性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

  1、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

  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通常有: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人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10

  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分部及各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1.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2.1研究、拟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2.3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施工班组和人头。

  2.4对分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3.1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分部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

  3.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负责人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5.3、 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5.4、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分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施工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11

  1 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全管理

  无论是自有、新购还是租赁的施工机械,项目经理部的设备管理人员均应在进场前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对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资料。

  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培训合格后,须持有国家法定单位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教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保证他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 警告标志和安全实体围栏

  按照施工现场安全要求,在机械设备作业点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实体围栏,各类施工机械应在其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并落实到机械责任人。

  4 机械设备的检验

  对起重机械、机动车辆、索具、压缩气瓶等,应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和试验,并取得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准用证,并将其复印件交到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 机械设备人员的`劳动保护

  项目部应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设备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保用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与之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纳入地方法定部门归口管理的特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自检合格后提请法定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检验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机械的检查分为日查、月查、季查,都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日查由操作者完成,月查由器材部完成,季查由项目部安全小组完成,只有合格的机械才可贴标签(如下)。在日查、月查中发现机械有故障,必须撕下合格标签,挂上禁止使用标牌,在解除故障后,由安全小组检查合格后才可重新贴上合格标签,并做好维修记录。当发现机械出现很大的隐患,无法进行维修时,必须验明原因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6 设备按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拆除

  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敷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具有资格的拆装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器材部负责制定专业管理程序和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由负责安、拆的设备技术人员向全体装、拆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签字后存档;

  7在机械醒目位置及通道口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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