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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时间:2023-06-17 12:00:39 赛赛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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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精选12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精选12篇)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2

  一、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时停工令,并及时通知项目办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

  二、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总监办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报告;

  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经勘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认可;

  4、对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5。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并将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3

  一、目的:为规范监理例会中参加人员、会议议题、会议罚则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二、例会制度的内容:

  1、参加人员:

  业主方:工程部经理、现场各专业工程师监理方:总监或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安全员

  2、会议内容

  (1)、由施工方汇报本周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施工部位的质量进度情况等,提出下周施工计划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由建设方回复施工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提出进度要求。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和对下步工作做出要求。

  (4)、总监总结本周工作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5)、建设方工程师对项目的管理情况做评价和提出要求。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交底;

  (6)、工程部经理总结。

  3、会议要求:

  (1)、本会定于每周一下午3点召开,会议地点定于工地会议室。

  (2)、要求的参会人员必须到场,否则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会议按照主持人安排的发言顺序进行发言,会议期间一律将手机调至震动或无声、参会人员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对于议而不决的问题会后单独处理以不占用过长的会议时间。

  (3)、施工单位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安全员的委托报监理和业主,以便进行人员的考核。并将以上人员的联系方式报业主单位及监理公司。人员或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报告。

  (4)、因事急需处理而不能参会的人员必须向工程部经理或总监请假且告知委托参会的人员姓名及职务。,否则按照罚则进行处罚。

  4、罚则:

  (1)、对于无故未按照参会要求到会的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处罚;

  (2)、对于无故迟到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处罚。

  (3)、会议中手机出现铃声或会议内接电话处以100元/人。次的处罚;

  (4)、对于参会人员到位情况由监理部负责进行考核,下发处罚通知。罚款原则上缴纳现金,如不交现金者将处罚通知交建设单位财务部从形象进度付款中扣除。如拒收或拒签,将处以5倍的罚款交财务部从形象进度付款中扣除。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4

  1、按照业主电网建设安全管理及施工合同中各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2、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负起安全责任,在施工全过程切实贯彻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管理目标和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必须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质量,促进度,创效益。

  3、牢固树立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层层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思想。结合施工段的.具体情况,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完善预防安全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宣传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监护到位,使安全管理处于受控状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经常组织职工和临时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工作票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护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及交底制度、劳保用品管理使用制度、森林防火制度等。

  5、重点防范的安全事故是:塌方、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倒塔、跑线、跨越架倒倾、火灾及交通事故等。

  6、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将临时用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做到全过程、全员、全方位进行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7、把好工序过程的安全关,未经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上岗,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施工,不经过技术交底不准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工器具不准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安全警戒围栏,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穿软底鞋,设安全监护人。

  8、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垂直交叉作业(包括基坑内作业)等,必须写专题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作好施工工序的过程控制,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掏挖式基础基坑开挖时,设专人监护;基坑内作业时工作平台跳板及模板支撑木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禁止在支撑木上行走。

  9、立塔、起吊和组装铁塔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紧密配合。任何情况下无特殊措施不准拆除临时拉线。高空作业应防止掉东西,作业下方不准逗留人。

  10、临近运行电力线立塔须有专项措施。临近(平行接近)运行电力线架线须做好接地并防止摆动,附件安装及装跳线须做好接地以防感应电伤人。

  11、跨越架须安全可靠。对带电跨越作业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引绳越过架体及带电体附近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技工实施操作,施工单位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场监护。

  12、放紧线时压接管和旋转器过滑轮须设专人监护,防止卡住,出现故障处理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外角侧。压线临锚设置应牢固,升空操作应缓慢。

  13、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必须搞临时用电施工组织措施,由专人负责管理。配电箱要加装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及设施(包括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须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14、切实抓好预防森林火灾工作。防止森林火灾人人有责,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各施工单位要制定预防森林火灾和驻地防火的防范措施报我监理部。

  15、切实抓好安全行车管理。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精力不集中驾驶、抢道行车、超速行驶及开快车、无照驾驶、车辆带病行驶等不安全行为。雨天更要谨慎驾驶。非专业司机不准驾驶。

  16、要认真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执行规定》,成立消防、治安领导小组,紧紧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工地消防及治安保卫工作。防火、防盗,在工具房、材料库、加工间及生活区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安全警示标示。

  17、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患未然。安全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18、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督,重大、特殊的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申报,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9、监理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主要阶段,将配合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届时将另行通知。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申请和核准

  第十条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章程;

  (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 质量管理手册;

  (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设备监理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核准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记录本单位开展的设备监理经营业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理单位要求扩展资格范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资格扩展申请;经评审合格的,由核准机关予以核准并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核准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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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7

  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3、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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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堵漏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到36―12伏以下,以防触电。

  2、配制促凝剂时,操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

  3、处理漏水部位需用手接触掺促凝剂的砂浆时,需戴胶皮手套或胶皮手指套。

  4、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如所有参加沥青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等全皮肤不得与沥青接触。

  5、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在电线的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以外,沥青、燃料的`堆放场地离锅不小于5米。

  6、熬制沥青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水,熬油必须有人看守,熬油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下班熄火,一定要将余火熄灭,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7、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板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关闭炉火,严禁向燃烧的沥青浇水,应用干砂或温麻袋灭火。

  8、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焊锡,盛油量不得进退过容器的2/3,肩挑或手推车运输时,道路要平坦畅通,跳板要支牢,要有防滑措施,绳具要结实,垂直运输时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屋面上油桶、油壶必须放置平稳。

  9、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的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10、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9

  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1、施工现场(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2)安全技术交底书。

  (3)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4)安全设施验收书。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7)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1)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2)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

  (3)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1)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2)施工现场特别需重视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

  ① 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② 各种气瓶的正确运输、存放、使用。气瓶放置地点应距明火作业点10m以外,要防曝晒,气瓶防振圈、瓶帽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瓶阀的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时,不准开启瓶阀。

  ③ 对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都必须熟悉其运输、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在运输、保存、使用时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

  (1)对新入的职工、调动工作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都应进行严格的三级教育。

  ① 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学习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如何自报、抢报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② 在工区或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作地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疏散车。

  ③ 在班组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学习机具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防护措施等。

  (2)特种作业教育

  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0

  第一条 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罚款100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5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0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 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500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1.2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200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

  (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

  (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

  (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500元。

  4)电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500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300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200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 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1

  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2、严格贯彻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3、安全生产小组定期招开安全生产会,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排除,做到警钟长鸣。

  4、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止,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

  5、做好生活区和现场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材料、设备不丢失。

  6、做好安全防火、防暴工作,安全标志要齐全醒目,现场配置灭火器具,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区或企业现场使用明火或吸烟。

  7、机电设备必须专人保管,持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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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 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 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 培训阶段

  第六条 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 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 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 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 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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