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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19:5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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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 监考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 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九条 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 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区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发给监考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由考区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 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监考员管理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

第十七条 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如实反映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监考员工作进行评审,监考员的年度评审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应于年底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监考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对优秀监考员给予奖励。省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县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奖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应为不合格,主考应给予监考员批评或予以撤换,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 监考员在监考时看报、看书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上岗前喝酒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2.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3.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出现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

6.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5.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可根据考试实施的具体要求分类制订监考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主考等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7 15:27 | #2楼

一、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及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

二、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检查考生摆放在考位上的工具和证件是否符合本次考试的规定与要求,并向考生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开考铃响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开始答题后,监考员要对每个考生逐一进行“四查”、“一对照”。“四查”即查《准考证》上的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是否一致;“一对照”是指对照考生与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

五、考试进行中,除本场监考员、上级部门的督考员、鉴定站(考点)负责人、考务专干和经允许采访考试的新闻记者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考场,监考员有权拒绝其他人入内。

六、监考过程中要做到“十不”,即不念题;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同考生单独谈话和接、打电话;不看书报;不吸烟、打瞌睡、谈笑;不抄题、做题、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穿“响底”鞋、频繁走动或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不准对考生暗中示意;不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其他同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七、严格遵守鉴定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严谨、有序地组织考试,杜绝工作中的差错。在实施鉴定中,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1、领卷: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是否完好无损,核对试卷袋上的鉴定职业、等级、科目和份数是否与安排自己的监考的考室号相符;

2、发卷:启封时,注意保护卷袋内舌,认真查对试卷名称及份数,防止错发;

3、监考:发现残卷或卷面不清楚,应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及时解决;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认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

4、收卷:注意按试卷份数页码顺序和座位号的顺序清点试卷,准确处理“缺考卷”、“余卷”和“白卷”;防止考生带走、损坏和漏收试卷;

5、装订:注意试卷份数、顺序;防止试卷倒置或错乱装订;防范在封面上签字、盖章、做记号;按试卷装订点牢固进行装订;

6、装袋:注意考试项目,防止不同项目的试卷混装在一起,防止试卷袋上有签字、盖章或做记号的痕迹。密封无误后,将卷袋移交鉴定站、考点保密员。

八、遇到考生突然生病,主监考应立即报告鉴定站、考点负责人,并通知医务人员暂时将其送往考场医务室进行观察治疗。

九、严肃认真地执行考纪考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章犯纪考生,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违纪违规考生登记表》,情节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要及时报告鉴定站、考点负责人,从速果断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应做好考试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考前监考人员应参加考前例会,了解所监考场、考试类别与考生情况,熟悉考场规则与考试注意事项,并于领取试卷后提前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时应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与《身份证》,引导考生就位,并要求参考的学生在《考场座位排布表》上签名,督促考生将规定之外的所带物品放在考场内的“小件寄存处”。

4、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后应宣读《考生须知》,并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职业与等级,清点份数与页数。如有错漏,应及时报告监考组长采取补救措施。

5、试卷发下后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试卷张数和页数,提醒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按要求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项目等,如果有答题卡,应指导考生按要求正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

6、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时应宣布“考试开始”,通知考生开始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7、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分别在考场前后部监督考场整体状况,对旁窥、交谈、传递等违规考生及时提出警告并予记录,对于情节严重者和查实的冒名顶替者应报监考组长按规定处理。

8、监考人员在开考后30分钟内应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开考后30分钟后记录缺考考生的信息,在试卷上填写好相关信息,在试卷总分处填写”缺考”,对提前交卷的考生进行查验。

9、监考人员无权解释试题内容。但考生提出试卷印刷不清楚或有错漏、缺页等现象时,可当众答复,对于印刷不清楚的文字,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必要时更换试卷。

10、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宣布“考试结束”,通知考生起立并停止答题,把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放在桌上。监考人员按《准考证》号的先后顺序收集、整理试卷(含空白卷),带到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11、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按职业(工种),准考证号由小到由的顺序收取,填写好《职业技能鉴定监考纪录》。

12、监考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解答、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对外传递试题。不得擅离职守,如果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监考任务的,报经考务办公室同意,安排专人接替后才能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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