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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4:25:5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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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项目总监三级负责制:

一.总公司责任:

1.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人员的培训,再教育;

4.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组织每半年、年终大检查;

6.对责任人实施奖罚;

7.组织年终总结评比;

8.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分公司责任:

1.督促落实公司制度;

2.对每项工程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总监落实监理部人员并督促到位;

4.每月向公司报告各项目的监理进展情况;

5.对项目的监理部进行考核和奖惩;

6.承担公司规定的相应责任。如受到有关部门经济处罚,按分成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三.总监理工程师责任:

1.本公司实行现场监理总监负责制,全面组织、领导、负责现场的具体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的3.2.2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监理工作。

3.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做好五项审查,六方面检查督促工作,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4.做好工地现场巡视,大型项目到位率在80%以上,中型项目到位率在50%以上,一般小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好与项目经理的联合周检安全生产工作。

5.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监理部工作回顾、分析、总结研讨会,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素质。

6.每月向公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7.向分公司提交对项目组成员年度考核奖罚意见。

8.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四.总监代表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3规定执行。

2.除规范3.2.4中规定不得行使之外的工作,凡总监不在现场时,均应认真代理总监工作。

3.协助总监做好安全生产联合周检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苗头,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

4.承担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5规定执行。

2.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碰到难题及时报告。

3.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应责任。

六.监理员职责:

1.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3.2.6规定执行。

2.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监或公司报告。

3.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七.专职安全监理员职责:

专职安全监理员应当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安全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1、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分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质(2015)87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尤其是深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工程是否经专家论证通过。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及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l、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2015-07-06 21:37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管理,提高监理公司工作潜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又称“甲方”。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我司已经签订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在工程实施期间的工程管理。监理企业的招投标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主管及协管部门

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是工程部,协管部门是公司合约部、设计部等职能部门。

第二章:对监理机构人员构成的要求

第一条:总监理工程师

1.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派驻本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果中途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得委托人的同意方可更换。

2.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国家颁发的职称上岗证书。

第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

1.根据工程规模,监理机构必须配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并将人员名单报委托人,随时监控工程进展中的质量、安全等。

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有相应的国家颁发的职称上岗证书。

第三章:对设计文件的审核

第一条:设计方案的参与及评审

1.根据监理合同及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机构参与委托人的本合同范围内局部分项(独立)工程的设计方案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委托人提供参考意见。

2.重大分项(独立)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评审都可以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参与评审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委托人参考。

第二条:施工图纸的会审(设计交底)

1.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及时熟悉、审核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并将发现的图纸中问题汇总提交委托人与设计方讨论并答疑。参与并协助委托人代表组织的由各方参加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第四章:对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审核及建议

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及委托人的要求,可以参与总承包人、重大分项工程分包人的投标书评审并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委托人参考。

第五章: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核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监理机构要及时对总承包人及各分包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给出审核意见,由总包及各分包修改并复审,存档,作为整体工程施工组织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参与专家论证会。

各主要的(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分项、分部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核,并在3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给出审核意见,由编制人修改并复审,存档。对重大高危险的分项工程,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文件要求,监理机构应参加方案编制人就施工方案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六章:现场施工质量的控制

监理机构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主体,实行质量预控,从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对工程实行事前预控、事中跟踪检查控制;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前控制

1.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2.审查外部实验室的资质及现场实验室的建设,现场实验室要能够满足工程需要,配备相应的实验设备。

3.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向监理机构报道并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由监理机构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某项工程的资质、能力。

4.对特殊工种,根据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审查其上岗证书,以确保施工质量。

5.工程定位测量的控制:监理机构要对总承包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进行查验并签认,确保工程定位准确。

6.原材料质量控制

进场的施工材料必须先向监理机构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及总包方的实验方案,对有复试要求的主要原材料提前进行复试,对有见证要求的要见证取样复试,根据复试报告及其他质量证明资料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并由施工方做好材料验收标签。

监理机构有权对不合格的材料要求退场,对有质量疑问的材料要求施工方复试的权利。

原材料的进场验收由监理机构签署物资进场报验表。

7.审查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对有定期检定的设备应审查其检定证明。

8.审核分项、分部施工方案,方案未经批准,该分项工程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进行有目的的巡视和旁站并记录。

2.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某些关键工序及重点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并记录。

