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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n冷库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21:24:4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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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n冷库安全管理制度

制冷快报讯:液氨是一种易燃易爆且有毒的危险化学品。一旦泄漏,能导致火灾、爆炸、冻伤事故。今年以来,国内发生多起液氨泄漏事故,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而之前吉林禽业公司“6·3”事故更是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空调制冷大市场专家结合多年作经验总结相关液氨制冷设备安全使用手册分享给大家。

yean冷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管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修,杜绝带病运行,使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液氨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确定报废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列为监控运行的,要制定监控运行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压力,缩短巡检时间,加强检查、检验及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严格的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大修特别是在长期停车后的开车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严密的开车方案,对开车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和精心的准备,避免匆忙开车;二是要加强开车前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收拢思想,使职工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使职工进一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保证 开车的顺利进行;三是做好开车前的安全检查,在开车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整改隐患或问题,并落实责任,实行开车签字负责制,确保开车安全。

三、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各级干部职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液氨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知识。液氨制冷操作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加强对带气、动火和设备内作业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在大修、检修作业前,要制定大修或检修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液氨使用环节的各岗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强化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

一、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业务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储氨量少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技术专职安全员。

二、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

三、必须在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当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企业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报警,必须安装自动控制报警和人工报警仪器;储氨量少于10吨企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按钮设置在机房门外侧或控制室。

四、必须在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五、必须定期检验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

六、必须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

七、必须按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

八、必须在氨制冷厂房门口或外侧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开关或在控制室设置事故紧急停车按钮。

九、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防酸碱腐蚀的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十、必须在氨制冷厂房内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

十一、氨制冷厂房必须与控制室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十二、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十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必须要求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十五、必须要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

十六、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无锡市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015-07-02 20:20 | #2楼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液氨使用和储存的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与储存液氨的非化工工贸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明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 301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JB/T 7658.12 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四函〔2015〕28号)

其它涉及到液氨使用和储存的法规、文件、标准和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

3.1 液氨场所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

3.2 液氨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3 钢瓶储存区

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

3.4 用氨厂房

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冷库、用氨生产车间(含氨分解车间)等。

3.5 液氨装卸区

液氨装卸区是指液氨从一种运载工具(液氨罐车、钢瓶运输工具)转移到液氨储罐、钢瓶储存区的场所,包括罐车接卸区、钢瓶装卸区。

4.一般要求

4.1 选址与布局

4.1.1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须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区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

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严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4.1.3 氨气、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1.4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为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液氨钢瓶储存区、氨制冷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冶金企业的液氨场所,其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414的有关规定。

4.1.5 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 50072和GB 28009的有关要求。

4.1.6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4.1.7 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并保持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4.2 从业人员

4.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4.2.2 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液氨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 涉氨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电工等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操作证后上岗,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复审。

4.2.4 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企业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5 涉氨岗位新职工入厂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涉氨岗位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需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4.3 安全管理制度

4.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危险化学品(液氨)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7)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8)关键岗位及重点部位(液氨使用、储存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应急管理制度;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奖惩管理制度;

13)检维修管理制度;

1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5)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6)交接-班制度;

17)巡检制度;

18)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21)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22)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所规定的制度内容)等。

4.3.3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液氨装卸、用氨,以及特种设备、电气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3.4 液氨制冷企业应按《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安监总管四函〔2015〕2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4.3.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4.4 应急管理

4.4.1 企业应按照GB/T29639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4.4.2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4.4.3 按照GB50016设置消防设施,涉氨装置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4.4.4 储罐区应设有喷雾水等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4.4.5 企业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不易发生火花),配备管道、法兰和法兰垫片、阀门、储罐及钢瓶专门堵漏工具等应急器材。

4.4.6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及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用具及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2套,其他防护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的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4.4.7 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急救药品。

4.4.8 上述应急器材(设备)和应急防护用具、急救药品,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建立专门台账。

4.4.9 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

4.4.10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应急通讯器材。

4.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4.5.1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报市或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4.5.2 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及AQ3035、AQ3036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还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5.3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4.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6 隐患排查治理

