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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0 22:22: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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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制度

一、制定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的目的

地质勘探安全制度

地质勘查是我队的支柱产业,为适应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的改革发展趋势,更好的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提高勘查项目管理水平,使我队地质找矿各项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正规化迈进,以地质找矿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成果和效益为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二、地勘工作指导思想

1.转变地勘工作管理和运行方式

地勘产业要按企业管理模式经营,以商业和市场行为进行运作,以经济为手段,将地勘产业作为产业经济来发展,壮大经济实力,使我队地质勘查尽快转变为按企业化经营的经济主体。

2.全方位开拓地质市场

目前地质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资金(大调查项目、行业项目)、省资源补偿费、社会资金(地方政府、企业、个体、外商等)。在这三个地质市场中,首先要抓住国家和省资源补偿费这两个市场,其次要积极开拓社会地质市场。

从产业经济的长远发展考虑,首先要对找矿有望的靶区登记探矿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了勘查基地,也就失去了地质市场。

开拓矿权经营市场,探矿权、采矿权及地质勘查所取得的一切成果,都是地质商品,都是资源,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好这些资源。适合于自己开发有经济效益的自己开发,不适合自己开发的可以流转,目的是为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3.加强技术队伍建设

地勘单位经过多年的改革,找矿队伍得到了精干,对一些不适合找矿的人员已经进行了交流,对领导班子要重视和发挥人才优势,不定期的进行人才培训、学习,招收高科技人才,积极开拓市场,稳定队伍。扭转队伍技术力量薄弱的状况,稳定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否则我们今后将无力参与市场竞争。

4.增强事业单位经济实力

积极开展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为主的产业经营,利用现在的有力条件,逐渐增加资本积累,壮大经济实力,增强单位发展的后劲,使我队地勘产业在地勘行业彻底转企改制时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和向前发展。

三、        管理体制及管理办法

大队地质勘查管理机构设:地质勘查管理办公室、地质勘查质量监督办公室、总工办、财务科、企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人事劳动保障科。地质勘察院下设:院长办公室、工程师办公室、信息中心办公室、物化探勘查中心、矿产地质勘查办公室、项目质量管理办公室、勘查工程办公室、矿岩鉴定与测试中心,主要承担固体矿产、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勘查工程施工、遥感地质勘查、矿岩鉴定与岩矿测试、水工环调查等。即: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施工协调、项目管理、考核检查、成果报告、项目合作、成果转让等工作负责。

1.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局任命,大队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专业结构以地质专业物化探专业水工环专业、工程勘查专业、钻探专业、岩矿测试专业为主,适当配置其它专业人员,技术结构以中高级(博士、硕士、学士)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技术人员为主。物化探、测量、测试及钻探是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手段,我队以经济为纽带,形成一个统一的、功能齐全的综合勘查大队。

2.推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可实行竞争和大队考核聘用,由队里审批确定。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和从申报立项、投资、项目实施、成果验收等均以项目为单元,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项目负责人根据设计方案有资金、人员使用和工作安排的权利,同时对项目任务、成果、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3.对主要的地质勘查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人员及人数、勘查区范围、目的任务、方法手段、工作量、质量要求、预期成果等,以保证项目的完成和成果质量。

4.推行项目负责人制的同时,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监理依据监理规则,按照项目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地质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实施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对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及成果签署监理意见。

5.项目的验收,要按勘查项目协议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验收需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签字。对由于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的工作量,施工单位应予返工,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扣回相应的工程费用。

6.与地方联合争取省资源补偿费项目,其收益归大队自行支配使用。但对合作使用的地质成果不能无偿提供,应对前期工作成果的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参加合作的权益股份,在可能的条件下,我们要争取更多的收益。

7.地质勘察资金,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保证地质勘查工作如期进行。副队长负责对地勘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地质找矿工作的,可终止其项目。

8.关于矿业开发与矿权管理

(1)对于国家出资获得的勘查成果,经论证,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可自行开发,效益不明显的,不适合自行开发或外部条件较好的可流转矿权。

(2)大队的矿权成果流转或联合开发时,应保护本单位的经济权益。

(3)与地方搞联合的勘查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签字之前,需将合作方案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15-07-03 9:51 | #2楼

为了适应和促进地质勘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强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提高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地质勘探费管理

(一)地质勘探费的来源

1.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2.专项拨款:国家为加强特定矿种地质勘探工作,专门拨付的资金;

