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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2 12:30:4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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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需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好一系列的管理!下面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下吧!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

  一、治安保洁员的管理体制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兴电、富隆两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治安保洁员实行定岗定责,由街道和社区双重管理。

  二、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

  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个别岗位和特殊敏感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每周一至周五早8:00到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不签到。

  1、必须由本人签到,代签视为旷工一天。

  2、每次签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迟到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治安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必须向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请假条。请假一至两天者由社区管理的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街道公益性岗位负责人批准,并于当日9:00前上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须报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点若有变动要及时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汇报。

  (六)公益性岗位工作禁止找人代替。

  四、治安保洁员的工作标准

  治安保洁员一岗双职,既是治安员又是保洁员,必须服从领导,爱岗敬业,遵守作息时间,履行岗位职责。

  治安巡逻要做到:在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加强负责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敏感时期要加强预警信息的搜集和上报,确保负责区域的安全稳定。

  楼道保洁要做到:楼道清洁无垃圾、浮土,扶手无灰尘,楼顶无蛛网,墙面无小广告。

  外环境保洁要做到:路面及两侧无垃圾、杂草、杂物,街头小广告要及时清理,确保路面和墙面干净整洁。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请事假者,每天扣发工资25元。

  (二)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每天扣发工资20元。

  (三)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4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每天扣发工资50元。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天30者,除每天扣发工资50元外,提交区劳动就业局坚决予以辞退。不签到或提前签到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无故脱岗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5元。

  (五)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六)每次工作后由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发工资15元。

  以上各项罚款每月累计不超过650元。

  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月派专人对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予以直接处罚。发现社区公益岗位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根据考勤结果进行评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受表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精简时优先录用。

  六、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沙锅屯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所有。

  七、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 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

  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 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 ,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 -12:00时。下午:14:00 -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3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4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x〕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x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xx6〕143号、杭财社〔xx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我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为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每年考核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一)工作作风,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学习情况,满分10分。每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由用工单位组织。学习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学习必须保证时间,保证人员,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二小时。全年坚持学习、笔记完整的得10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2分。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或没有学习笔记的,年终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服务意识,满分10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任务。绝不能出现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引发的与服务对象的纠纷。全年未出现任何纠纷,未接到投诉的`得10分。接到一次投诉扣2分,累计接到3次投诉或引起重大信访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3、廉洁自律,满分5分。能够认真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的得5分。发现违纪现象视情况扣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工作能力,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1、业务学习,满分10分。每半年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工作内容等,满分10分。一次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民主测评,满分15分。每半年在社区组织民主测评,由社区委员和居民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打分,满分15分。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工作态度,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考勤情况,满分15分。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记为旷工一天,扣2分;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计一个月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工作纪律,满分10分。工作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办公室、不用电脑玩游戏、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有人,但无人时要实行门留条制度,写明原因和回来时间。违纪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绩,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的考核,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质量。对于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与要求差距较大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年初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每月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学习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凡因工作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落实不细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每月总结翔实完整的得满分,有突出事迹,获得通报表扬的加5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分数在70分以上者为称职;分数在7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工作中实行告诫制度,一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予以辞退。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一次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6

  一、执行范围:

  xx镇各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工作纪律: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假设因工需要临时性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

  三、考勤制度:

  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不得私自离岗。假设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用人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保站)。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6、因工需要临时性到岗的,凡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前方可休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假设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上报县人社局后解除聘用协议。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事需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前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连续事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镇社保站、镇经管站、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镇社保站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方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3、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到达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但凡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镇扶贫站备案。

  六、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7.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地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匹配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指导市(州)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规模,强化对市(州)、县(市、区)岗位的监测、调度,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相关岗位指标,在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的原则,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明确设置因素,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 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自行开发的岗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开展需求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第十九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已录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后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二十一条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州)、县(市、区)保障岗位。对市(州)、县(市、区)全额保障的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各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岗位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或委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到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级抓总、市州协调、县区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系统的统筹管理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尤其是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七条与安置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级可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就业形势需要;

