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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9 18:45:4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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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扶贫办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正常休息的节、假日。 

3、正常休息的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安全管理 

1、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由主管安全生产、安全科长带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项目部范围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2、节假日期间尽量避免危险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所有危险作业进行升级管理。 

3、节假日期间,公司应安排管理人员值班。 

4、节假日期间项目部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5、节假日期间,项目部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巡查。 

6、安全值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7、带班领导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8、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9、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应当向接-班的人员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应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11、项目部应建立带班检查制度。应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考核奖惩等。公司将定期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5-06-19 23:43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扶贫管理系统” ) 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扶贫管理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管理系统”,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共同提出并建设,以现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为基础,对财政扶贫资金及相关项目情况、贫困变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即 2015 年以前列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第 2801 款, 2015 年及以后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3 类 05款之 04 、 05 、 06 、 07 、 08 、 99 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扶贫管理系统”是“金财工程”的子系统之一,由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提出业务需求,由财政部委托开发商统一开发,在全国统一组织,推广实施。“扶贫管理系统”版权归财政部所有。

第四条“扶贫管理系统”涵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用户,每级用户包括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 ( 宗 )委 ( 厅、局 ) 、统计等单位。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各用户单位。

第五条“扶贫管理系统”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联合中央其他用户单位做好“扶贫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负责“扶贫管理系统”需求确认、软件升级以及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联合省级其他用户做好本省 ( 区、市 ) “扶贫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使用

第八条“扶贫管理系统”分为中央版和地方版,其中地方版又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地方用户原则上应使用网络版软件,个别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市县用户经所在省 ( 区、市 ) 财政厅 ( 局 ) 批准后可使用单机版软件,建档立卡工作使用网络或单机版本由国务院扶贫办确定。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贫困监测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坚持“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资金、项目信息要在审批确定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录入“扶贫管理系统”。各级用户必须参照“扶贫管理系统”填报说明,及时、准确进行填报。

各地贫困监测信息、相关统计指标以及其他基础类数据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录入和及时更新。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录入“扶贫管理系统”的项目实施报账制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上级用户要指导、督促下级用户使用“扶贫管理系统”,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省级各用户在向中央传输数据前,需对归口管理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信息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向中央服务器传输前发生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更改。

向中央服务器传输后产生变更:由数据对口部门会同财政厅 ( 局 ) 同时向中央对口部门和财政部报告更改数据内容及原因,经同意后,由省级对口部门予以更改。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每月 1 日和 16 日 ( 节假日顺延 ) 向中央服务器传输业务数据。如有重要或大批量新数据,可随时上传。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一个月要上报一次数据。由本级财政用户汇总一次数据,并报送至上一级财政部门,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导入“扶贫管理系统”网络数据库。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管理系统”各用户单位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际涤行У毓芾肀静棵畔嘤κ?荨M?断喙夭棵偶湎嗷タ?攀?荼阌诓樵摹?/SPAN>

第十五条“扶贫管理系统”所有数据,只能由用户部门用于扶贫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在财政部,由财政部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系统升级等工作。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分别在公共网、财政系统网设置服务器,接收地方数据。财政部要及时将最新接收的数据汇总于公共网的服务器上。

地方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单位负责“扶贫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数据传输、问题搜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部署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各级用户单位应指定“扶贫管理系统”应用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分别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和应用操作,原则上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地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操作应用人员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

地方各级用户将系统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用人员的名单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报至上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禁泄露密码和数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扶贫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名单及时报至对口中央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相关用户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相互协调。

第四章问题反馈及版本更新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用户要及时总结“扶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技术问题反馈。“扶贫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现运行错误、页面错误等问题,经与技术支持单位确认属于一般性技术问题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直接与技术支持单位协调解决;属于整体性技术问题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汇总反馈给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业务问题反馈。“扶贫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现“扶贫管理系统”功能不能适应实际业务需要、“扶贫管理系统”业务规则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或者在扶贫业务改革中有新的业务需求,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 统一汇总,研究确认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反馈的整体性技术问题,由财政部研究确认问题级别,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尽快安排解决。

业务性问题由财政部协同其他中央用户单位研究确认。确实需要进行版本更新的,由财政部组织完成。版本更新后要及时在财政部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主页上提供下载及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用户单位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积极推动“扶贫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央各用户单位不定期对“扶贫管理系统”建设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抽检和内部检查,并将抽检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行政区划等基础性数据发生变更,要及时上报中央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 ( 区、市 )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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