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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安全考察制度

时间:2022-04-09 04:11: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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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安全考察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公司提出的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目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创精品工程。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项目作如下规定:

工程分包安全考察制度

第二条  工程所有分包项目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先选用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三条  中标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指挥部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安全资质审查必须由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凡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指挥部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七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专职安全员应佩明显标志上岗,“胸卡证”与安全员的标志严禁转借他人。

第九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要组织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施工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报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第十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有责任负责组织分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第十一条  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十二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十三条  经资质审查,分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格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脱硫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 2015-06-11 8:47 | #2楼

一、总则

(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一期脱硫技改工程建设和-谐、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施工处和各施工协作队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二、违章的分类

(一) 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过程中,员工个人由于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所出现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个人。

(二)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出现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者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者。

(三) 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

(四) 文明施工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人员、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地情况下确定。

(五) 二次污染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现有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责任者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三、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一) 查禁违章和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说法。

(二) 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或未遂的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三) 对于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施工项目,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四) 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五)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违章处罚标准

(一) 凡有下列行为(作业性违章)之一者,每人次罚款100~500元:

1、进入是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漏脚趾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者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无漏电保护器。

8、将点燃的焊、割工具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10、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坠落措施.

1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3、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14、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1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7、无视安全环境,在高边坡下,高空作业区内休息、睡觉的。

18、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作业。

19、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0、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已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21、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22、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3、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4、机动车驾驶室内超员、装载机内载人、翻斗车厢内载人、无安全栏杆的货车厢载人。

25、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起重机。

26、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28、非专业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3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31、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32、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33、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4、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35、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3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7、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好用以牢固的溜绳。

39、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切断电源。

40、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有关设备的钢丝绳。

4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带病驾车、超载或酒后驾车。

42、坝区内使用摩托车。

4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4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6、运行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9、乙炔、氧气瓶不按标准距离(8m)垂直摆放。

50、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1、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52、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53、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54、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55、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用水。

56、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57、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8、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59、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60、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61、未经监理、业主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

62、履带式施工机械在水泥路面或桥面行走,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按1000元/米进行罚款。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对有关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每处罚款200—1000元:

1、未按要求使用标准电杆、拉线。

2、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标准配电箱、漏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或无门无锁,无防雨设施。

3、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照明灯电压大于12伏。

5、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6、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0、移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11、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2、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3、脚手架搭设无设计图纸、安全措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挂牌使用。

14、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5、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6、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17、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18、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20、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1、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4、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5、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26、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2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2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牌。

29、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30、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3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3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3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34、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35、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三﹚凡有下列行为(指挥性违章)之一者,对指挥人员处罚2000~5000元: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施工处和协作队伍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11、施工处和协作队伍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12、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3、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14、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6、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1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1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9、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0、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21、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22、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3、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4、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5、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6、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2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30、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31、施工现场使用童工的。

﹙四﹚凡有下列行为(文明施工违章)之一者,按以下规定对相关作业单位罚款:

1、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整改日期一天,另处200元~10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

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没有做好,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100元~5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按统一规划并经监理认可,堆放设备要整齐,且必须离开道路边线2.5米。违者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200元~10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100元~5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100元~500元,并限期完善。

6、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单位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要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处罚200元。

7、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100元~500元。

8、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200元~300元。施工现场严禁搭建彩条布工棚,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

9、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无积水,各种警示标识牌、宣传牌干净整洁,违者一次罚款500~1000元。

10、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20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1、对于砂石运输车、出渣车、砼运输车等车辆,由于超载、车厢不密封等原因洒落道路上的物料,必须即时清理,否则,每次给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2000元。

﹙五﹚凡有下列行为(二次污染违章)之一者,每人次每处罚款100~500元:

1、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2、电焊电缆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3、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4、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5、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6、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7、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8、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9、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

10、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1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随意开、挖孔洞。

13、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的设备。

15、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17、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

18、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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