3.自筹资金拨款: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自有资金;

4.其他拨款: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其他资金。

(二)地质勘探费的使用范围

地质勘探费应用于地质勘探单位开展地质勘探工作而发生的下列支出:

1.地质工作,包括:

⑴地形测绘;⑵地质测量;⑶地质遥感;⑷物探;⑸化探;⑹槽探;⑺浅井;⑻坑(硐)探;⑼钻探;⑽抽压水试验;⑾试油;⑿化验及加工试验;⒀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⒁地质科学研究;⒂其他地质工作;⒃工地建筑;⒄组成与撤销。

2.地质其他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经费:指地质勘探单位根据财政部1981年5月8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24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和1986年1月22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应由自有资金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经批准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地质勘探单位另行支付,在本项目内单列。

(2)富余人员补助费:指地质勘探单位(不含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编后,安排富余人员从事多种经营,在开办初期按本暂行规定五、(五)款的规定给予的补贴。

(3)子弟学校经费补贴:指地质勘探单位所属子弟中小学校的经费差额补助费。

(4)劳动保险费:指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休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5)离退休人员经费:指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医疗费支出及离休老干部的活动经费。

(6)退养人员费用:指按规定支付退养人员的工资(低于退休费标准)及医药、福利费等。

(7)缴纳社会保险金: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缴纳的合同工待业保险金和退休养老基金。

(8)管理机构经费:指省级各地质主管机构,由地质勘探费支付的各项经费。

(9)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指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在地质勘探费中列支的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

(10)非常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1)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如:环境保护,因国内地质工作需要,经批准出国考察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从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中转作国拨流动资金等。

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不行任意增加地质其他支出的项目和内容。

3.下列费用,不得从地质勘探费中列支:

(1)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的地质、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水源勘探,生产、生活水源井施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2)矿山基建和生产地质工作的费用:指为矿山基建开拓服务的地质工作费用,矿山建成后为提高储量级别和矿山开拓延伸服务的地质工作费用;未经储委同意,由生产、设计部门提出进行补充、验证所发生的费用;生产矿山对井下新发现矿体的探矿费用;地质和矿山部门共同进行的勘查项目,所施工的竖井、斜井、石门等坑道工程费用。

(3)集体、个人自办矿山所进行的地质工作费用。

(4)新建地质勘探单位和新建基地的建筑配套工程、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及土地、设备、仪器的购置费用等。

(5)5万元以上的零星土建工程,不提取折旧单位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购置费;提取折旧单位的各类设备仪器购置费。

(6)各级地质勘探单位所属企业单位(如专业制造厂、机修厂、印刷厂、出版社、研究所、化验测试中心、招待所、建筑队、物资供销公司、勘查单位服务公司等)的费用。

(7)应由科研、教育、劳资系统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含研究生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由社会招工、招生(含职工子女)的技校,中专和大专院校的费用,大中专院校实习生补贴费用。

(8)各级地质勘探单位向上级或对外承包地质工作发生的亏损以及开展多种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单位)发生的亏损。但多种经营开创初期按本暂行规定五(五)款的规定给予的补贴除外。

(9)未经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复勘探、盲目勘探所发生的费用。

(10)新产品研制、推广费用。

(11)承包国外各种地质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在国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出国人员的国内工资、购置费、服装费、管理费、国外考察费等)。

(12)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院、职工疗养院、农场等经费,以及其他应由福利费、工会经费或自有资金支付的费用。

(13)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费用。

(三)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的管理

1.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拨款,在国家计划下达后,按当年安排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预算限额范围之内。

2.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的经费,凡列入地质勘探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按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探管理机构本身的经费,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管理机构不行自行分配,核定本身的经费预算。

4.国家预算拨款、黄金等专项地质勘查基金、部门单位自筹和对外承包收入等各项资金,应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四)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

用于黄金地质勘查的专项基金和预算拨款,由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分别按1987年8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1988年3月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金矿地勘费统归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通知》执行。

二、地质勘探成本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准确核算地质工作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地质勘探费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应由其他资金开支的各项支出,不能计入地质勘探成本。