  (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

  (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9

  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促进乡村贫困劳动力增收,减轻乡村贫困劳动力收入受疫情的影响。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xx〕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事务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原则

  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

  二、农村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岗位用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乡村贫困劳动力(优先用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70岁及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村委会及时提出补充人员,按程序聘任。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岗位设置可根据各村中心工作适时调整。

  四、岗位管理

  (一)乡镇。

  1、指导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合理开发。

  2、负责上岗人员确认、监督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3、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益岗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管理人员,对农村公益岗位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定考核的方式,明确上岗人员类别、岗位种类、岗位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4、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二)村。

  1、抓好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2、落实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人员脱岗、离岗和不按时上岗问题。

  3、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台账,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资金发放清。

  4、将上岗人员考勤情况、劳务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三)退出。对于不能再胜任农村公益岗位或辞职的人员,由村出具劳务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户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

  五、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农民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各村农村公益岗位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强对公益岗位监督检查,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垒大户”,避免福利化倾向。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所有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城乡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管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泛指村、社区或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报名申请表、聘用协议、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培训、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乡村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18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城镇公益岗月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00小时(固定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街道办事处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第七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街道办事处解除聘用协议。

  (三)每个月用人单位按优、中、差三个等次将所在单位的公益岗人员报到人社所,连续三个月评为差等的,末位淘汰。

  第八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用人单位签到机签到。纸质版签到表、在岗人员花名册、报人社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发现让别人代替签到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两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次。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次。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向用人单位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进行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岗位补贴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二)旷工:无故旷工两次,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年累计旷工三十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岗位待遇,暂时保留协议关系。如果后期不正常上岗将解除劳动协议,予以清退。

  (四)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街道办事处给予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时汇总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考勤情况,认真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有关补贴费用,待费用下拨后,及时足额将补贴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清退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服务协议,从解除劳务服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情况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博济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1

  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关于印发霍邱县公益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扶组〔20xx〕52号)、县人社局县扶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公益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邱人社秘〔20xx〕1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扶贫公益岗位人员管理,特制定霍邱县河口镇扶贫公益岗位绩效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各村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建立职责公示制度。各村要对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定岗定责、细化工作任务及工作区域,对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公示,并将定岗定责情况报镇政府审核。

  二、建立日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各村要根据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制定日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按照不同岗位职责确定每月工作考勤天数(每月8天),所有岗位工作考勤天数原则上不少于8天。各村对所有扶贫公益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进行考勤签到、工作场景拍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镇人社所对扶贫公益岗位人员日常工作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月考核制度。各村对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确定的每月工作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并将考核结果按季度报镇人社所备案。

  四、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对公益岗位人员建立绩效工资制度,明确扶贫公益岗位工资等级,包含绩效工资、岗位补贴等,根据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工资优秀为50元/月、合格为40元/月、不合格为0元三个档次。符合条件人员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报300元/人/月岗位补贴。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或终止其劳务协议。

  1.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2.患病、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4.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擅自离岗、调换岗位,或人岗不符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每年累计5个月月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2

  一、公益性岗位(含就业扶贫专岗)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考勤考核,从源头上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等不真实上岗现象。

  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对新聘用人员要进行岗前聘用公示,收集有关资料,规范建立台帐。

  三、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为聘用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进行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教育,根据岗位要求,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四、上岗人员要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尽心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上岗,要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五、聘用人员工资必须按时发放到位,不能出现无故拖欠工资现象。

  六、实行动态管理,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退出清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通过外出等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自愿退出岗位的;

  4、不安心本职工作,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3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发生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麻石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岗位培训、人员使用及考勤考核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益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居)委会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 村(居)委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 村(居)委会要结合岗位实际,制定岗位职责,并按照岗位特点制定专门的考评标准。

  第六条 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2.爱岗敬业、对岗位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遵纪守法,和谐邻里,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严格遵照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4.公益岗位人员上下班路途中和上班期间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重自身安全,并购买年度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均由自己负责,镇政府、村(居)委会两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奖惩

  1.在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报镇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2.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工作的,由村委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镇、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务协议,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劳务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的。

