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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4:42:4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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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基建秩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矿井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两淮矿区已被正式列为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当前,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形势严峻。一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矿井安全灾害威胁严重。目前,全省在建矿井16对,另有8对改扩建。今后几年,拟建矿井14对。在建的16对矿井中,有12对是高瓦斯矿井,有3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是有些在建矿井相关手续不完备,部分矿井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薄弱,个别矿井“一通三防”方面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素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监理工作薄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一定要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和-谐社会必须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必须安全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安全理念,把加强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矿,规范建设秩序

矿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进行安全预评价。证照不齐,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要把安全工作贯穿矿井基建全过程,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一通三防”事故。

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要设立适合安全技术管理需要的机构,配齐人员。切实落实总工程师负责制,加强对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的统一管理。矿井建设项目部要加强安全具体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一井一制”等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和放任不管。

四、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条件

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监理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井下工程原则上实行整体招标,避免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承担井下同一工程,严禁井下工程转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包括施工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监察负责人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工作任职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施工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从事井巷揭露(穿)突出煤层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队伍资质,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否则不得从事揭煤工作。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条件,其资质必须与所承揽的煤矿建设工程相符。

五、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和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务必做到工期服从安全,进度服从质量。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矿井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力争做到投产即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制度,认真仔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实行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对重大隐蔽工程等要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测定、收集和分析工作,完善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井下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采取优化劳动组织、发展机械化等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并建立科学的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六、重视瓦斯危害,加大治理力度

牢固树立“煤矿安全,瓦斯为要”的理念,高度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建设单位在建井期间,必须验证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根据验证结果,采取相应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煤层应当从设计、施工开始,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不具备地面打钻抽放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首次揭露各个煤层的防突管理工作;对采用抽放措施进行瓦斯治理的,必须进行效果分析,证明措施有效,否则不得施工。井筒施工必须建立安全监测装置,施工煤巷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要强化职工“一通三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熟悉突出征兆,掌握防突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突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七、提高设计质量,完善监理制度

各煤矿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因违法、违规设计或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建议。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矿井,要综合考虑矿井重大危险源控制、治理和防止灾害扩大等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生产布局。

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理。监理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对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依法监管监察,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审核。要规范办矿行为,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煤炭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审查,做好上报或核准工作。核准前要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联合试运转验收)。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项目。

公安部门要严格矿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封存违规违法矿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严肃查处超层越界施工行为和无证施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煤矿筹建营业执照;未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核准关,负责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对施工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

供电企业负责审查矿井基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队伍资质,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对矿井基建依法用电的监管,对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矿井建设中的安全事故,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吊销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5年内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吊销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且5年内不再颁发。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5-07-06 8:44 | #2楼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 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 、11 、21 日召开。上午8 :30 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 :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 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 :00 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 元,迟到者罚款10 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 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 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 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 :00 ,早班:8 :00 ,中班:16 :00 )。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 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 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 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 辆),每压一辆按10 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 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 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 小时,按200 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 200 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 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 元。200 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 元罚责任单位。

2 、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 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 、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 元至200 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 、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 、18 、28 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 、19 、29 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 、20 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 :40 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 、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 、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 :30 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 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 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 -500 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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