3.核查工程预检、验收隐蔽工程。

4.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5.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由监理机构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般质量问题由监理机构责成承包单位进行处理方案的编制并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2.比较重大的质量事故由监理机构责成承包单位进行处理方案的编制(或由设计单位进行处理方案的编制),监理机构审核并报委托方同意后由承包单位实施,对比较重大且意见有分歧的质量事故由监理机构组织召开专题会解决。

第七章:现场施工进度的控制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委托方的总控计划、和施工方的施工总控计划,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并符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下,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第一条:进度计划的审批

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甲方的总控计划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分解的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条件分析承包单位报送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给予批准实施并报送委托方。

第二条:对进度计划的风险预控

监理机构应对进度计划的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确保计划的实现。

第三条:进度计划的实施

1.监理机构应根据进度计划对承包单位的实际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进度计划比较,发现偏离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纠偏,以实现计划目标。

2.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召开各方协调会,分析原因,研究应采取的措施,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

3.对有可能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出预防工期拖延的建议及避免因工期拖延导致的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必须延长工期时,应要求承包单位填报《工期延期申请表》,由监理机构和委托方共同签署延期意见。

5.进度计划的控制体现在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月形象进度报告中》。

第八章:工程造价的控制

根据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市场价格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监理机构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第一条: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付方法;坚持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或有违约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拒绝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对设计变更、洽商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坚持合理、公正。

第二条: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与计划相应的年、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款申请计划。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要从项目功能、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对设计变更、方案选择进行审查,并在变更前、方案确定前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协商。

第四条: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对工程造价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和最易发生费用索赔因素和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条:对实际发生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进行比较,提出造价控制的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方提出。

第九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监理机构代表委托方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文明施工达到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要求,

随时监控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并要求承包方整改。监理机构有权就不安全的施工行为下达停工通知,并通报委托方。

第十章:现场工程例会、施工协调

第一条: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必须每周组织、主持现场监理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分包方项目经理参加,并制定相应的会议纪律;

第二条:监理例会解决事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应有未落实的处理意见。

2.检查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并布置纠偏措施;确定下一阶段的进度目标。

3.工程质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4.各参施方的配合协调问题。

5.其他事项。

第三条:监理机构安排专人对例会进行记录整理并形成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阅、与会各方会签后下发各参会方。

第四条:专题工地会议

为解决合同中的专项问题或重大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各方会签后下发参会方。

第十一章:监理月报制度

监理机构每月必须对工程进行总结,形成监理月报报送委托方。主要对上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总结,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委托方。

第十二章:现场发生的技术、质量文件审核

第一条:设计变更的管理

1.设计变更一般由委托方提出,如果承包方或者监理机构有好的设计意念,可以先与委托方沟通。

2.设计变更在正式确定前,委托方先与监理机构沟通,就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听取监理机构的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后才能最终确定设计变更,由委托方协调设计方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各方会签后下发,监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工程洽商的管理

1.工程洽商一般由承包方提出。

2.工程洽商首先由承包方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计量的,由监理机构组织委托方、承包方相关人员现场计量并记录签认。

3.监理机构将签署意见的工程洽商转委托方,委托方会签后下方监理机构及承包方。监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

监理机构负责对承包方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委托方备案。

第十三章:现场发生的进度、造价文件的审核

第一条:工程暂停令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前要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北京师建委的相关规定,发生下列事项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

委托方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整改。

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需要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3.签发暂停令后,总监理工程师要协同相关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因停工导致的工期、费用等问题,并形成文件各方签认存档。

4.签发暂停令后,总监理工程师要协同相关方积极处理停工原因,尽快消除停工因素,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复工意见后恢复施工。

第二条:工程延期

1.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条件,如果发生延期事件,承包单位可以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延期申请。

2.监理机构要对事件资料进行收集并对延期事件进行分析,同时通知承包人采取措施,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3.转发承包单位的延期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委托方沟通协商一致后,对承包方的延期申请签署意见并下发。

第三条:费用索赔

1.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导致索赔的原因的预测和防范。

2.根据承包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由承包单位将有关费用索赔的详细资料及证明材料提交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审查后与委托方、承包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费用索赔意见。

3.根据承包合同,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委托方的损失,委托方将索赔文件及资料提交监理机构及承包方后,监理机构应公正地与委托方、承包方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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