  (6)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劳务协议签订后本人长期不在岗请人或安排人代岗的。

  (10)不支持配合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要求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11)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八条 考勤

  1.各村(居)委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一次,对没有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劳务费办法。

  2.公益性岗位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事假3个工作日,病假7个工作日,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超过相应天数的,要报镇人民政府主管办公室请假。一个年度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3天者,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工作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附则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4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确保广大困难群众公平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10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xx〕4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xx〕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劳动力调查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持《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动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时间、认定时间,建立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对通过援助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开发。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城镇公益性岗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

  (二)岗位储备。各地要按照长期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配合人社部门统筹安置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安置排序机制。在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在同一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优先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年龄较大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招聘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1.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拟定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招聘方式、招聘条件、招聘人数、工作期限、岗位补贴、报名时间地点等,将招聘信息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聘岗位类型、招聘条件、招聘方式等,招聘信息由人社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

  3.用人单位认真审核报名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相关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和报名情况等,采取测试、排序安置等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对拟聘人员的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等进行审核。

  5.拟聘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见附件)。

  6.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新聘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补贴期满并离岗3个月后,通过其他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照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再次核定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给予补贴。

  (四)资金来源。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就业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向辖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一)岗位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定期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银行专户等材料,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用人单位银行专户等材料。

  六、城镇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人社部门负责岗位开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管理。

  (一)岗位开发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模及本辖区稳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在不突破控制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和岗位效能,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工作。

  (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及时足额拨付。

  (三)人员管理。各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

  1.用人单位要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台账,台账要做到信息真实、内容完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档案要包括在岗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2.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除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外,可适当提高待遇,具体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3.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4.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对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单位有“吃空饷”、冒名领取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的,要追回相关资金,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

  6.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用人单位自行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等事项,若劳动关系解除,应为城镇公益性岗位离岗人员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要的材料。

  (四)监督检查。对在岗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安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台账管理是否规范、在岗人员是否履职,有无“吃空饷”情况、补贴发放是否到位等,检查要有记录、有内容、有结果。并对每季度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督促开发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促进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检查和资金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县区的考核评分因素。对虚报冒领、人岗分离、挪用资金、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后续服务。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离岗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到企业就业和继续学习深造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其他

  全市涉及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5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及《遵义市公盗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坪街道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包含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指公路养护员、保洁员、护林员、河道管理员、管水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及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原则

  (一)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二)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行业分管领导总负责、各相关股室统筹、各村(社区)书记具体负责,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人事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各相关股室负责管理,月考核、年终考核由各相关股室负责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联合各相关股室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各相关股室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管理,主要存入街道、村(社区)研究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照片、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劳动权益维护、后勤服务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农村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防疫消杀等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作纪律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与各村(社区)工作时间相同,并与各村(社区)干部一同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工作时间并签到。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必须本人签到,严禁代签。

  (四)各相关股室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出现随意更换、冒名顶替或隐瞒上岗情况。

  (五)各相关股室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在岗的,应于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相关股室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考勤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各村(社区)具体负责,并将考勤情况上报街道相关股室。

  一是旷工界定。以下情况一律作旷工处理:

  1.集中学习或开会未经批准不参加的;

  2.不假外出、没有书面假条或口头请假后未补交请假手续的;

  3.抽查时不在工作岗位,挂包领导和值班领导都不清楚干部去向的;

  4.群众办事时不在岗,又不能说明合理去向的;

  5.不按规定落实去向报告制度的;

  6.值班不在岗的;

  7.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的;

  8.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排中心工作,上级检查及临时紧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9.值班期间未报告去向,又无法正常接听电话的,未能及时赶到指定位置的;

  10.开会或上班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后到岗的视为旷工半天。

  二是关于迟到与早退的界定,上班签到或开会迟到5分钟以上视为迟到,下班提前签退或会议未结束无故离开会场的视为早退。

  三是病假天数以人民医院或卫生院的证明为准、门诊、复查以卫生部门检查票据为依据,县外可根据情况加上往返天数。特殊事假是指父母或岳父母、配偶或子女生病需要护理(不住院的以两天为准,住院的以医院证明为准)。家庭成员红白事务,以及参加中高考等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准假的'事假。

