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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验收制度

时间:2022-04-11 09:44:0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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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验收制度

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设备安全验收制度

适用范围为全厂生产有关人员

1、为确保检修质量,达到设备检修后一次启动成功、一次检修间隔无临修的要求,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2、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设备检修负责人自查和车间验收人员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每项工作完毕后,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自检,车间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主动帮助检修人员解决质量问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好质量关。

3、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好“四关”:    .

3.1把好项目关。不漏项,修一台,保一台;

3.2把好工艺关。严格按工艺规程办事;

3.3把好质量验收关。坚持三不交,三不验收:检修质量不合格不交工,不验收;零部件不全不交工,不验收;设备不清洁不交工,不验收。

3.4把好资料、台帐关。做好各项记录,建全设备台帐,能正确反映检修实际情况。

4、质量验收实行班组、车间、厂部三级验收制(即零星验收、分段验收、整体验收)。

5、班组(零星)验收施工工艺比较简单的工序,由检修班长牵头,班组技术专责人,设备专责人参加验收。

6、车间验收,组织领导;由车间主任牵头,副主任、车间专工、有关班长参加,重要部件的验收应通知生技、安教处。

7、车间(分段)验收方法:

7.1工作负责人汇报检修情况后,验收小组审查各分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技术记录。

7.2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检查,进行必要的试验或试运行。

7.3根据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由工作负责人解答处理,验收小组人员并签字认可。

8、车间(分段)验收项目,其中带△者为需职能科室、生技处、安教处有关人员参加项目;车间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把本周工作完成情况(需厂验收的检修项目附填写的验收单)及下周工作计划报生技处。

8.1锅炉部分

△汽包,△受热面(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减温器、预热器)、炉前给煤装置、△送引风机、除尘器、汽水系统(△安全阀、△主汽门、△水压试验)、冲渣泵、冷渣机、脱硫系统、输灰、渣系统。

8.2汽机部分:

本体部分(转子、隔板、汽缸、轴承、△通流间隙、△扣缸前检查、△对轮中心),△调速部分(主油泵、全部滑阀、危急保安设备、主汽门、调速汽门),油系统(油箱、冷油器、油管道、汽、电动油泵),辅机设备:△给水泵、△除氧器、热网加热器、热网补水泵、减压减温器、热网循环泵、高加、△凝结器、循环水泵、机力风塔、低温直供系统。

8.3电气部分

△发电机定子、△转子、空冷器、△励磁机、△厂变、△10KV开关、△20Kw以上电机、

△继电保护整体校验、△电气仪表整体校验,热工仪表。

8.4化学部分:

阴床、阳床、除盐水泵、生水泵、中间水泵。

8.5燃料部分:

抓吊、#1、2、3、4皮带、振动筛、磁铁分离器、破碎机。

9、分段验收评价:

9.1评为“优”的条件:①技术记录、试验报告、验收报告齐全、正确、整洁;②符合质量标准的上限;②检修工作中无人身设备未遂以上事故;④检修现场整齐、设备清洁。

9.2评为“良”的条件:①技术记录、试验报告、验收报告齐全正确;②虽有小返工,但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②非人员过失造成进度拖期,质量水平未达到要求;④检修后的现场及设备整洁。

9.3评为“及格”的条件:①技术记录不详有误,经验收人员指出后作了更正、补充;②个别部件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仍能维持设备运行者;②检修人员过失,计划进度拖期,但未影响整体检修工期;④检修后现场设备基本整洁。

10、分段验收报告:所需分段验收的项目,必须于检修后填写分段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工作视为竣工,不允许先验收,后补验收报告的做法,严肃对待验收工作。

11、整体验收分冷态和热态两部分验收,均由生技处组织生产副厂长(或总工)主持。由生技处长、安教处长、车间主任、分管(检修、运行)副主任、各专业工程师、值长组长及有关班长参加。

12、冷态验收,生技处组织验收人员应共同至现场,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各检修副主任汇报设备检修计划完成情况,零星分段验收情况,审查、校对主要技术记录情况,现场实验及检查设备有关情况,冷态验收后由生产副厂长确定整体启动时间。

13、热态验收,在机组启动并试运行24小时后,生技处组织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主持召开热态验收会议,验收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3.1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各部件动作是否灵活,有无泄漏;

