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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8 15:59:2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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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棉花储备库管理,确保国家储备棉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储备棉管理有关规定,总社制定了《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棉花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棉花储备库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放国家储备棉的棉花储备库(含存放国家储备棉的其他仓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棉花储备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代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棉花储备库应根据仓库规模和储备任务的需要,按照精于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管理人员、消防人员和警卫人员,原则上每万平方米仓库,应不超过三十人。

棉花储备库实行主任负责制,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库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或变更,应由主管公司决定,并报同级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六条 棉花储备库的党组织关系在当地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安全保卫等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储备库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棉花储备库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贯彻落实棉花储备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棉花储备库每年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由承储单位汇总后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平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发生较大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章 仓库管理

第八条 棉花储备库的财务管理办法由承储单位参照《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储备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所有财产、资金,都要立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承储单位要定期组织财经纪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棉花储备库必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经承储单位批准的维修库房、设备等工程项目和进出库装卸搬运等工作,在确保仓库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组织职工自己完成。

第十条 承储单位要重视对职工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按单位面积储存量、商品保管损失率、差错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其指标由承储单位核定。

第十二条 棉花储备库在坚持搞好棉花储备,确保储备棉安全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库区的设施和设备,挖掘内部潜力,开展“以储为主,多种经营,以库养库”活动,逐步增强企业活力,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棉花在保管中含水率不得超过1O%,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要求在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5℃。

所有库房均须配备温、湿度计,随时掌握气候变化,定时检查、记录库内温、湿度,在高温、高湿季节,须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湿度和棉花含水率不超过规定标准。

明库,每日测定一次库房内温、湿度和相对湿度,雨天和雨后初晴,应关闭门窗,防止棉花受潮。

洞库,在封闭季节,每两周测定一次温、湿度,并计算出绝对湿度与库外进行对照,库外空气的绝对湿度大于库内空气的绝对湿度时,应将门窗封闭,反之应开启库门,进行通风散潮。

第四章 进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棉花储备库要按照承储单位下达的出入库计划、轮库计划规定的数量、等级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棉花储备库接到出入库计划后,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配合。要安排好短途运输工具、装卸搬运劳力和苫垫、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棉花储备库对入库的棉花要认真清点,采取全部抄码、验证、抽验、抽磅的办法,逐批验收。发现污损情况立即通知发货单位并报承储单位妥善处理。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丢失短少等问题要及时与发货单位、铁路运输部门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储备的棉花要按产地、批次、等级分别存放,按消防规定合理堆垛。堆垛要整齐稳固,“五距”符合要求,不露白,分垛挂签,标记清楚,安全通风,方便出入。

“五距”指仓库消防安全规定:明库,安全通道宽2米,棉垛距门2米,距墙O.5米,距柱O.5米,距顶梁1米,垛与垛之间走道1米;洞库,棉垛间距1米,棉垛两侧人行道各约O.6米。

第十八条 棉花入库验收准确无误后,应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件数、准重记入储备棉保管明细帐,并将码单、证书、发票、卡片按库分垛整理,建立垛位档案,便于查核。

第十九条 棉花储备库对出库的棉花要做到批次完整、票证齐全、包装完好、货证相符。储备棉出库时要按验收结果实行原进原出的原则,依据《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水杂和重量结算,除霉烂变质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

第二十条 储备棉出库后,应及时调整储备棉保管明细帐,并将出库执行情况及时报承储单位。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主任是该库安全负责人,对储备库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体职工是义务消防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雷、防虫蛀鼠咬、防霉变等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治安保卫和消防组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

储备库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干部职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消防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库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二)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和其他物资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储备棉进入库区,必须指派专人观察二十四小时;进出库时要手续完备。出入库的车辆必须配备防火罩,门卫要认真检查。

(四)警卫、消防人员要熟悉业务,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库内消防器材齐全、性能良好,消防管道形成网络、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器材不准挪用外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修保养。消防车及其它消防器具,除灭火、训练、保养外,严禁开出库区,冬季必须定期开机检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测试,保持有效状态。

(六)储备库职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轮流值班,查岗、查哨。

库内人员不得随意抽调、缺岗。

(七)储备库如发生火警或其他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违章必究,奖惩分明。库内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承储单位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全面检查、评比。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召开全国储备棉工作会议,对先进储备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先进储备库的条件是:

(一)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 、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棉花储备政策和有关规定,经承储单位检查考核各项指标合格。

(二)全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警惕性高,责任心强,警卫、消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常抓不懈,不发生任何事故。

(三)储备棉堆码整齐,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按期安成进、出库任务;有一套科学的管库方法,做到“四无”仓库(无火灾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蛀鼠咬,无差错事故)。

(四)全库职工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从指挥,服从调动,爱护国家财产,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五)以储为主,多种经营成绩突出。

第二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二)热爱棉花储备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钻研业务,有开创精神;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够团结同志,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关心集体,爱护国家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表彰的先进储备库和先进个人产生程序:由承储单位根据条件,在评选的基础上,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报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火灾、盗窃、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其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按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规给予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承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颁发的《棉花储备库管理条例》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全国棉花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5-06-05 14:16 | #2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潮)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个指定交割仓库,并指定其中一个仓库作为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交易市场还将根据需要临时设立非指定交割仓库开展交割业务。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经济实力; 2、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有铁路专用线者优先; 3、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专业设施; 4、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商业信誉和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5、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认真执行交易市场对棉花仓储保管安全的各项要求,并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7、能够准确及时地向货主和交易市场反馈棉花库存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1、由仓库提出申请; 2、交易市场进行审查; 3、交易市场同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书”; 4、交易市场向指定仓库颁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标志牌; 5、公告交易市场会员及客户,供用户选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享有的权利: 1、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仓租及其它费用; 2、按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交割手续和安全规定要求的棉花,拒绝办理入、出库手续; 3、交易市场授予指定交割仓库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 2、向交易市场定期、如实申报基本库容及出入库情况,保证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3、凡以交易市场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客户)名义要求入库的棉花,必须要求出具交易市场签发的《棉花入库通知书》,验明后方可安排入库; 4、认真做好棉花存储期间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汛工作,避免棉花受损,保证棉花完好; 5、积极协助用户安排交割棉花的运输、入库、倒库、出库工作; 6、所出具存货单与实物一一对应,经交易市场注册能够在市场完成交割; 7、准确及时地向交易市场和货主报送仓储库存统计,提供有关情况,并接受交易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8、对会员单位或客户存储的棉花负有保密义务; 9、其它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棉花入库、出库和保管 

第七条棉花出入库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的程序。入库棉花的产地、批次、等级、唛头和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03―1999》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做好入库验收,确保码单证书齐备,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入库棉花的数量以实际棉花的公定重量为准。 

第九条要适应交易市场交割业务的要求,选派素质高、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保管员专门负责;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棉花的安全保管,要认真履行国家对棉花安全保管的规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交易市场交割入库的棉花应专设库房,单独存放、保管;设立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以便管理、监督和检查; 2、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棉花的保管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项仓储方案,以适应棉花流动性大的特点。 

第十一条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统一保险,保费由货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指定交割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出卖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因指定交割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迟延造成损失扩大,则指定交割仓库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指定仓库应按照棉花仓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存储棉花的保管记录备查。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若会员或客户有特殊要求而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入库费和保管费由货主付给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付给仓库。 

第十五条棉花存储期满后,持单人须办理提货;不能提货的,应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另行办理委托保管,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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