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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9:39:3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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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场外促销的申报程序

商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申报人

各经营商场、集团配送中心及非公司内经营单位在某商场门前举行促销活动,需由各经营商场经理、配送中心买手及非公司内经营单位负责人到营销部办理相关手续。

2、审批人

由营销部工作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填报“促销活动申请审批单”,并由营销、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3、需交付费用

租借费:如利用舞台,非公司内经营单位需交纳500元场地租借费;公司内各经营单位需交纳200元场地租借费。如利用门前广场,非公司内经营单位每天每平方米按100元收取;公司内各经营单位每天每平方米按30元收取。降低或免交费用,需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由营销部收取,交到业务部,并为活动单位开付收据。

活动违约抵押金:无论-公司内、外活动单位均需交付500元活动违约抵押金,由营销部收取,活动如期举行后返还;如活动无故撤销或延期,则由营销部扣除,并交到业务部,为活动单位开付收据。

电费:无论-公司内、外活动单位均需交付活动电费,按每天15元标准,统一交到业务部,业务部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由营销部负责与后勤部联系,按时提供电源。

二、关于对场外促销违约处罚的若干规定

1、申报时限

促销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三天申请。

2、违约责任

申请批准后,促销单位应准时开展活动,并于次日交纳租借费、违约抵押金及电费。如申请单位促销活动如期举办或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影响活动如期举办,则返还押金。如无故撤销或延期,则扣除押金。

3、违约申请

促销单位活动如因故取消或延期,需在原活动日期前三天向营销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需提前24小时申请。申请批准后,如数返还押金。

说明:在活动单位交取押金时需由营销部负责人签字,如活动无故取消或延期,则扣除押金,并由营销部将押金交付业务部;如按期举办或经申请活动延期举办,则返还押金,并由活动单位签字。(此审批单一式两联,营销部、活动单位各执一联)

三、门前广场临时促销审批及管理规定

凡利用门前广场进行临时性促销活动,必须经由营销部进行场地位置、面积及用电审批。各厂家必须按指定位置、面积摆摊、设点。一经发现违规现象,营销部将通知相关商场及配送中心进行清理,如不服从管理将通知保卫部负责清除。

在正门前舞台进行促销活动的厂家,原则上可同时利用舞台四周黄线以内区域。其它促销厂家在正门舞台有促销活动的前提下,不得占用舞台正前方黄线以内区域。

四、舞台背景喷绘标准尺寸为10.3米×3.5米(四周带扣眼,留缝),舞台四周裙带标准尺寸:4.85米×1.2米(两侧),8.6米×1.2米(中间)。促销活动单位需在活动举行前24小时提交喷绘设计光盘,在营销部审批同意后,于活动开始前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不得拆除及破坏原舞台背景喷绘,可在原喷绘基础上安装。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予以拆除,愈期不拆除出现一切后果由活动单位承担。

北京商场促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2015-07-09 16:23 | #2楼

立法约束促销不规范不诚信

北京市法制办称,近年来,一些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诚信的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便利消费,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采取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造成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大量聚集、滞留和抢购,增加了安全隐患,部分地方因促销还引发了伤亡事故。因此有必要加强促销活动的监管,督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依法促销、安全促销和诚信促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购物便利,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共16条,《送审稿》中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生活消费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送审稿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利用返券(卡)等易引发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进行促销做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因此,送审稿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

限时限段促销最高罚款10万元

该《送审稿》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大型促销活动事前报告制度。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粮、油、盐、肉、蛋及上述商品的制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消费者聚集或抢购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购物数量;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且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前项规定商品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原因、期限、方式、规则、商品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零售商业的处罚力度,在第十三条第三项中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开展限购买数量、促销时间少于3个营业日或限时点时段促销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促销不得返券违者罚款3万

《送审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在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了处罚标准: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在第十条还规定零售经营单位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商品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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