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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六制度

时间:2022-04-11 11:14: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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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六制度

这“六项制度”及其主要内容包括:

食品安全监管六制度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工商总局将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记好进货台账;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食品退市等制度;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将监管重心下移,把食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层层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食品安全2015-07-10 11:5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系统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尽责、规范、创优”的总体目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是指具备一定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并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监管工作资格,从事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综合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官制度实行统一标准、层级认定、责任明晰、职权相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以下统称基层分局)所有具备条件的人员都应取得食品安全检查官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科学监管、执法为民”的理念,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应掌握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监管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责的综合素质,符合“会监管、会办案、会服务、会维权、会协调、会电脑”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监管责任区为平台、以经济户口管理为依托、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手段、以信息化保障为支撑,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提供职能服务,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九条 食品安全检查官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掌握监管责任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情况,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区市场主体的各项台帐资料;

(二)根据职责和授权,受理、初审、审核、呈报监管责任区市场主体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

(三)根据职责和授权,负责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

(四)负责检查监管责任区市场主体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督促经营者亮照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配合其他部门查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负责对监管责任区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检查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市场主体和一般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实地检查,对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对省局《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三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确保监管到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监管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地录入经济户口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检查监管责任区流通领域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直销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建立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七)负责监督管理监管责任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监管责任区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负责受理消费争议的投诉与申诉,并依法及时处理;

(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及时发现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主办或协办相应权限的经济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对监管责任区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二)深入推进工商服务进镇(街)进村(居)活动,加强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按照基层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及时处置监管责任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四)完成基层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体制

第十条 建立以监管责任区为核心、以监管官为主体的任务分解机制、工作布置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综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大监管”格局。

第十一条 各基层分局根据市场主体的数量、类型与分布,合理设置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 监管责任区实行监管官负责制,监管官是责任人,在监管组的组织协调下独立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可以由不同监管责任区的监管官组成AB岗,以监管工作所在责任区的监管官为A岗,另一责任区的监管官为B岗,A岗为主,B岗配合,共同完成监管任务。AB岗的组合必须相对固定,并由基层分局统筹安排。

监管组内应明确各监管官的各自分工和职责,确立一名监管官为组长,组织、协调监管组的各项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官实行“一书、一卡、一册”工作制度。

“一书”是《岗位目标责任书》。监管官责任区划定后,监管官要与基层分局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书面明确监管官的工作任务与责任。

“一卡”是“监管官联络卡”。监管官责任区划定后,监管官要有标有监管官姓名、工号、所在单位、管区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联络卡,并向责任区内主要村居及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公示。

“一册”是《监管官工作手册》。监管官人手一本监管手册,主要用于记载监管员每天完成的工作任务、监管记录、季度自评、基层分局评价等内容。监管官应如实填写,保留监管痕迹,以便日后检查、问责时参考对照。经济户口监管手册在一个考核年度结束后交基层分局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基层监管官网上工作日志制度,量化、细化监管工作环节,使日常监管留下工作痕迹,为绩效考评提供依据,提高考评的真实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监管官在监管责任区内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且一人难以解决的,应立即向监管组组长报告,由监管组集中人力解决;监管组仍难以解决的,应向基层分局局长报告,由基层分局组织协调其他监管组人员合力解决。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官实行分级管理,设置监管员、一级监管官、二级监管官和三级监管官四个级别,不同级别的监管官授予相应的监管权限,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十七条 市局成立监管官评审委员会,负责不同级别监管官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制定《吉林市工商局基层监管官等级认定办法》,具体明确监管官等级认定的原则、条件、程序、方法。

第十九条 不同级别监管官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综合考评认定。三级、二级、一级监管官的设置比例,应根据单位职数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基层人员分布情况等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监管官实行资格年度验审制度,当年未能通过验审的,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

第六章 级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监管官按不同的级别授予其相应的监管权限。

授予监管员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的受理、初审权,无前置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的受理、初审权,市场主体年检初审权和以基层分局名义查处案件的主办权。

授予一级监管官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的受理、初审、审核权,无前置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的受理、初审权,市场主体年检初审权,以县级工商局名义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下处罚案件的主办权。

授予二级监管官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的受理、初审、审核权,无前置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的受理、初审权、审核权,市场主体年检初审权,以及县级局管辖范围内除传销、商业秘密案件外的案件主办权。

授予三级监管官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的受理、初审、审核权,无前置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

