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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拆除审批制度

时间:2022-04-10 01:37:5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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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拆除审批制度

脚手架施工基本安全要求

安全防护拆除审批制度

1.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等作业,在2m以上的均为高处作业,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从事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脚手架的基本技术知识,并持证上岗。

3.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等工作,应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如确需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且夜间搭设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15m以下)。

4.对25m以上的大型脚手架、悬空脚手架及特殊安全要求的脚手架,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每榀脚手架设专门责任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破坏。

5.当有6级以上大风和大雨、雪、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

6.脚手架搭设、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凡在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严禁酒后作业。

9.根据现场具体环境,在脚手架的外侧及顶部设醒目的安全标志、信号旗(灯),以防过往车辆及吊机运行中碰撞脚手架。

10.使用软梯在两器等设备内施工时要有必要的放坠落措施,并要有专人监护。

脚手架之模板支架构造要求

                  1.模板支架应根据其用途专门设计,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执行报批程序。

2.钢管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2)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距底座距离不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应小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应大于500 mm。

(3)底层步距应小于2 m。

(4)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特殊情况采用搭接时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 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两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支架立杆应竖直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6)设在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7)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3.满堂脚手架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满堂脚手架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高于4米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脚手架安全拆除规范

             (一)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1.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设计中的拆除程序,并经批准后实施。

3.拆除安全技术措施应交底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4.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杂物及地面障碍物,并将受其影响的机电设备及其它管线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二)拆除安全要求

1.拆除顺序应逐层从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拆下的架杆、连接件、跳板等材料,应采用溜放,严禁向下投掷。已卸(解)开的脚手杆、板,应一次性全部拆完。

3.所有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钢管的高度时,根据现场需要先在适当位置搭临时支撑加固,后拆连墙件。

5.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支撑加固。

6.各构配件必须及时分段集中运至地面,严禁抛扔;脚手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安全稳定,并及时转运。

7.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堆码存放,置于干燥通风处,防止锈蚀。

脚手架使用规范

1.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的,不得投入使用。

2.在脚手架醒目的位置应挂告示牌,注明脚手架通过验收时间、使用期限、一次允许在脚手架上作业人数、最大承受荷载等。

3.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期检查和班前检查制度。

(1)脚手架定期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一次,并应根据具体检查对象编写安全检查表,对照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于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2)每班作业前,班长或带班人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上脚手架作业。

(3)如遇大风、大雨、撞击等特殊情况时,要对脚手架的强度、稳定性、基础等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4 使用单位应根据脚手架的设计要求,合理使用,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并应遵守如下要求:

(1)作业面上的荷载,包括脚手板、人员、工具和材料,当设计未规定时,应按规范的规定值控制。

(2)垂直运输设施与脚手架之间的转运平台的铺板层数和荷载控制应按设计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增加铺板层的数量和在转运平台上超载堆放材料。

(3)架面荷载应力求均匀分布,避免荷载集中于一侧。

(4)各种材料、机具等要随运随装或随拆随运,不得存放在脚手架上。

(5)脚手架上材料、机具等放置不得影响交通。

5.较重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不得放置在脚手架上,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车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6.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及撑、拉、提、吊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用途或拆除构件,如必须改变排架结构,应征得原设计同意,重新修改设计;脚手架上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随意拆除,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加设或改善后,方可上脚手架作业。

7.在施工中,若发现脚手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脚手架的设计部门和安全部门,由设计部门和安全部门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鉴定,确认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后方可使用。

8.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或在有脚手架的部位从事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电、防火和防撞击脚手架的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9.脚手架上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时应注意随时清理落在架面上的材料,保持架面的规整清洁,不要乱堆材料、工具,以免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掉物伤人。

(2)在进行撬、拉、推等操作时,要注意采取正确的姿势,系好安全带,谨防身体失稳发生坠落、摔倒或把东西甩出。在脚手架上拆除模板时,应采取必要的支托措施,以防拆下的材料掉落架外。

(3)当架面高度不够、需要垫高时,一定要采取稳定可靠的办法,且垫高不得超过50cm,同时加高安全防护设施;超过50cm时须按程序重新设计审批。

(4)在架面上运送材料经过正在作业的人员时,要及时发出信号提请他人注意,材料要轻搁稳放,不许采用倾倒、猛磕或其它匆忙卸料方式。

(5)禁止在脚手架上打闹戏耍、睡觉或坐在横杆上休息,不得抢行和跑跳,相互避让时要保持身体平衡。

脚手架方案审查与搭设验收要求

(一)方案审查

1.施工单位编写完方案后内部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报监理或业主进行审查确认。

2.火炬作业等高空作业的脚手架必须要经过业主安全部门批准。

(二)搭设验收

1.脚手架搭设完毕,架设作业班组首先按施工要求先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脚手架使用许可证》,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要签字认可。

2.脚手架验收应随施工进度进行,实行工序验收制度。脚手架的搭设分单元进行的,单元中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过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和下一单元施工。25米以上的脚手架,应在搭设过程中随进度分段验收。

3.由业主、监理提供设计的脚手架和报请施工监理审批的脚手架,验收时必须请业主,监理派人参加验收,并对验收结论签字认可。

4.脚手架验收以设计和相关规定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脚手架的布置、立杆、横杆、剪刀撑、斜撑、间距,立杆垂直度等的偏差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各杆件搭接和结构固定部分是否牢固,是否满足安全可靠要求。