13.2检查各信号标志、保护装置、自动装置、表计、照明等是否齐全、正确;

13.3检查设备是否达到铭牌(或上级规定)出力,原设备缺陷是否消除;

13.4核对设备系统变动(技改)情况;

13.5检查现场清洁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对设备大修做好验收记录,并做出评价。

14、验收评价标准:机组于大修后运行30天,由生技处组织生产副厂长或总工根据运行和试验情况,组织机炉大修质量评价工作。

14.1评为“优”的条件:

14.1.1设备被评为一类,试运一次启动成功,零星验收评价为“优”占90%。

14.1.2消除“七漏”成绩显著。

14.1.3汽水系统泄漏率小于2‰。

14.1.4转动机械振动达优或0.03mm以下。

14.2评为“良”的条件:

14.2.1设备评为二类,试运二次启动成功,冷态验收达到优的项目占90%以上。

14.2.2消除七漏较好。

14.2.3汽水系统泄漏率4‰以下。

14.2.4设备出力效率达到设计值。

14.3评为不合格的条件:

14.3.1修后设备评为二类,零星验收评为优的项目70%以上。

14.3.2汽水系统泄漏率不超过6‰。

14.3.3修后30天内又由于检修质量原因停机炉检修。

14.3.4设备出力效率低于设计值。

15、检修总结

15.1主要设备,主辅机设备检修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以便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和工艺水平,必须十分重视。

15.2大修总结应由车间在大修竣工后30天完成,一式三份报生技处审查汇总,经生产副厂长批准报热电公司及档案室生技处存档。

15.3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15.3.1大修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增加情况。

15.3.2大修计划和实际进度情况,实际用工及材料费用情况。

15.3.3特殊项目,革改项目的技术措施。

15.3.4大修中的安全工作情况。

15.3.5系统、设备改变的设计资料、图纸。

15.3.6大修技术记录和测量数据记录。

15.3.7大修中消除的缺陷,尚存缺陷,未消除原因。

15.3.8分段验收报告。

15.3.9大修前后各有关试验报告。

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2015-07-09 17:26 | #2楼

第一条矿井主要机电设备和专项工程的安装,由矿机电部根据设计图纸和设备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制定设备安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编制安装所需的材料、工器具计划,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报分管机电的矿(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采掘移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按能源公司制定的《煤矿采掘移动设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同时采掘移动设备的安装,机电部应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采掘平面图和要求,向安装单位提供机电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及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按月下达安装任务和任务书,安装单位(机电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所需材料计划,报机电部审核,主管矿长批准;

第三条设备安装机构及职责:

1.一般机电设备及采掘移动设备的安装,由矿机电队按班组职责组织安装;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和专项工程,由矿机电部组成安装组;大、精、稀、成套设备的安装,由能源公司组织或外委安装队伍担任。

大、精、稀、成套设备的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措施。

2.安装组要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兼质量员和安全负责人)。

第四条安装好的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的要求和《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以及能源公司《机电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验收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如修改设计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工程质量交底,在工程施工前,由该项目安装技术负责人,会同安装组长向安装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学习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使每个安装人员明确该工程的施工方法、步骤及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质量标准。

第六条主要工程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查网,层层检查验收,坚持群众自检和专职检查相结合;每班检查和定期巡回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验收相结合。

1.安装组设一名不脱产的质量检查员,每班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当班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2.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周必须巡回检查质量验收一次;

3.机电部门,根据工程进展至少组织一次中间验收和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4.一般机电设备及移动设备安装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报机电部、通风部、生技部申请进行单项工程联合检查验收,并有安监部出具有关合格使用单,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谁使用,谁管理;

5.主要设备及大、精、稀设备,由能源公司组织验收;

6.整个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将安装工程质量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单项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转记录及其他竣工资料、竣工图等,材料消耗、用工人数、安装工时费等整理完善后,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验收中有不合格的项目,由安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合格;经验收各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并办理移交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验收后,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按有关规定交矿档案室存档;专项工程及主要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资料报能源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案。

第九条每项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机电部要跟踪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使用效率,三个月后应对设备提出一个综合的评估报告交矿领导,同时给能源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案。

第十条基建矿井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安装按公司现运行的规定执行(签定了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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