业、变更、注销的受理、初审权、审核权,市场主体年检审核权,以及县级局管辖范围内各类案件的主办权。

第二十二条 监管官等级与岗位津补贴挂钩,年审合格的,当年可以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补贴。

第二十三条 监管官在参与干部竞聘和岗位竞争时,可以按照其等级给予适当加分;工作业绩优秀、群众公认的二级以上监管官,根据单位职数情况,可优先考虑晋升职务或解决职级。

第二十四条 基层分局领导原则上从二级以上监管官中产生,监管组长原则上从一级以上监管官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中、三级监管官定期安排疗养,三级监管官每年安排一次疗养,二级监管官每二年安排一次疗养。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将监管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明确培训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组织考试考核,实行监管官教育培训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官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分)。年度未能达到规定学分或未能通过考核的,取消监管官晋级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监管官晋升级别,必须参加并通过统一组织的监管官晋级考核。

第八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管官监管绩效综合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户口信息管理情况;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情况;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和遵守登记法规情况;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情况;重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监管情况;商标、广告、合同监管情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行政处罚质量以及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监管官绩效综合评价每半年一次,由基层分局组织,市局适时抽查。

监管官绩效综合评价先由监管官自我评估,然后由基层分局组织考核,最后由分局长办公会集体作出评价,基层分局评价意见作为对监管官平时考核主要内容和年度年审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监管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监管官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对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等管理措施的;

(三)应实施检查而不作为的;

(四)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经济户口不完整或遗漏重要信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监管信息,妨碍行政执法或导致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管理、维护不当,导致监管信息缺失或影响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

(七)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区内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或江苏省工商局“六条禁令”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责任人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降低监管官等级;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监管官资格。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降低监管官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监管官资格。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相关行为的,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处理,并降低监管官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监管官资格。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项相关行为的,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官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行政赔偿的,应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商职能的调整,及时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构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合作协议

为贯彻《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精神,履行工商部门职能,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共建区域食品安全体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保障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协商,特制定共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食品安全体系合作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的及原则

第一条 合作宗旨。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针,加强区域合作、协调和交流,共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食品安全体系。

第二条合作目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主要范围是中国图们江区域的核心地区,即吉林省范围内的长春市、吉林市部分区域(长春市部分区域是指长春市城区、德惠市、九台市和农安县;吉林市部分区域是指吉林市城区、蛟河市和永吉县)和延边州(简称长吉图),总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770万人。这一区域面积和人口均占吉林省的三分之一,经济总量占二分之一,是中国参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的核心地区和重要支撑。这一区域既是食品消费的大市场,又是食品生产加工的重要区域。同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异较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工作任务艰巨。共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食品安全体系,目的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促进区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合作原则。共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食品安全体系应遵循“自愿平等、合作交流、依法监管,科学高效、确保安全、共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内容及措施

第四条 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合作

1.建立食品质量监测互动制度。尝试采用一种全新的全过程检测监测法,每年度商定监测一类或几类食品,实施不同品种分区域监测,实行“不合格食品检测函告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其他成员方。食品质量共同监测活动由当年轮值成员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方分别负责实施。

2.建立处理不合格食品工作协作制度。各成员方对跨地区的食品源头污染、违法生产经营、流通环节、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联合监管,互相配合。有不良警示记录的企业及不合格食品将进行三地联动公示,凡被当地主管部门确定为伪劣产品并列入市场黑名单的企业,将禁止在三地开展食品经营,不合格食品实行三地联动处置。对其他成员方通报的监测抽查结果或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协查或作出处理的,应在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有关成员方反馈情况。

3.建立区域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各成员方在监测抽查中,对依法确定为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食品,可在通报监测抽查结果的同时,提请其他成员方对该食品实施“退市”,经其他成员方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在区域内对该食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日期)实施“退市”。

4.建立食品质量监测资源共享制度。各成员方还要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的有关信息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现状评估、近期食品安全重点等信息的交流,把好食品源头关。

第五条 加强区域内打假扶优联合执法合作

1.扶持名优企业发展。对名优食品企业在其他成员方地区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妥善予以解决。相互认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测检验。对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涉及的其他成员方地区的食品,应及时与涉及地成员方加强联系和沟通;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食品,应允许继续在该地区流通。