(一)成本核算的对象

1.以地质项目为最终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其总成本。

2.在地质项目的构成中,要分别核算各工作项目的总成本;凡是有实物工作量的工作项目,还要核算单位成本。

(二)成本核算及核算内容

1.工资及津贴:指在地质勘探过程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基层生产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勤杂人员的工资(含经批准顶岗的合同工、季节性的民工工资)及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种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基数和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劳动保护费:指按有关规定标准计发的上述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劳保用品洗补费,以及生产现场取暖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不含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购置),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作业职工的职业病检查费等。

4.材料费:指各项地质勘探工作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零配件、工具、泥浆、水、电、其他材料(如试剂、磁带、图片、基台木(板)、五金电料)及国家规定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等。

5.折旧费:指各项地质勘探工作所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办法计提的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租赁费。

6.管材摊销费:指钻探、坑探、试油等工作在用的专用管材(包括钻杆、套管、岩心管、油管、金属水风管等),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7.修理费:指委托外单位和本单位修理部门进行的设备仪器中,小修理费和管材、工具等的修理费,以及按照规定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8.运输费:指外单位和本单位运输部门承运从大队部到工区或施工现场的人员、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等。

9.其他直接费: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直接发生费用,如:出包工程的外部施工费;样品外部检查测试费;资料电算费用和印刷费用;本单位安装队,因井队进行钻探附加工作分配的费用;各项工作占用的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10.管理费:指分队(含工区)和大队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探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及银行借款利息(与存款利息相抵后的余额)。

(三)成本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成本项目。应由基本建设、行政事业费、专用基金和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以及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2.必须根据地质工作阶段和地质项目,按月、季、年进行成本核算。由本期负担的费用,才能进入本期成本。

3.凡属地质项目的费用,应直接记入项目成本,不能直接记入的,可按一定比例分摊。辅助生产按受益对象、劳务量进行分摊;管理费可按直接费用比例分摊。地质其他支出不计入地质、科研项目成本。

4.加强定额管理。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消耗和费用开支等,凡能制定定额的,都要制定定额,没有定额的,要及时制定;定额不全的,要补齐;定额不合理的要修订。

5.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消耗、费用开支等,都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既要符合地质工作管理和成本核算的要求,又要简便易行,讲究实效。

6.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一切物资的收支都要经过计量、验收。领用材料、工具等物资,都要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照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按合理需要量发料。防止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

库存物资每年要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霉烂变质。

7.材料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单位,材料差价,应按季计入有关成本项目和及时计入销售材料成本以内。

三、流动资金管理

(一)定额流动资金

1.定额流动资金来源

(1)国拨流动资金:指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从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拨入或从地质勘探结余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

(2)单位流动资金:指地质勘探单位从自有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

以上两项,在流动资金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2.定额流动资金的增补

定额流动资金需要增加补充时,应该贯彻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原则,尽可能自行解决。

(1)定额流动资金不足时,应首先用自有资金补充。一是当年矿产品收入的40%(即按规定转入事业发展基金部分)转作单位流动资金;二是每年至当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10%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2)当年已从矿产品收入和事业发展基金中转为单位流动资金后,确实有困难而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有余的单位,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内地质工作任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提出申请,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汇总报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从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中转一部分,增作国拨流动资金。

(3)凡是没有按规定将自有资金转作流动资金的单位,不能申请增加国拨流动资金,建设银行也不发放流动资金借款。

(二)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

1.核定定额

地质勘探单位,要根据地质勘探工作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所度流动资金计划,经当地建设银行核签后,报送中央地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审查、汇编所属单位流动资金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要求,按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占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和流动资金占用额。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在核定指标的范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流动资金计划。

2.定额流动资金内容

(1)材料:包括原材料、研磨材料、燃料、其他材料、零配件、工具用具等各种材料所需的储备资金。

(2)管材:包括钻杆、套管、岩心管、金属水、风管所需占用的资金。

(3)备用金:野外施工所需的零星开支,采购等备用金;职工生活必需品储备金及出差、探亲的差旅费、备用金等。

(4)待摊费用:本期已经发生,尚需以后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含低值易耗品未摊完的部分)所占用的资金。

(5)在产品和半成品:各管理机构所属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所占用的资金。

(6)产成品:各管理机构所属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所占用的资金。

(三)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1.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各地质勘探单位,要分级归口管理流动资金,储备资金定额下库,合理降低储备。

2.加强采购计划的管理。财务部门、建设银行经办行对物资采购计划要进行审查,由于盲目采购,造成新的积压而超定额占用流动资金,建设银行经办行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按照物资消耗定额供应材料,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注意节约使用材料,提高物资效能,降低消耗,节约使用资金。