(4)大型脚手架的避雷、接地等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有效。

(5)脚手架的基础处理、埋设是否正确和安全可靠。

(6)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5.脚手架检查验收的方法应按逐层、逐流水段进行。并根据验收的主要内容编制检查验收表,对照检查验收表逐项检查

脚手架搭设要求(一)

              (一)搭设前准备

1.技术人员要对脚手架搭设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未参加交底的人员不得参与搭设作业;脚手架搭设人员须熟悉脚手架的设计内容。

2.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爬梯、安全网等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清点、检查、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得使用,材料不齐时不得搭设,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同一脚手架上使用。

3.清除搭设场地的杂物,在高边坡下搭设时,应先检查边坡的稳定情况,对边坡上的危石进行处理,并设专人警戒。

4.根据脚手架的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情况,对脚手架基础进行处理,确认合格后按设计要求放线定位。

5.对参与脚手架搭设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要进行确认,凡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二)搭设要求

1.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方案和现场交底的要求进行,严禁偷工减料,严格遵守搭设工艺,不得将变形或校正过的材料作为立杆。

2.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现场须有熟练的技术人员带班指导,并有安全员跟班检查监督。

3.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上下交叉作业。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材料、配件、工具传递和使用安全,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交通道口、作业部位上下方设安全哨监护。

4.脚手架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锚固点等)以上两步。

5.脚手架搭设中,跳板、护栏、连墙件(锚固、揽风等)、安全网、交通梯等必须同时跟进。

脚手架搭设要求(二)

              (三)技术要求

1.脚手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构架尺寸的同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构架结构稳定,构架单元不缺基本的稳定构造杆部件;整体按规定设置斜杆、剪刀撑、连墙件或撑、拉、提件;在通道、洞口以及其它需要加大尺寸(高度、跨度)或承受超规定荷载的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加强杆件或构造。

(2)联结节点可靠,杆件相交位置符合节点构造规定;联结件的安装和紧固力符合要求。

(3)脚手架钢管按设计要求进行搭接或对接,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搭接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无设计说明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cm(模板支撑架立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2.基础(地)和拉撑承受结构

(1)脚手架立杆的基础(地)应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设于坑边或台上时,立杆距坑、台的边缘不得小于1米,且边坡的坡度不得大于土的自然安息角,否则应做边坡的保护和加固处理。

(2)脚手架立杆之下不平整、坚实或为斜面时,须设置垫座或垫板。

(3) 脚手架的连墙点(锚固点)、撑拉点和悬空挂(吊)点必须设置在能可靠地承受撑拉荷载的结构部位,必要时须进行结构验算,设置尽量不能影响后续施工,以防在后续施工中被人为拆除。

3.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4.安全防护

脚手架上的安全防护设施应能有效地提供安全防护,防止架上的物件发生滚落、滑落,防止发生人员坠落、滑倒、物体打击等。

(1)作业现场应设安全围护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对尚未形成或已失去稳定结构的脚手架部位加设临时支撑或其它可靠安全措施;在无可靠的安全带扣挂物时,应设安全带母线或挂设安全网;设置材料提上或吊下的设施,禁止投掷。

(2)脚手架的作业面的脚手板必须铺满并绑扎牢固,不得留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0cm;作业面的外侧立面的防护设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采用立网、护栏、跳板防护。

(3)脚手架外侧临空(街)面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立网、竹跳板、蓬布等完全封闭,临空(街)面视具体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并搭设防护棚。

(4)贴近或穿过脚手架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必须设置防护棚;上下脚手架有高度差的出入口应设踏步和护栏;脚手架的爬梯踏步在必要时采取防滑措施,爬梯须设置扶手。

(四)材料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裂纹、损坏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凡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号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4.铁丝:8#~10#铁丝。

5.软梯用的绳子:麻绳或棕绳,直径ф30以上,承载力满足要求。

6.严禁使用木架杆和木脚手板。

安全防护拆除审批制度2015-06-22 10:12 | #2楼

一、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常态化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施安全,杜绝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抚顺万达广场广场施工现场所有分包单位。 

三、安全防护:包括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操作架)及其构件,消防器材,防护棚,电箱电缆及其防护,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照明,等等防护设施。 

四、具体规定: 

1.谁的区域谁设置安全防护,并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2.其他单位进入自己区域施工,有可能或需要拆除安全防护时,涉及的分包单位要做好安全防护的移交工作,在总包安全员的监督和见证下留好交接记录,由接收单位负责该区域的安全防护的维护。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如施工需要拆除的,必须书面向总包单位提交安全防护拆除申请,获得批准并采取看护和防护措施后方可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审批》由现场看护人随身携带,时刻备查。 

4.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安全防护拆除进行施工的,除采取措施和现场看护外,按安全防护不过夜的原则,当天进行恢复,如次日再需拆除,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5.施工过程中,凡事需要拆除安全设施,由具体施工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填写《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审批表》,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拆除的范围和数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加固防护措施后,审批表报至项目部由项目部主管的责任工程师、安全员共同检查、验收、审批。 

6.严禁未经审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现私自拆除安全防护措施按每处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7.总包单位责任工程师负责管辖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后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需立即停止该区域施工作业,组织修复安全防护设施,并追究私自拆除防护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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