2.加大打假扶优执法力度。对各成员方通报的、成员方地区名优食品企业申诉的、在本地区发现的侵害成员方地区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列为重要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名优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区域内或省际间的侵害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相关成员方应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度以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或以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为内容,同时同步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由当年轮值成员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方分别实施。发现区域内违法违规案件,及时通报给各方,对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一方查处,交接地区联防联治。

第六条 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预警及应急合作

1.食品安全隐患预警。发现或获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应迅速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涉及的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可能的危害程度、危害方式、食品流向等情况通报其他成员方,使其他成员方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2.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故,发生地成员方应视情及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情况包括:事故的性质、波及的范围、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危害方式、食品或原料的流向、造成的危害,是否启动应急机制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请其他成员方采纳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其他成员方在组织本地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时,可向发生地成员方请求支持和帮助;对发生地成员方提请其他成员方配合的建议,其他成员方应积极协调,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成员方应及时向其他各成员方宣布解除应急机制,并将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对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向其他成员方通报。

第三章合作保障机制

第七条 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各成员方应加强协调和联系,推进各项合作事项的开展;各成员方可就合作事项或共同关注的问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或研讨会。协调联系召集方为轮值成员方,召集人为轮值成员方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协调合作协议的实施;具体协调联系事宜由轮值成员方相关机构或部门承担,负责收集和协调各成员方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当年专项合作事项建议,拟定方案,筹备会议,总结工作等。

第八条 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各成员方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等方面信息的交流;加强相互之间的考察学习;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协调沟通,保障合作协议各项内容顺利实施。

第九条各成员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合作协议的各项内容在本省(区)范围内得到落实。

本协议2015年  月  日于  签署。协议一式九份,成员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成员方签字:

签字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附件:3

吉林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管操作规范

具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督导检查工作规范、自律制度推行规范、食品抽样检验规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归档公示规范。

一、行政执法检查规范

1.检查种类。主要有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是指基层工商分局(所)巡查人员在掌握辖区内食品主体的数量、分布等动态情况的前提下,履行日常的检查措施。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商品类别、特定区域、特定对象、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

2.检查方法

(1)制订监督检查计划。除突击检查外,基层工商分局(所)应根据辖区内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巡查计划,巡查计划表内容可根据上级局指示和本分局(所)的工作实际安排调整。

(2)组织实施实地巡查检查。检查人员为经营者所在地岗区责任人,或由分局(所)长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安排。检查内容应依书式巡查计划表的内容逐一实施。

(3)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办法(见附件)。

(4)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置。①现场处置。有轻微违法,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责令改正;发现问题食品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的,督促下架;有违法行为,构成当场处罚条件的,实施当场处罚;对上级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批量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问题食品实施扣留或封存,并及时调查处理。②抄送和移交。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工商法规和其他监管部门法规的行为,在依据工商职责做出处理时,同时抄送有关行政部门;对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进行移交。抄送和移交以县级局的名义实施。③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构成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④启动应急预案。发现的违法行为构成启动条件的,及时上报分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得到答复后启动应急预案。

3.检查记录。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每月集中存档。并将检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录入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要保证输入的数据质量。每月定期上报食品安全监管月报表,按照要求上报专项检查的报表。

4.检查监督。各地要建立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工作调研,制定制度,及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基层工商分局(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检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完成监管任务。

二、自律制度推行规范

1.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管规范。

巡查监管人员根据食品经营主体的不同类型进行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管。

(1)县级以上的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重点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和正式销售发票,逐步实现电子化。

(2)含有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开具全省统一的销售凭证。

(3)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情况,可将进货凭证进行统一装订和粘贴。

2.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的指导监督规范。主要包括:

(1)是否按要求将六项自律制度统一印制并张贴上墙;

(2)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了审查;

(3)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内部条件、内部安全责任制度进行检查;

(4)是否有快速检测等设备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

(5)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辅导规范

(1)自愿申报。基层分局(所)在受领上级安排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任务后,应及时向广大食品经营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目的地培养典型示范户,引导基本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进行自愿申报,填写各种申报表格。

(2)初步评审。自愿申报的创建示范户,应先由各岗区负责人进行前期评价和辅导,而后再由分局(所)组织人员对申报户进行实地考查,由分局(所)长办公会做出是否予以申报的初步决定。

(3)社会公示。为增加创建示范户的说服力、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分局(所)应及时与驻地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将申报户向社会公示,并对申报户进行明查或暗访。

