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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4-10 13:04:0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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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级组织求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关于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的规定 2015-06-28 14:55 | #2楼

一、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10人及以上责任性死亡事故,按董事会《关于加强防突治本工作的决定》,给予矿长(经理)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二)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过集团公司鉴定,属管理责任造成的,追究矿、矿建项目部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责任。

1.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 人撤职处分;给予矿总工程师、有关副总工程师降职或撤职处分;给予矿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或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全副经理,下同)、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经理、处长,下同)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按《发生突出事故追究机关部门责任的暂行办法》追究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

发生重伤事故,由矿(公司、处、项目部,下同)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降职或撤职处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安全监察局备案(重伤事故暂不能明确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后1周内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安全监察局备案)。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给予矿长警告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年度内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年度内矿井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过处分;给予矿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因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矿长、党委书记降职或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4人,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矿长、党委书记降职或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因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人员的处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四)集团公司选煤厂、铁运公司、电力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信息分公司、装备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开发公司等地面单位。

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因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厂长、书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厂长、书记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单位经理(厂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经理(厂长)、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集团公司煤人事〔2015〕100号文执行。

二、安全奖罚规定

(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含地面,下同),矿长、党委书记每人罚2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罚1.6万元,单位副总每人罚1.4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矿长、党委书记每人罚5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罚4万元,单位副总每人罚3万元;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矿长、党委书记每人罚10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罚8万元,单位副总每人罚7万元。

(二)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大队长、书记每人罚3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罚2万元,单位副总每人罚1万元。

(三)集团公司选煤厂、铁运公司、电力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信息分公司、装备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开发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经理(厂长)、书记每人罚1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罚0.8万元,单位副总每人罚0.7万元。

(四)年度内,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副三总师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经理层提出奖励意见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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