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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时间:2022-04-10 14:58:4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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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与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为减少各类设备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设备的有效作业率,制定本制度。

2.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2.3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4设备事故的分类:

2.4.1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

2.4.2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1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1小时以上、车间中断2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

2.5事故处理:

① 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

② 设备动力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③ 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 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报告单交设备科。

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3.1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

3.3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

3.4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

3.5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

3.6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3.7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3.8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5%。

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4.2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3事故报告

4.3.1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2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3伤亡事故:

①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

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烟草公司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4事故调查

4.4.1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②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

4.4.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4.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5.7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5.8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地区安全部门备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

附:

“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并追查责任。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1、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

3、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起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5、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的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引起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部门不安排人员参加的,由该部门负责。

6、因随意拆除或毁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

7、对已发现的各种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未予及时解决而酿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8、对已呈报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有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述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引发的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

9、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映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及时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的,由各分管领导负责。

10、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015-06-29 13:55 | #2楼

1. 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 事故分类

3.1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

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

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 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

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 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 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 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

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 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

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 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 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

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 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

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 事故调查

6.1 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

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 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

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

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 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执行。

7. 事故处理

7.1 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

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

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 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

上填写相关记录。

8. 事故管理

8.1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

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 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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