  第八条请销假

  (一)请假:一律以书面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交请假条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所有签批的假条交党政办且报街道纪工委办公室备案,未按本文件要求审批的假条一律不得收存,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2天以内(含2天)由村(社区)主要领导审批,3天至5天(含5天)由村(社区)主要领导签字后挂包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村(社区)主要领导和挂包领导签字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党审批。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事假除外。

  (二)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九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5次由相关股室子以批

  评教育;8次全街道通报批评。

  (二)旷工:无故旷工1次由相关股室给子批评教育,3次以上进行全街道通报批评;无故旷工连续15日以上或年累计30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相关股室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拒绝合理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股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由相关股室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坪街道人社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9日起施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6

  一、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用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就业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确定用人指标,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三、公益性岗位设置: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设置劳动保障协理员、保洁等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五)在工作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应及时按请假程序向单位相关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7

  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日常管理,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xx〕15号文件要求,现先制定高陵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实行岗位申报制度。按照“统筹开发、综合管理、促进就业”的原则,根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初下达的公益性岗位计划任务内开发公益性岗位。同时,跟踪空岗落实情况,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并进行重新调整。

  各用人单位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报,内容包括岗位性质、岗位数量、工资待遇,并填写《西安市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岗位开发申报后,对其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对于考查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出具书面复函,用人单位凭此函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办理人员聘用手续。

  (二)订立用工协议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人岗一致。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下一年协议。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用工协议。

  (三)建立健全考核考勤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协议,并提前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的,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当事人3年内不得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公益性岗位待遇补贴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2200元。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

  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般按季申请,按季拨付。各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按照签订的聘用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于每季度末最后10日内,持本季度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式2份、《高陵区公益性岗位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社会保险缴费票据一式2份,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申请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用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得瞒报,虚报岗位,严格按照坚决杜绝人岗分离,吃空饷等现象,确保人岗一致。

  (二)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申报要求,严格实行人员工资待遇先发后补,按季度及时准确的申报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不得跨季度申报。

  (三)凡未办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一律取消公益性岗位开发资格,将不再给予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并将公益性岗位名额收回另行安排。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xx〕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巴人社发〔20xx〕4号)、《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巴人社发〔20xx〕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乡村就业困难群体(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就业的城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分类及范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两类岗位。

  公共管理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相关公共管理职能的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文化旅游、交通协管、统计调查、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园林管护、社会治安管理、城乡治理等协助管理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岗位。包括: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妇幼保健、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停车管理、医疗保健、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等非营利性服务类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乡村“爱心妈妈”、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三章人员安置与聘用管理

  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在应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前、应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个人申请。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是注册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二是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认证,在线进行公益性岗位申请;三是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常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3.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乡镇(街道)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辖区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见附件6),明确岗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应聘条件、劳务费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人员确定。乡村就业困难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行政村(社区)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行政村(社区)核实,岗位使用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选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后,由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区县(经开区)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岗位使用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要求、劳务费标准等双方权利、义务,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并由岗位使用单位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根据《<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九条“用好公益岗位”中,我们规定了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同一地区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的.要求,关于公益性岗位的待遇问题,下一步,我们考虑还是要提出专门的指导意见。文中规定的累计不超过3年,对于脱贫攻坚期间已经工作满3年的,本文件实施期间仍可继续聘用。

  3.人员备案。岗位使用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后,由行政村(社区)送乡镇(街道)统一汇总,再向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聘用管理。各地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杜绝“人岗不符”“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四章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发放,由用人单位每季末向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公岗考核表。

  第八条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置程序:由本人提出再次安置申请,按首次申请程序申请。填写《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审批表》,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填报《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用工协议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申报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人、证、岗”相符;建立公益性岗位不定期抽查制度。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有岗无人、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职责:

  (一)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考核、管理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2.经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可就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县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报实施主管部门备案:

  (1)聘用期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

  (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查实不整改的;

