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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时间:2022-04-09 11:55:3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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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全市港口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港口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和交通部《关于开展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5]0902号)的要求,以及省交通厅安委会对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保障全市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决定立即开展全市港口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排查对象

辖区内已投入运营的,内河港口、码头泊位。重点突出危险货物码头泊位安全隐患排查。

市区范围内港口由市运管处牵头,由港口所在地运管机构负责;各县(市、区)范围内港口由港口所在地交通局负责。

二、排查内容

对辖区内已投入营运的港口基础设施,重点排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查现有码头技术状况。重点是建成投产多年的老旧码头状况和改造加固情况,要对照现有的码头技术标准和规范,查找存在的不足,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填写好“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已投入运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另附说明材料。

2、查项目运营管理。主要是查运营中的港口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港口基础设施、主要设备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危险货物码头是否定期开展了安全现状评价等。

3、查安全隐患。主要是查港口设施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设施的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码头靠泊条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条件、码头结构、环境、主要港口机械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已经及时整改到位。

4、查应急管理。主要是查港口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治理措施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在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采取整改和治理措施,做到边查边改边治。

1、加强对隐患的分析和整改。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督促码头经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较大隐患,整改有困难的,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职守,防止事故发生。对严重影响码头正常运行、影响船舶正常停靠,或者严重危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以及与规范和标准严重不符的安全隐患,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解决有困难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责令停止作业,危险货物码头要吊销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2、严格禁止下列作业活动。一是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是码头超过核定能力靠泊船舶的。

3、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按照《港口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要督促企业完善各项港口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重点督查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是否满足。对应急能力存在缺陷的,要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保证应急力量、应急能力与应急预案的一致性。

四、工作步骤

港口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11月8日前,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市运管汇总后,10日前报市局安全处。

2、11月15日前,对排查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重大隐患进行认证,提出整改意见,保证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隐患的有效整改。

3、11月中下旬,由市交通局组织督查组,抽调相关人员,赴各地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省厅组织的专项督查。

4、12月份,总结提高,对港口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进行再检查、再落实。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展开行动。这次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国务院、交通部、省安委会都作了专门部署,省交通厅潘永和厅长也作了重要批示。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次隐患排查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来抓。由于这次隐患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迅速制定方案,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全力以赴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认真整改,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圆满实效。

2、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在隐患排查行动期间,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成立工作组,对辖区排查对象进行逐一排查,并突出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无论大小,一个不放过,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确保隐患的有效整改。

3、完善港口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要结合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港口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大投入,确保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整改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督促港口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加以演练,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妥善处理,真正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长效机制。

4、做好台帐记录,及时上报情况。排查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排查记录,对隐患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好交通部明确的两个表格,重大隐患要单独文字说明。同时要将本辖区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排查出来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意见与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和电子表格,于11月9日前报市运管处(http://www.ahsrst.cn,电话:0516-85909638)汇总,10日上报市局安全处。整个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于12月15日前报市运管处。

交通部要求立即排查治理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隐患2015-06-15 14:56 | #2楼

为认真吸取“7·16”大连输油管道安全事故教训,日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立即组织开展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油品、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核查、复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通知强调,从事石油化工码头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在对安全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必须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建立危险品码头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的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港口经营人,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委托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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