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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08 21:20:3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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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组(以下简称“消防工作组”),负责本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工作。 

消防工作组组长由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员、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民-警、居(村)委会负责人、驻社区(村)大型单位负责人和居(村)民代表共同组成。 

第三条 消防工作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固定的办公室,办公室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置消防工作档案柜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 

(二)悬挂张贴社区(农村)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农村)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职责等。 

第四条 各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社区(农村)安全消防站(以下简称“安全消防站”),结合现有的保安、联防等综治队伍,负责社区(农村)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和发展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安全消防站应配备固定的办公室、值班休息室以及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第五条 安全消防站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 

(二)接到报警、上级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出动到场。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专兼职义务消防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六条 社区(农村)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一)消防组织配备三轮摩托车或皮卡车等简易的消防车辆,以及灭火救援的基本装备和器材; 

(二)社区(农村)内设有治安亭的,治安亭内设置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防烟面罩、消火栓板手等器材; 

(三)居(村)民家庭应配备灭火器材; 

(四)社区(农村)内的公共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损坏,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 各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工作组应每月召开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例会,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重大消防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内容。 

(二)防火检查制度。社区(农村)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村)民住宅楼院及居(村)民住户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予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工作考核制度。社区(农村)居(村)委会与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村)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核,健全并落实奖惩措施。 

(四)维护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社区(农村)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宣传教育制度。结合重大活动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时期,在辖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对辖区居(村)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工作报告制度。对本区域重大消防工作、无力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和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七)工作档案制度。建立社区(农村)社会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工作会议、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等消防工作档案,落实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定期对各类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社区(农村)消防监督指导员制度,将督促、指导和检查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消防监督指导员、警务区民-警的职责;对社区帮扶督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社区(农村)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协助社区(农村)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基础工作建设,对社区(农村)居委会举报的消防违章及时进行查处并纳入考评内容。 

第九条 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社区(农村)内应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 

(二)居(村)民楼道内应设置消防警示牌、消防画廊、防火公约、消防安全警示等设施; 

(三)利用社区(农村)网络、文化活动站等设置和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冬春季节和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五)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寒暑假期间,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七)定期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普遍提高居(村)民、个体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使其掌握火灾预防扑救的基本常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村 民 防 火 公 约2015-06-08 21:44 | #2楼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农村的幸福安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全体村民应共同遵守如下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解决好“三堆问题(柴堆、草堆、粪堆)”,在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堆在屋内,应远离房前屋后。 

三、严禁在乡村交通要道、住宅区内、村民院坝中的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 

四、家中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老化的电源线路应及时更换。 

五、出门或睡觉前要关好电源、气源、火源,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 

六、不乱扔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七、不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点香烧蜡要有专人看守,要做到人走香灭。 

十、不使用木板、竹板、草墙等做自家房屋隔墙,应使用土箕、砖块、石头等做隔墙。 

十一、不随意倾倒没有熄灭的碳灰、草灰等,烟囱管不应靠近柴草等可燃物并应密闭,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十二、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消防安全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三、如发现消防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消防组织或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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