  (3)只挂名不上岗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培训指导

  各村(居)委、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安全及

  从业技能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参照《南江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安全责任书》制定详细内容并签订。

  (三)绩效考核

  各村(居)民委员会参照岗位管理制定考核细则,并严格进行考核,按季度将考核结果报就业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团结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9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根据《淮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淮北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民政、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司法、工会帮扶等岗位。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原市直部门招聘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老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全省统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下统称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确需补充人员的,由区各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空岗需公开招考或经考察聘用。

  第五条新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后,区直各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聘用期满相关政策规定不续聘的,予以解聘;按规定决定予以续聘的,在30日内签订续聘合同,并报送区人社局一份存档。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由区人社局按政策规定从就业资金统一发放,具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补贴,老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按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0元执行。

  (二)考核补助,老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聘用单位经季度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执行,建立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考核补助暂不适用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社保补贴,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本人岗位补贴中扣除。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旷工的停发旷工期间待遇。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聘用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排到镇办、社区工作的人员,由各镇办负责日常管理,各镇办社保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岗位工作有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上班时间不得随意串岗,闲谈议论,严禁上网聊天和玩游戏,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同事之间和睦相处,真诚相待,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作风正派,团结奉献。

  (四)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五)接待群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六)因故不能上班的,须按用人单位内部请假制度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季度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由区直各聘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配合,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工作实绩、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区人社局。对季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给予警告并取消当季度考核奖。针对季度考核有如下要求:

  (一)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

  (二)每季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事假7天以上的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教育不改正的,定为不合格;

  (四)服务对象不满意,被举报,经教育不改正的,定为不合格;

  (五)因工作不力给单位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定为不合格;

  (六)受到效能责任追究,责任轻的,定为基本合格,责任重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经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的;

  (五)全年累计事假22天以上的;

  (六)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季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七)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聘用的岗位履行职责,确需调岗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岗的,做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辞职或辞退的,用人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停发各项补贴。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区人社局统一建立网络动态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配合聘用单位及时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各类信息报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发现用人单位疏于管理、人员涣散、群众不满意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十六条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统一由区人社局保管。

  五、附则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0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划岗位责任,明确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临时性就业救助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

  公益性岗位开发集中在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主要包括城市公共设施维护、综合管理、交通协勤、环境卫生维护、为社区居民提供绿化、保洁、治安、养老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1、市政府成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2、县(区)政府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4至6人,负责保洁保绿岗位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其它岗位管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办公室,从事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备3至4人,社区至少设1名专职人员负责保洁保绿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4、市公安、综合执法、交警支队、民政、环卫、残联等用工主体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5、县(区)、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人员要定期培训,统一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日常考核工作行为规范。

  四、各部门管理职责

  用工主体单位是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管理目标,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保洁保绿岗位由县(区)政府负责管理,治安巡逻岗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交通协勤岗位由市交警支队负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城管协查岗位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环卫保洁岗位由市建委负责管理,残疾人康复协理岗位由市残联负责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与计划下达,负责审核数据、审批人员和资金申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用工主体单位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2、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按时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3、县区政府负责保洁保绿岗位、治安巡逻岗位、交通协勤岗位、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城管协查岗位、环卫保洁岗位、残疾人康复协理岗位的人员资格认定、推荐上岗工作,未经县区政府认定推荐上岗的无效,取消上岗资格;负责保洁保绿岗位、治安巡逻岗位、城管协查岗位、环卫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拨付与发放;负责保洁保绿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保洁保绿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落实,负责岗位人员劳动纪律、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做好日考核记录。

  4、市公安局负责治安巡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5、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管协查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6、市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拨付与发放,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7、市交警支队负责交通协勤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拨付与发放,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8、市建委负责环卫保洁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9、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协理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拨付与发放,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主要包括定岗定员、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

  各用工主体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管理量化目标,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五、定岗原则

  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满负荷、岗位不交叉的原则。

  1、在街道、社区开发保洁保绿、居家养老服务、治安巡逻岗位,应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老龄化程度、空地绿地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2、在城市主要街道开发交通协勤、城管协管、环卫保洁岗位,应按道路规模、繁华程度、单位密度、环卫设施等情况确定。

