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6:08:5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 应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 月1 日起施行。

韶关市市区井盖设施管理规定2015-07-07 11:48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权属单位,是指井盖设施的所有人及依据法律 、法规 授权或产权人委托而对井盖设施维护的管理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依附于市政设施和园林设施上的井盖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提高井盖设施的防盗、抗压性能;负责督促和指导城市道路、公园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井盖设施的巡查、维修、补缺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完成井盖设施的改造工作。

第五条 市井盖设施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井盖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应督促和指导公路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所辖道路范围内井盖设施的监管、巡查和应急抢险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监督和指导房屋建设单位在其规划建设范围内执行井盖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井盖设施权属关系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三)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园区内土地开发单位在其开发建设的区域内执行井盖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权属单位落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市林业局应在其管辖范围内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井盖设施的巡查、维修、补缺和应急抢险工作。

(五)公共广场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在公共广场内执行井盖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并落实井盖设施的巡查、维修、补缺和应急抢险工作。

(六)市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井盖设施、相关安全警示防围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收购废旧物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检查督促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明确本级井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街巷和社区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协调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多家管线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井盖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但维护管理费用应由各管线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放弃维护管理的废弃井盖设施,井盖设施维护监管部门可作废旧井进行填埋,填埋费用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第八条 因井盖设施缺损、松动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井盖权属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井盖缺损、松动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第九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对巡查、养护、维护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井盖设施维修管理电话。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井盖设施行政监管部门。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12319”城市管理热线、公安“110”联动等方式举报井盖设施缺损、松动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反映。

“12319”城市管理热线、公安“110”联动应及时将举报的情况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例行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井盖设施出现缺损、松动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处理。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松动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防围设施,并及时完成补缺、修复。

第十二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维护井盖设施不得损毁所依附的城市基础设施,并不得影响所依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功能。

新建、修复井盖设施需要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在园林设施内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园林绿化标准。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井盖设施未具备防盗功能的,应当逐步更换。

(三)新建和修复的井盖设施,井盖和井座应当标明行业标志、井盖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名称和报修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设施。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栏、标志。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井盖设施。

废旧井盖设施可以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自行处置;或者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设施和警示防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井盖设施维护监管部门或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通报其主管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驻韶关军事单位参照本规定加强所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井盖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02-18

安全管理制度4篇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06-09

安全管理制度06-12

安全管理制度05-30

对安全管理制度01-16

安全阀安全管理制度04-02

线路安全管理制度05-16

装置安全管理制度04-22

公寓安全管理制度04-22

禁火安全管理制度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