4.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5.地质勘探单位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和流通的周转需要。

四、固定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产构成的条件

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地质工作的主要劳动资料或为加强管理需要,也可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台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指标,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的划分标准,由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予以明确。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折旧的办法,按月提取记入当月成本。

2.除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值提取折旧。

(1)土地;

(2)文教、医疗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

(3)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

(4)水上作业大型船舶、航测遥感、大型仪器、飞机以及系列数字测井仪(不包括中外合资项目)。

各地质主管部门应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制定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并商得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实施。由于调整折旧率增加的折旧费用,由地质勘探单位自行消化。

(3)固定资产管理

1.各地质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必须送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备案。修改时同。

2.对固定资产变动的管理: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及时登记入帐,并建立保管责任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人管。对调出固定资产,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年度财务决算报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3.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责任制度,按照定额配备的室内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野外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保证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不得任意冲减。由于提取折旧冲减固定资金时,必须与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致。盘亏、调出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冲减固定资金。

五、多种经营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所属多种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按规定纳税,自负盈亏,不得挤占国家预算的资金和无偿使用国家资金。

(一)集体所有制的多种经营单位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使用地质勘探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有偿转让或缴纳租赁费,大修理应由使用的集体单位负责,如由主办的地质勘探单位负责大修的,集体单位应计提大修理基金,如数交纳主办的地质勘探单位。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其领导,讲究经济效益。

(二)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多种经营单位(即队办企业),税后盈利交纳资金占用费后,转为地质勘探单位多种经营收入,其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

(三)地质勘探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由定编人员向社会承揽地质施工任务或提供劳务供应等,应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其税后留利作为地质勘探单位收入留成,其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

(四)地质勘探单位投资入股,与其他企业单位合办联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共负盈亏的原则。投资来源必须正当合法,地质勘探预算拨款不得投于联营企业。

地质勘探单位分得的股息红利,在按规定缴纳税金后,按照投资的不同构成,分别处理。属于投入固定资产的应得部分,将相当于应计提折旧的数额,转为更新改造资金;属于投入国拨流动资金的应得部分,按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数额,转作国拨流动资金;扣除上述两项后,连同属于投入自有资金的应得部分,一并作为地质勘探单位的多种经营收入,转作三项基金。

联营企业发生的亏损,根据合同或协议,由地质勘探单位分担的部分,应由自有资金支付,不能挤占地质勘探预算资金。

(五)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中负担。在兴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可由主办单位给予一定补贴。但在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支付的这类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4年,并逐年递减。补赔最高限额,第一年按安置从事多种经营职工标准工资的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起不再补贴。由主办的地质勘探单位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掌握,实际补贴数小于规定的当年补贴额度的部分,可转入主办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六)地质勘探单位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首先由自有资金解决。如自有资金确实不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如需从地质勘探预算拨款中借给多种经营单位周转使用时,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报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由主管部门集中转入国拨流动资金,然后借给多种经营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定期收回。如实行占用费办法的,收费的主办单位应按其资金性质,转作国拨流动资金或单位流动资金,不能作为收入留成或作它用。多种经营单位归还借款和缴纳占用费,均应由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支付,不得列入成本或用税前利润支付。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来源

1.地质勘探费预算包干节约留用部分;

2.地质项目承包节约留用部分和专项地质储量承包收入留用部分;

3.承包国内外地质工作收入留用部分;

4.多种经营收益留用部分;

5.矿产品收入留用部分;

6.咨询收入按规定留用部分;

7.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按规定留作奖励基金部分;

8.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9.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10.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租赁收入、占用费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11.按规定提取和租用单位交纳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2.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

13.其他收入留用部分。

(二)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1.更新改造基金:用于购置设备、仪器;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费;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支出。

2.大修理基金。用于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效能和保持正常使用年限而开支的修理费用。

3.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多做地质工作,其余也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工程;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研究费;技术组织措施费;固定资产占用费;逾期借款利息,罚金、违约金;一次性找矿成果奖;优质科研成果奖;经批准列入计划的自筹基本建设以及其他发展生产所需的费用等。

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向社会承揽地质施工任务或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亏损,可酌情从事业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4.职工福利基金:用于集体福利所需要的设备购置;职工及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电影租片费;经批准纳入计划建设职工宿舍;从事地质工作30年荣誉金及荣誉证、荣誉章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等。不得用福利基金发放奖金和实物。

