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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制度文本

时间:2022-04-10 22:49:1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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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制度文本

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了每一位公路人的切身利益,牵动着每一位公路人的心,以积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面对改革是每一位公路人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适应新形势抓好公路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公路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掀起全民创业、和-谐创业的高-潮,是摆在市县公路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近期,萍乡市公路局党委开展了以“加强公路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全民创业,和-谐创业”为主题的调研活动。调研活动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个别访谈与集中座谈相结合,个别访谈的对象包括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和服务对象等100余人,召开座谈会10场(次)。现将此次调研活动的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公路安全制度文本

一、萍乡市公路局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好的方面表现在: 

一是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萍乡市公路局党委和下属各党(总)支部,一贯注重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墙报等形式,宣传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增强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认识并得到了广泛地支持,全局营造了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二是形成了良好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萍乡公路网、《萍乡公路信息》等载体,组织开展网上开放式思想政治教育、每周五学习日活动、交叉上党课、以会代训、政工干部集中培训和一对一结对子帮教等,多渠道、多方式地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传递给了教育对象。 

三是夯实了良好的教育基础。逐步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投入,一方面进一步充实了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才力量,各单位分别配备了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政工干部;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教育设施,如全局添置了近30台电脑并实现了联网,添置或完善了电教设备10套等,较好地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共享。 

四是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成效。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长时间的教育,萍乡市局不断总结了“以人为本,两本一化”的具有公路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全局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均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教育对象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发挥了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的模范作用。 

(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与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的变化相比还有滞后性。例如,网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信息获取方式,但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工作还不够,甚至有部分干部职工还是“网络盲”,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盲点;有些政工干部深入学习理论不够,许多问题自己说不清楚,理论学习和教育缺乏深度和说服力;工作方法老一套,尤其在新的形势下,针对公路干部职工思想特点的方式方法研究不够,讲究实效不够实,创新方法不够全,针对性不够强。 

二是思想政治教育情感投入不够。因受政工干部综合素质的影响,少数政工干部对自己所从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识不够,甚至认为从事政工工作不如行政、专业技术工作吃香,也很难做出成绩。自然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投入的感情不多,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夸夸其谈,无的放矢。 

三是思想政治教育人才资源相对缺乏。萍乡市局主要履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费收征管职能,专业技术性强,专业技术型人才较多,而政工干部较少,而且政工干部大多是“半路出家”,政工干部队伍特别是青年政工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一是受公路行业特点的影响。公路点多、线长、面广,人员较多且分散,集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比较难;公路职工中有60%左右的养路工,直接从事公路生产养护工作,养路工的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上路作业时间比较长,工作劳动强度大,接受思想政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强,思想政治学习的精力不够充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转轨过程中所带来的冲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也必然得到广大公路干部职工的拥护和支持,通过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也为广大干部职工所认同。但是市场经济造成某些领域片面追求物质利益,使个人主义观念、拜金主义思想有所抬头,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的世界,加之价值观的形成与社会制度的变革相比具有缓慢性和滞后性,这就对广大政工干部的思想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他们的理性认识和行为选择产生矛盾状态,进而产生思想波动和情绪消极,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热情和投入的感情不够多。 

二、主要对策 

(一)认识好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虚”。 

思想政治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看不见摸不着,不同于公路那样具体。因此,不少思想政治受教育对象甚至是政工干部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务虚的工作,耗时耗财且难以看到实际效果。  然而,纵观古今中外历史,政治是一种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党一贯注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伟大理论思想,弘扬各种优良传统,树立民族精神。这看似是一种虚的东西,但恰恰是这种无形的力量,将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紧紧围绕在党中央的周围。我们各个政工干部要正确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务虚性,把握好思想政治的灵魂,认真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将广大公路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谋求公路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行动上来。 

(二)注重好思想政治教育的“二实”。 

一是确保教育的手段和内容实在。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者采取一定的方法作用于教育对象,促使教育对象接受社会所要求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的过程,它必须借助于物质手段向教育对象系统、充分、快捷传递具体实在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手段,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也与物质条件的好坏有直接关系。过去,思想政治教育的物质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听报告、读报纸、念文件、谈心、家访等,这种教育手段不仅缺乏生动性和感染力,而且很难大范围地提高教育对象的理论修养和思想素质。现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兴起,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及时性、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准平台”,极大地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物质手段。而且以图、文、声、像等表达教育内容,增加教育信息含量,事与理、情与法、形与声、形与神等有机交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力和艺术性。我局将逐步加快完善教育设备,转变教育手段,将更加具体、详实的思想政治内容传递给广大干部职工。  

二是结合教育对象的实际,因人施教。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提高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我局广大干部职工认知能力的差异性较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随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日益广泛,载体形式不断创新,不仅对教育者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对教育对象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有人认为,现在人的文化素质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政治教育不存在文化水平的障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养路工实际文化程度低于档案记载,有的实际文化程度是小学,对一些基本政治理论难以完全理解和消化,听不懂、记不住、跟不上。结合广大干部职工的实际,考虑其文化素质和接受能力的差异性,要因人施教,不能搞“一刀切”、“一锅煮”;不能随意加深教育的内容,超出部分干部职工的理解能力。 

(三)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的“三寓”。 

一是寓教于情,即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化在情感中。思想政治教育是以人为对象,是培养人、教育人、塑造人的工作。它不仅涉及人的认识活动,而且涉及人的情感活动,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中,说理与情感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未投入感情的思想政治教育味同嚼蜡,令人反胃;融入真情实感的思想政治教育犹如一捧温泉,沁人心脾。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一定要把说理和情感感染性结合起来,既诉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努力做到情理交融。一方面,摒弃“摆着架子说教,板着面孔训人”的教育方式,建立同志式的平等关系,这样你讲的“大道理”,干部职工才觉得亲切可信。另一方面,要设身处地、理解和关心他人。在一定意义上说,理解和关心群众本身就是一种实际教育。特别是在外地施工的一线工人和养路护路工人,野外作业,又脏、又累、又苦,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个人疾病、婚恋以及家庭困难等,对此,应予以理解、同情和关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道理,说明原因,真正使干部职工感受到组织的祥和、集体的温暖,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是寓教于行,即把思想政治教育化为自身的行动。思想政治工作效果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教育者的言教水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教育者自己的思想水平、言论行动上的模范作用。它是无声的思想工作,能潜移默化地感染和影响干部职工。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实践证明,说到做到,言行一致,说话才有人听,道理才有人信,模范作用本身就是有力的思想工作。尤其是在经常、反复教育干部职工要“正确对待”的问题上和在道理上容易说、行动上不好做的问题上,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出好样子,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深得人心,取得实效。所以,必须坚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为人师表,把理论上的大道理自己首先付诸于实践,变成现实的无声力量,去感染和影响干部职工,使他们真正感到思想政治教育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指南。 

三是寓教于乐,即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在娱乐活动中。寓理于乐,就是把正确的、健康的思想内容,融入到干部职工喜闻乐见、兴趣浓厚的文娱活动,使他们在愉快的气氛和美的享受中,诱发出真善美的力量,从而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根据教育内容,顺势入理,有目的地“设计”一些生动有趣的活动,如演讲比赛、文艺晚会、劳动竞赛、参观访问等;同时对干部职工身心无害且能得到正当娱乐、陶冶情操、增进友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活动,也应大开“绿灯”予以支持。从而使他们的思想,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时机上,得到熏陶催化。譬如,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可分批组织干部职工到施工现场走一走或干一干,这样不用费多少口舌,就能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热爱本职、努力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07-03 20:45 | #2楼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 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

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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