(4)辅导规范。对被明确的申报户,分局(所)应对其进行重点辅导规范,要从证照到承诺、从制度到食品、从进货到投诉,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创建标准逐一对照落实,引导其尽快达标。

(5)报批授牌。对辅导成熟的示范户,分局(所)应及时为其上报审批,对获得批准的示范户,应邀请电视、报纸等新闻传媒机构参与宣传并举行授牌仪式,以提升食品经营示范户的荣誉感,强化经营户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食品抽样检验操作规范

基层工商分局(所)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充分发挥抽样检验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1.制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应当制定年、季、月抽样检验的计划,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对象、检测品种、检测人员安排等事项。

2. 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称“工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3、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确需购买的,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

5、商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被抽样商品所在地工商局负责处理,并在处理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

6、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召回。

四、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规范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积极探索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三级督查分别是:以基层分局负责本辖区督查为第一级督查,以消保科、市场合同科日常组织的定期检查为第二级督查,以局长牵头组织的随机抽查为第三级督查。

二、督查责任。

1、基层分局自行组织的第一级督查,由分局长负责,分局长应组织对辖区各网格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网格监管员查漏补缺、改进监管;

2、消保科、市场合同科组织的第二级督查,由两科室从各自职能出发确定阶段性检查重点并承担相应的督查责任,负责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掌握面上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监管工作;

3、局长牵头组织的第三级督查,由一把手局长带队,并抽调监察、人教、消保、市场合同、公平交易等科室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突击抽查。

督查责任落实到人,对下一级督查未发现或整改不及时又被上一级督查发现的,下一级督查责任人要承担督查责任;对第一级督查中要求网格监管员限期整改的事项,如二、三级督查发现仍未改正的,要在岗位绩效考核中扣分并作出扣发考核奖、调离岗位等处理决定。

三、督查程序

四、督查频率及数量

五、督查事项及要点

六、督查工作规范。

七、督查结果反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督查规范》,对督查程序、督查频率及数量、督查事项及要点、结果反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级督查每次检查户数不少于辖区食品经营户总户数的五分之一;第二级督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对每个分局每月实地抽查食品经营户数不少于20家;第三级督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督查,对每个分局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市场和20户食品经营主体。三是快速处理督查结果。由扎口部门定期收集汇总督查的情况和问题,分局长在第一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分局层面自行限期纠正;二、三级督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开具整改通知书交所属分局限期整改。各层面整改的情况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同时,分季度、半年和年度各进行一次督查结果的分析通报,并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等情况纳入季度、年度考核进行相应奖惩。三级督查结果既为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也是对科室、分局及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第三级督查中,对抽到网格的工作情况进行积分排名,与所在分局及该网格监管员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凡得分不足85分且位列后三名的监管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规范

1.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1)上级通报的不合格并明令要求查处的食品;

(2)在检查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嫌疑食品;

(3)在受理或处理申诉、举报案件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嫌疑食品;

(4)有关单位报告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嫌疑食品。

2.检查和调查

发现以上需应急处理的事项,监管人员应立即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查是否有通报的不合格食品;

(2)查不安全嫌疑食品的供应商、相关进货凭证,批发单位和食品流向;

(3)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处理方式。按照现场检查和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1)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现场实施责令下架、扣留封存等行政措施。

(2)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构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及时上报,得到答复后启动预案。

六、监管信息归档公示规范

1.监管信息类别

(1)基础类信息。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及监管负责人;③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数量和分布情况。④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册。⑤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和食品安全联络员名册。

(2)行政监管信息。①巡查计划表;②日常巡查检查表;③专项检查方案、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总结;④各类催办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下架通知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文书;⑤各类报表。

(3)自律制度推行资料。①发放各类手册和文件的签收单;②食品经营者承诺书回执;③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进行宣传、培训资料及签到簿。④要求食品经营者公示的自律制度样式。

(4)快速检测材料。①快速检测制度;②快速检测计划;③快速检测表单;④快速检测统计和情况汇总分析。

(5)举报申诉和案件查办资料。 ①举报申诉的受理和处理记录;②案件处罚决定书;③食品案件汇总统计表;④食品安全宣传、提示及信息公示、警示、曝光底稿。

2、归档要求。按照分类集中存放的原则,及时归档定期更新。①所有食品安全监管资料均按所属类别集中存放。②对各类催办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下架通知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等具有较强时效性的资料要及时存放,其他常规资料每月更新。

