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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15:14:0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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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检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巡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制止,同时向镇级安监部门报告;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市对各县(市、区)按每村(社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每月统一拨付各县(市、区);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管理办法2015-06-29 21:5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社区(村)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社区(村)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与《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社区)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巡回检查的形式,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镇政府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升分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管理。镇安监分局成立巡查员队伍专项管理小组,组长由分局长担任,副组长副分局长担任,成员由分局综合办公室、监管一组、监管二组、监管三组等负责人组成。具体分工: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巡查员队伍的人员档案、培训考核、巡查员证件管理、装备管理等;三个监管小组负责各自管辖社区、村巡查员队伍的业务指导与日常巡查工作的联系及处理等。

第六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或兼职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办公室负责人,悬挂镇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匾,配置必须的办公设备;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三章  巡查员管理

第七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须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建筑、用电、机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巡查实务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发放的《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才具备上岗资格。

第九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镇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巡查员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报告;

(四)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统一着装,并出示《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要贯彻安全生产法治原则,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安全巡查工作要求依据准确: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二)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安全巡查工作要求处置得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不越职越权。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村(居)委会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巡查工作实绩作为村(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巡查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巡查范围为本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年度内巡查面积100%。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工作相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记录、档案要录入到东升镇安全生产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巡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如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审查验收意见书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工伤保险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资格和遵章守纪情况;

(四)现场巡查如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有无生产、仓储、住宿“三合一”现象;

2.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标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有效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装置;

7.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

9.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10.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上岗要求:

(一)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巡查计划,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巡查登记表》;

(二)巡查时要告知对方巡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查阅安全生产资料,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安全培训等,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四)将检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到《现场检查记录》中,并要求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名;

(五)在巡查中可通过摄像、拍照、询问等形式获取、保存有关巡查资料;

(六)将当天巡查的安全生产巡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建议书等记录归档;

(七)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要求其整改。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巡查人员可要求被查单位当场纠正或予以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

(二)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按要求填写《东升镇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建议书》(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限期整改;

(三)发出《整改建议书》后,要按整改的期限进行跟踪复查,复查时要填写《东升镇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须有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四)对发现较大事故隐患,或易造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上报镇安监分局依法处理;

(五)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其他隐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在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的巡查工作情况向镇安监分局填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统计表》,每季度、年中和年末报巡查工作总结。

第六章 安全生产巡查摩托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摩托车的管理,依照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与各社区、村签订的《东升镇村(居)安全生产巡查摩托车使用协议》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巡查工作中的有关执法文书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管,并制定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山市村(区)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的制作、颁发及撤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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