  六、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参照非全日制用工计酬办法,每小时4元,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月补贴不少于420元(随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前提下享受一定比例的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周休息一天。用工主体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配备基本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

  七、安排对象

  截止20xx年底达到“4050”年龄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夫妻一方或子女有重大疾病(主要包括糖尿病重病患者、肾病重病患者、白血病、腰间盘突出重病患者、痴呆症重病患者、传染病、肢体残缺严重、患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其他重大疾病等)的,可以安排一人上岗且不受年龄限制。

  2、离异(一年以上)、丧偶且抚养未成年或在学子女的,或直接抚养老人(同吃同住)的人员。

  3、现役军人配偶。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5、政府指定急需救助岗位的特殊人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群体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不受年龄限制。

  八、准入制度

  现有岗位人员原则上“只减不增”,急需特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实行岗位申报制度。人员上岗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报《阜新市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登记表》。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签署推荐意见。

  3、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区劳动保障局。

  4、县(区)劳动保障局在三个工作日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

  5、市劳动保障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同意批准后通知县(区)对上岗人在社区公示七天,社区公示期间,市、县(区)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确认。

  6、被录用人员须填写《阜新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登记表》,签订劳务协议。人员数据库由县(区)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备案。

  7、无正当理由不能上岗或不服从分配、调配的予以辞退。

  九、退出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要退出岗位。

  1、男60周岁,女50周岁达到足龄退休人员;男50周岁以上办理病退、55周岁以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女45周岁以上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办理退职人员。

  2、已经享受“4050”大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

  3、经民政部门评残疾达到50%(不含50%)以上的人员。

  4、违反公益岗有关规定被清退人员。

  十、岗位职责

  1、社区保洁保绿岗位:每人负责楼房保洁150户,平房保洁70户。4到6人负责社区道路、空地等公共地域、绿地保洁。工作时间上午8点到10点,下午2点到4点。楼房要求一周清扫2次,每次要清扫清洁楼道、楼道门窗、窗台、扶手、墙壁、水电气设施,清除小广告,其余时间在现场保洁;平房要求每天清扫人行道、垃圾点、公厕,清除杂草。

  2、城管协管岗位:设社区内社区外两种岗位。社区内负责小区内违章建筑、扒窗改门、私挖地下室、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喷涂、毁坏绿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空气污染、拆改室内承重墙现象的监测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违章现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0点30分、下午2点至4点。社区外负责主要街路两边单位的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2点至4点。

  3、环卫保洁岗位:每人负责4000平米保洁,具体负责城市内已开扫街路、未开扫街路、土路及人行道至墙根的保洁工作、市内街路两侧垃圾点及果皮箱的擦拭、保洁工作、负责卫生监督及居民环境卫生行为的规范、承担义务监督员工作,规范单位、商业网点及个人垃圾倾倒和排放行为。工作时间两班倒,上午8点至10点,下午2点至4点。

  4、交通协勤岗位: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在指定的岗位地点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行为进行制止、说服教育,对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对发生的事故现场进行秩序维护和现场保护,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工作时间上午7点至8点,中午11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5点至6点。

  5、治安巡逻岗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居民自觉防范意识,认真搞好矛盾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期间辖区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要依据情况制止或报警。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及时发现、报告、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协助公安机关和社区干部搞好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配合社区干部抓好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居家养老养护员岗位:为社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的日常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卫生清洁、医疗护理工作,主要服务项目根据对象不同分为单身或肢、智力障碍人员心理康复、陪读、开导、劝解、鼓励自理、克服自卑;提供室外活动、陪同协助购物服务;整理房间、打扫卫生、洗衣物、买菜、做饭(每日做一餐)、穿衣、喂饭、洗澡、排泄服务、留守查看、临终关怀等。工作时间根据养护对象要求定在每天早8:00至晚17点之间,不得少于4小时。