(3)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基层分局(所)要将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上级机关、有权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在办公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附件:4

吉林市大型超市、批发单位、集贸市场

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规范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销售、退出过程中,应避免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规范内容涉及准入、验收、存储、现场加工、销售、退市、管理体系等各个环节关键点,具体是:

1、进货验收控制。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如果超市发现运来的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可以拒收。

2、储存控制。超市要有相应的冷藏、冷冻库房,不得存储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不得低于4℃、冷冻不得低于-18℃。散装食品入库前应转移进带盖的食品专用周转箱存放。

3、销售标签控制。定型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按《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清晰标注相关信息。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由生产者和超市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任何不恰当、不安全、标签错误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均不得上架销售。

4、退市控制。食品经营者应有明确的问题商品下架工作制度和流程。对确定能够威胁健康的商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自行销毁处理或监督供货商协议销毁,索取其销毁的图片文字材料。

5、管理设置控制。

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控。企业甚至可以在食品安全工作上赋予这些人员一定的监管“特权”。

工商所()每季度将根据规范要点,对推行规范的商场、超市进行检查、打分,以百分制为满分,每一“关键点”分别制定了评分标准,比如卸货前现场检查,3分;主食现场加工的保存,2分;冷藏、冷冻温度要求,5分。综合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良好”,定为A级单位;综合成绩在60分至85分的,为“合格”,定为B级单位;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定为C级单位。

评定结果将在辖区大型商场超市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成绩不合格单位,将采取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整改,涉及违反法律、规章的,可予以处罚、曝光。

附件:5

关于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激励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参照《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对全市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奖励适用对象

全市所有聘请的食品安全观察员、督导员以及社会义务监督员。

二、奖励适用情形

上述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协助工商部门制止下列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奖励:

1、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有毒有害食品;

2、销售工商机关已通知下架的不合格食品;

3、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

4、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或者来路不正的食品;

5、销售经工商机关确认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奖励适用程序

上述人员发现经营者销售上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辖区工商所报告;辖区工商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即时受理并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提取证据,在工商部门确认上述人员举报情况属实后,通知其填写《吉林市工商局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交由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报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局批准。工商所(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上述人员的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工商所(分局)签名领取奖金。

四、奖励适用标准

上述人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每案奖金不低于50元,不超过1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工商所(分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所举报的案件事关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实施奖励,不受本意见规定的标准限制。

五、奖励经费保障

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经费,在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及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科目中列支,并按“举报奖”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试行期间,按工商所(分局)批准,县级局审核,设区市局先行列支。各工商所(分局)应当每月上报奖金发放情况,县级工商局每季度将辖区各工商所(分局)奖金发放情况,经设县(市)区工商局汇总上报市工商局。

六、奖励试行期间

2015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

七、奖励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上述人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实际上是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有作为的上述人员为民义务工作精神的褒扬以及工作必要开支的经济性补偿措施,并借以激发社会监督队伍的工作活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有力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基层工商所(分局)要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奖励标准及奖金发放程序实施奖励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奖励实施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报截留或将奖励资金挪作它用。

(三)广泛宣传,深入探索。各单位特别是工商所(分局)要组织上述人员认真学习意见,使他们人人明确意见的主要内容、奖励条件、以及奖金的发放程序,深刻认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单位要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对上述人员履行职责实施奖励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认真总结经验。试行中发现问题,也要及时汇总报告。

附件:6

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一、食品安全检查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店(区)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依职责对食品配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进行监控。发现本店(区)所经营的食品违反法定要求的应及时予制止和控制,并及时向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积极参加各级工商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对食品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全面了解本店(区)内食品经营情况,掌握动态。每周负责将对食品安全查验结果在设置的《食品安全自检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四)负责本店(区)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帮助本店(区)食品经营从业者者增强相关安全意识。

(五)完成店负责人和工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食品食品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二)掌握工商部门指定的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动态。每月10日前统计上报《吉林市食品安全监督情况工作单》。

(三)参与辖区内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的创建评议以及跟踪评议工作;

(四)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材料、报表及信息的报送。

(五)协助收集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各方面人士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各级工商部门。

三、食品安全观察员工作职责

(一)配合或受委托对本辖区流通环节经营场所经销的食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二)参与和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协助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食品安全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经常性地深入辖区食品经营场所,并对各阶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明察暗访,对观察中发现和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

(二)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辖区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与工商部门沟通。

(三)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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