5.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奖励、劳动竞赛和交纳奖金税。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主管部门及各管理机构集中的专用基金,不得用于管理机关本身的支出。

(三)专用基金管理

1.各项专用基金应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

2.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妥善安排支出。反对滥用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七、经济责任制与节约分配

实行经济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地质勘探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确保完成地质勘探任务,增收节支,增强地质勘探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一)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形式,可以采取:

1.按部门和急需的矿种,试行向国家进行计划承包(含矿产储量、地质报告、工作周期、主要勘探工程量、地质勘探费);

2.按地质项目设计任务、预算向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承包;

3.按地质项目设计任务,预算在本系统内招标承包或跨部门、跨地区招标承包;

4.结合地质勘探工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课题,实行课题承包;

5.各地质勘探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试行承包经营、联合承包经营、项目负责人组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6.各管理机构、子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实行经费预算包干,节约留用的办法。

(二)考核和验收

1.各地质主管部门要制定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办法,地质勘探单位地质财务、矿产储量、地质报告(含质量)、工作周期、资金占用、社会、经济效益等,应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已完的地质项目,要严格按照地质工作规范进行考评、验收,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严防地质工作简单化。

2.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发包双方要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 和政策,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凡是需要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可按阶段预算(或年度预算)进行中间清算,确有节约的,可预提部分节约留成额同时应作记录,待项目完成后,统一进行结算。多提或超支的,则应从自有资金中归还预提节约留成额。

4.严格区分结余和节约,未按计划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未经主观努力而未发生的费用,不能列入节约额予以留用。

(三)节约、收入分配

1.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和节约收入留成的单位,凡是按合同、地质工作规范要求,完成地质工作计划后所形成的节约额,须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决算报批。为了调动地质勘探单位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可从节约额中先按相当人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提取奖励基金和按规定发放的肉价补贴由单位自行负担的部分后,其余按照“四、三、三”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各管理机构、子弟学校等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的单位,其节约留用的资金,可先按相当人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发放奖金和按规定发放的肉价补贴由单位自行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两项基金的比例,由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规定,并报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备案,但事业发展基金应大于职工福利基金。

3.多种经营收入、咨询收入、专项地质储量承包收入、其他承包收入、矿产品收入等的纯收入,按照“四、三、三”的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有偿转让地质成果,须经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其所得收入,可提取10%转入职工奖励基金;其余90%转入地质勘探其他拨款。这部分资金需逐级上报到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并由其汇总报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方可用于地质勘探工作。

5.基层单位节约与收入留成,是否上交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及上交比例,由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备案。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集中的节约与收入留成,不得用于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6.实行上述节约、收入分配办法后,提取企业基金和从成本中提取经常性生产奖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

(四)经济责任

1.凡是实行经济承包、任务预算包干,合同承包等的项目,一律自负盈亏,节约收入留用。超支、亏损、返工费和补做工作的费用,均由承包单位自负。

2.没有按年度计划完成地质任务和不能按期提交地质报告(成果)的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费虽有节约,均不得分成留用。

3.由于违反合同规定,发生的赔偿费等,一律由自有资金列支,不得计入地质勘探工作成本。

八、监督与检查

(一)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国家预算资金的分配,地质工作计划的安排,设计预算的审定,并监督按照地质规律地质工作程序(普查、详查、勘探)办事。凡是不按地质工作程序办事,不编制地质项目技术设计预算的项目,不能列入计划,不得供应资金。

(二)根据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地质勘探单位应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勘查登记许可证,据以办理拨款,没有勘查登记许可证的应按规定不予拨款。

(三)应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地质勘探单位违反财政法规交纳的罚款,必须用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地质勘探成本。

(四)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和建设银行要互相配合,积极实行项目管理,搞好成本核算,检查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研究改进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五)建设银行要积极协助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善基础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探索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六)建设银行要监督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对各种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要及时制止,凡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必要时可拒绝付款。

(七)国家一类重点地质勘探项目的建设银行经办行要保证资金优先供应,要按委向管辖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总行报告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每半年向建设银行总行汇总报告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八)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单位要按照规定向建设银行提供拨款依据(包括承包、招标等经济合同)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文件。经过多次催要而又无故不报的,经上级行同意,建设银行有权停止供应资金。

九、附 则

(一)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在本规定范围内,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做补充规定,商得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执行。

(二)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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