  7、残疾人康复协理员岗位:负责社区内偏瘫、脑瘫、截瘫、儿麻、骨关节疾病等肢体残疾患者训练、对社区内白内障、低视力、聋儿、发育迟滞儿童及精神病患者早期发现,及时转诊;帮助残疾患者选购、租赁、制做一些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治疗药品器材运送工作;定期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有益于健康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康复助残,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1点、下午2点至4点。

  十一、资金拨付程序及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年初将年度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市财政局将年度岗位补助、社保补贴资金按季拨付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服务机构,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市就业机构按月审核,按实际在岗人数拨付岗位补贴;

  4、县(区)劳动保障局的就业机构按月审核保洁保绿岗位、治安巡逻岗位、城管协查岗位、环卫保洁岗位的人员考勤表、工资册原始凭证等资料,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

  5、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到用工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岗位补贴;

  6、社保补贴每年审核补贴一次。补贴标准:养老保险为420元的20%,医疗保险为420元的4.5%,工伤保险为420元的0.5%补贴。岗位人员凭个人缴费凭证每年申报补贴一次。

  7、要确保岗位人员按月足额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岗位补贴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签章或带领无效。

  8、各县(区)和用工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制定本系统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9、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对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二、考核制度

  1、实行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逐级追究责任。

  2、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两个月考核各县(区)和用工主体单位一次;各县(区)对街道每月考核一次;街道半月考核社区一次,社区每天上午下午考核保洁保绿岗位人员2次。用工单位每天上午下午考核岗位人员2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所有管理部门和一线岗位人员组织抽查。

  3、公益性岗位考核实行每月汇总分析、逐级上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考核制度,做好检查考核记录,按时报送考核报表和奖惩审核单,严格执行考核管理规定。各部门统一使用《公益性岗位考核记录》、《公益性岗位考核反馈表》和《公益性岗位考核分析报告》,每月5日前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三、考核内容

  1、考核各级管理机构,主要考核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管理细则、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检查制度、报表制度制定情况。考核人员推荐招聘、定岗定员、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发放、人员考勤、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台帐、岗位分布图绘制等情况。

  2、考核岗位人员,主要考核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劳动纪律要求:

  (1)遵守考勤制度,中途不脱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项累计达5次予以清退。

  (2)工作期间不得干私活,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清退。

  (3)因病、因事不能上岗,凭诊断书或书面请假条向上级主管人员请假,事后销假。病假一次最长不超过3天,累计超过一周要退出岗位,病愈后再上岗要到社区重新申请预备。累计旷工两次予以清退。

  (4)工作时间不准饮酒或酒后上岗。累计发现三次予以清退。

  (5)不得替岗,特殊情况临时替岗需经领导批准。故意冒名顶替或替岗的,予以清退。

  (6)代签到或签章视为旷工。

  完成本职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出工不出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累计发现三次予以清退。

  (2)工作服务态度好,经走访受到群众表扬的做为今后表彰依据。群众反映差,情况属实经教育无效果的予以清退。

  (3)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负相关责任外,还要予以辞退。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1、本项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划分为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1)承办人是指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2)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拥有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

  (3)主管责任人是指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

  (4)相关人员是指与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有领导关系、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2、在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大小,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在办理公益性岗位手续中,对具体条件、相关规定、工作程序把握不当,擅自签署意见给予办理的;对申请公益性岗位所需的各种申请表、待遇证收费的;

  (2)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的;

  (3)敷衍塞责、吃拿卡要、收礼受贿、营私舞弊,严重违法违纪的;

  (4)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克扣、拖欠公益性岗位补贴的;

  (5)受委托履行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向公益性岗位管理审批机关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不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仍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 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媒体曝光

  (3)责任人负责收回发放不准或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收不回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称职以上等次

  (6)停职离岗、调离工作岗位、撤销或罢免职务

  (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4、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审批中,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有过错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执行。

  5、村(社区)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违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规定执行,同时建议村(社区)罢免其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社会保障工作过错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区纪委和监察局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十五、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处等单位组成。市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工作情况。

  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抓好落实。可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依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细则,上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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