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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时间:2022-04-08 21:27: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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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农村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主任对本班的消防负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各功能室、办公室和教室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和急救电话120。

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及培训,要求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年集中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逃生演练。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障校内各种灭火设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九条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十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图书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私自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点燃蜡烛、蚊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四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宿舍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将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015-06-08 20:23 | #2楼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和体检合格,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每年对职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交流和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3、宣传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5、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的技能。

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农村消防工作站要经常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农村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标语、警句、漫画、横幅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村民、贴近现实. 

三、农村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村民群众开放. 

四、农村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针对本村的实际,开展农村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六、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七、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村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06-08 21:41 | #3楼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第四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 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 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二)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维护本级组织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村民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村民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各村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第十一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标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未经审核或核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乡镇、村举办大型集会和各种群众性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各行政村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中心镇应当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队。

发生火灾后,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村委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扑救火灾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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