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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16:35:3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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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一些保密工作的人员来说,为了防止其泄密,确实很有必要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室、电脑室、档案室。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防视频泄密干扰器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并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设综合档案是本单位的规划、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管理所、环卫处、行政办等各科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它包括规划选址、放线、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两书两证”发放、财务凭证和党务、政务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建设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科室新增档案材料,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库房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5、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6、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档案保密范围:

  ①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的档案资料;

  ②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的保卫方案;

  ③档案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④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及涉及中外产权的内容;

  8、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③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9、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办文部门,领导人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应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4、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5、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6、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7、凡发给领导干部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规定清退。

  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 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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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地、县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3、局领导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局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局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保密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 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业务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3、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机要、秘书人员或承办人。密码电报及绝密文件要当天退还机要室。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秘书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领导同志,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设备;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取送文件由秘书或机要人员负责。

  6、审校、签发文件、刊物稿件时,要同时审核标密情况, 把好定密关。

  7。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

  8,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组织和保密委员会报告, 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二)秘书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一切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类存放;密件要存人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

  3、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4、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或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5、传阅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6、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7、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保密部门,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8、尚未公开的涉密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涉密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9、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

  10、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11.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保密本等载体移交给组织指定的人负责接收,不准带走。

  (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

  1、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3、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4、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局办理手续。

  5、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的秘密。

  6、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7、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8、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投入废纸篓集中烧毁,重要的要当即销毁。

  (四)文印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凡带密级文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私自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一样管理。

  2、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4、打印的密件废页、蜡纸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5、印刷车间、文印室、计算机房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严禁会客。

  (五)机要收发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

  2、对收件要认真进行核对,及时登记、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

  3、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电混用。

  4、分发文件要直送有关机要、秘书人员或领导同志签收,不得找人捎带或代收。

  5、递送文件要直达收文单位,不得托人捎带,严禁携带机要文件到公共场所。

  6、凡领导亲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收。

  7、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二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8、禁止无关人员在机要室、收发室停留,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文件、信件和其他文件。

  9、办公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

  (六)计算机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电子计算机房要建立在安全地带, 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客观环境,对机房、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2、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 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由市保密局组织统一定购、安装和培训。保密机的维修由市保密局负责,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不准向任何无关单位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技术

  8、禁止用计算机打游戏,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9、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传,严禁明密混用。

  10、机房要建立微机使用交接-班制度,严格实行交接登记,对保密资料不得泄露。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机构职责

  保密委员会设置及职责要求

  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区县(市)和管理区均应按要求设置保密委员会,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具体是:

  1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部署。

  2 、制定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 、研究决定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审查审批保密管理有关事项。

  4 、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领导。

  5 、制定保密技术(含人防、物防、技防)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6 、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7 、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要求

  一、专职工作机构

  保密工作专职机构即各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目前,我市的保密工作专门机构为市、区县(市)两级国家保密局。市、区县(市)国家保密局与市、区县(市)委保密委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市国家保密局下设保密法规宣传科、保密技术监管科、保密技术检查中心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4 个科(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 、保密法规宣传科。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性保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报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负责全市保密工作队伍的培训、保密业务指导、保密法规咨询等工作。联系电话:7786386 。

  2 、保密技术监管科。负责制定全市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负责对全市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督《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的实施;负责对涉密单位、涉密网络及涉密事项进行审批、技术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全市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监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资料和境内公开出版物的保密审查,以及对全市邮寄、携带出境或向境外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新组建的副处级以上单位受文条件审验;负责组织全市保密新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失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全市保密技术监管工作的调研。联系电话:7786690 。

  3 、保密技术检查中心。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漏洞检测,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方案;负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泄漏检测,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方案;负责对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上网信息涉密情况进行保密检查;负责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 部位) 安全保密环境及重大涉密活动、重要涉密场所提供保密技术检查服务;负责保密技术设备的研制、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保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电话:7786690 。