4.6.1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档案,并按规定要求通过“无锡市感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6.2 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涉及重大隐患的,应按照“五落实”(即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原则进行整改。

4.7 设备和设施

4.7.1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阀门、法兰等,制定日常巡查、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4.7.2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4.7.3 两端阀门之间的液氨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置。

4.7.4 特种设备以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7.5 安全阀等泄放装置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7.6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 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液氨制冷企业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管道进行等电位联结;其他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 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4.7.7 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4.7.8 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氨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氨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4.7.9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地下收集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4.7.10 液氨场所应设置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等事故废水的收集池。无法设置的,应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设施。

4.8 安全监控系统

4.8.1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应按GB 50493设置有毒气体(氨气)检测、报警系统,氨分解车间还应按GB 50493设置可燃气体(氢)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同时,应保证上述报警系统的可靠供电。

4.8.2 液氨钢瓶储存区、氨制冷机房、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4.8.3 有毒气体(氨气)检测器、可燃气体(氢)泄漏检测器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其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4.8.4 作业人数超过9人的涉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8.5 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生产控制室或24小时值班场所。

4.9 劳动防护

4.9.1 企业应按GB/T11651的要求配备人员防护用品。

4.9.2 在液氨场所作业时,从业人员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4.9.3 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建立专门台账。

4.10 职业危害告知

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GB2894 、GBZ158规定的标志、标识;应设置安全告知牌及职业危害公示栏。

4.11 其他

4.11.1 应在人员便于观察的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

4.11.2 液氨场所应按照GB50016、GB50140的规定要求,配置消火栓等相应的消防器材。

4.11.3 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AQ 3047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化学品标识、理化特性、危险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防护用品说明、资料参阅提示语及报警电话等内容。

4.11.4 氨气(液氨)等输送管道应按照GB7231涂刷设别色,并设置设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4.11.5 架空管线应设置限高警示标识。

4.11.6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颜色,应符合GB 50072的有关规定。

4.11.7 液氨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5.液氨场所其他安全要求

5.1 制冷系统场所

5.1.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确保有人值守。

5.1.2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

5.1.3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窗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5.1.4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5.1.5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5.1.6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5.1.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

5.1.8 氨制冷机房的照明设施应选用防爆型。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5.1.9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5.1.10 氨制冷机房内的储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喷淋范围内不宜设置无防潮设施的电器设备。

5.1.11 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紧急泄氨器设计应符合JB/T 7658.12的有关要求。

5.1.12 冷凝器、贮液器、排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附属制冷设备,均应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验,确保达到整定压力时安全阀能自动开启。

5.1.13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米,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措施。

5.1.14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5.1.15 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贮氨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压缩机组、贮氨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5.1.16 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专用的无缝钢管和管件,并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5.2 氨分解装置区

5.2.1 氨分解装置区与钢瓶储存区应采用隔墙分开,氨分解装置区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或氨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屋顶部区域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当建筑物采用机械通风时,进风口应设在建筑物下方,排风口设在上方。

5.2.2 氨分解装置调试前应再进行一次气密性试验,同时用氮气吹扫。

5.2.3 氨分解装置运行中,必须定期检修,若发现有严重腐蚀、损坏或影响安全可靠性的,应立即停机检查。

5.2.4 设备周围发生火灾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关闭进出口所有阀门。

5.3钢瓶储存区

5.3.1 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防震圈等附件。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5.3.2 钢瓶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距工作场地至少5米以外的地方,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

5.3.3 钢瓶储存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办公室、宿舍、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设。

5.3.4 钢瓶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5.3.5 实瓶区宜设置固定雾状水喷淋系统。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实瓶区。

5.4 液氨储罐区

5.4.1 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应定期校验。储罐应安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

5.4.2 室外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

5.4.3 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进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与液位报警系统联锁的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5.4.4 液氨储罐应设置不燃烧体防护围堤或隔离设施、设备,并密实、闭合。

5.4.5 室外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消防回转场地。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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