  4 、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负责全市纸介质、磁介质秘密载体和机关、单位内部工作资料的销毁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密载体的销毁工作;负责对全市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定点维修服务工作;负责对市涉密载体销毁基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联系电话:7786386 。

  二、兼职机构

  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具体管理本机关、单位各类秘密的职责。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负责,选配专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经常研究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

  2 、组织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保密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3 、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保密措施。

  4 、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定密责任人。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识,明确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标准等规定要求,对国家秘密载体,密件、密品,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接触、使用国家秘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批。

  6 、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经常开展教育培训,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7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配合有关机关开展泄密案件调查,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查处泄密案件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⑴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⑵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⑶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⑷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⑸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⑺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⑻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⑼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⑽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3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包括:

  ⑴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⑵主要领导全面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

  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⑸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⑹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⑺认真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⑻积极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4 、部门(科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

  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科室)的保密工作。

  ⑵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科室)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科室)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⑷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科室)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5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保密专(兼)职干部职责

  各机关、单位保密干部是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密部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保密范围及密级和内部事项,保证保密法规、上级保密组织的指示和本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

  2 、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开展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保密工作理论建设。 3 、具体承办 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复印、借出、清退、缴毁等工作。 4 、指导本单位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予以检查、监督。 5 、检查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所属单位保密工作,堵塞各种泄密漏洞。6 、参与查处本单位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7 、积极向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8 、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第二部分工作制度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保密能力。

  1 、保密教育的对象是机关干部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

  2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党对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本行业、本单位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失泄密案件分析警示教育和国际国内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教育;保密工作基本常识教育,包括技术防范手段及方法。

  3 、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和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每年要组织学习一次保密知识。同时,利用大小会议、讲座、网络内刊、电教片、知识竞赛、板报展览等形式,及时宣传、经常提醒。

  4 、每年组织针对涉密人员的专题教育培训1 次以上。

  5 、机关、单位要经常组织对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业务水平。

  6 、重大涉密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机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活动。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1 、按照涉密工作岗位界定涉密人员,按照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考查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3 、凡经保密审查、审核批准进入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享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

  4 、涉密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保密法律法规,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密组织汇报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的情况,接受本单位保密组织的检查监督。

  5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批准、任用和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出境时,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6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源头。做好定密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保密义务。

  1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5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6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7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8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9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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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 、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 )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 )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 )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 )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 )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 )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 )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 )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 、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 )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 )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 )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 —5 年),以备查询。

  4 、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 )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 )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内。

  (4 )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 )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 )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 、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 、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 、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 、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设备。

  1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2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等安全保密设备,并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3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要严格把关,在岗要经常教育。

  4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工作需要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5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涉密单位要有独立的保密室,保密室应设在二楼以上,靠近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达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电脑密码柜和报警器)要求。

  6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和无线电话。未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录像和录音等。

  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等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制度。

  1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保密工作机构和信息化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3 、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资质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严格设定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输出和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输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等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5 、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并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

  6 、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机关、单位应当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

  7 、携带信息设备外出,应当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和登记,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信息设备维修和销毁,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8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⑴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⑵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⑶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⑷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⑸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9 、信息设备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⑴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⑵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⑶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⑷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

  ⑸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⑹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⑺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⑻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⑼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⑽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10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人员、运行维护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和岗位考核,增强使用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密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重大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1 、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2 、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3 、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4 、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5 、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6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7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8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 、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 、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3 、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4 、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5 、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 、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 、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 、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3 、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 、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⑴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⑵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⑶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6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 、机关、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8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帐备查。

  9 、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和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和规范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2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逐级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⑴机关、单位发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 同时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⑵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4 小时内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泄密情况。情况紧急时, 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3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⑵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⑶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⑷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⑸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⑹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⑴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⑵泄密事件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⑶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⑷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⑸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情况。

  ⑹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是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6 、泄密事件的查处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组织查处。

  7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 内,机密、秘密级60 日内查无下落、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8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9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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