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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论文

时间:2022-04-11 11:14:5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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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监管机制的完善——一个比较分析视角下的文献综述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论文

食品安全是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食品危害以及食源性疾病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关注(周洁红,钱峰燕,马成武,2004)。为此,各国政府纷纷采用技术和法律的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目前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的监管有力和高效,使消费者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机制设计还存在诸多漏洞,在预防和监管食品安全方面仍然力不从心。鉴于此,积极探索国际上最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吸收其经验,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也可以提高我国的监管效率,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并完善相关的机制设计。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特点

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管模式,总结这些不同的监管模式可以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设计提供一些经验和参考,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张月义、韩之俊、季任(2015)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监管机构、法律法规、风险管理、新问题应对等各方面进行了阐述。李刚(2015)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认为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2015)考察了英国、西班牙两国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都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应急机制,其经验值得借鉴。王兆华、雷家(2004)通过对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认为应采取渐进和分级的模式,推进中国食品工业的标准认证体系发展。

(一)美国的监管模式

美国是多部门监管模式的代表,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但其中具有食品安全法规执法权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环境保护局、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张月义,韩之俊,季任天,2015)。美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一个十分强大的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遍及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应对特殊领域的特殊做法(李先国,2011),在执法上强调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毛振斌,2015)。

在诸多制度设计中,美国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十分值得关注(Antle,2000;程言清,黄祖辉,2003)。通常来说,食品召回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见(Buzby,2015)。由于食品召回制度深入人心,美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还是颇有信心的。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DA强制要求企业召回缺陷食品(陈卫康,骆乐,2015)。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DA的监督下进行的,其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Valeeva,2000)。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食品召回有增加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食品质量在下降,而是说明人们对食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Christophe,2015)。

(二)欧盟的监管模式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主要由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组成,这一系统是一个国际性的控制与监督系统,可以对成员国的食品生产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Charlier,2015)。欧盟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主要是建立完善的食品与食品链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这些标准是强制遵守的(焦志伦,陈志卷,2015)。早在1980年欧盟就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有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制定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而将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张志宽,2015)。在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也已经成为欧盟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风险管理措施(Klaus,2015),只要认为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害因素,就可以采取预警原则为基础的保护措施,而不必等到充分科学数据的评估结论出来,这大大降低的风险的发生概率。

英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是食品标准局,是监督英国食品安全的独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的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刘桂荣,2015)。食品标准局代表女王履行职能,并向议会报告工作。这种不挂靠任何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方式,保证了它的独立性和代表消费者的立场。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食品标准局制定了三条原则,即消费者第一、公开透明、公正独立(张守文,2015)。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严格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德国对食品安全控制的特点是其健全的检测体系(罗丹,2015)。德国的检测机构大部分为私营,政府只负责对监管机构的管理和批准,而检测机构通过监测站独立进行质检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董娟,2011)。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的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法国是采取多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典型。由于近20年来连续不断的食品危机令消费者产生恐慌,法国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从管理、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来保证食品安全(陈蓉芳,李洁,2015)。

(三)加拿大的监管模式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分是农业部食品检查检验局,由这一部分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实施联邦政府规定的所有食品的监督、检验、植物保护和动物卫生检疫计划,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处,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李刚,2011)。该检验检疫局也负责制定并管理食品检验、执法、监督及控制计划,提出服务规范;发布紧急食品召回令,组织整个食品链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活动(周洁红,2004)。另外,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四)日本的监管模式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我国较为类似,也涉及多个部分,但是日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尤为成功,其在2003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事物的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委员会是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协调职能的直属内阁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包括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闻哲,2003)。日本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完备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追溯体系(孙杭生,2015)。日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杨明亮,钱辉,彭莹,2004)。日本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施用海,2015)。

与此同时,日本也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这一模式是通过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的(胡定寰,2015)。日本农业协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供消费者查询。日本绝大多数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都能做到严格自律,基本上布及整个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王耀忠,2015)。

(五)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管

韩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是十分强大的,其主要从以下四方面保障食品的安全供应(王中亮,2015)。第一,加强政府内部协调,减少行政管理扯皮现象。韩国政府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避免责任不清和互相扯皮。第二,加重对违法厂商的处罚力度,让违法企业不敢轻易犯罪。韩国政府决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为“保健犯罪”,并且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韩国政府还决定,卫生监管人员今后在完成验收过程后要明确记录本人的姓名,一旦其所验收的食品发生安全问题就要惟其是问。此外,负责食品安全的地方政府部门今后也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对食物中的农药残留量等一系列安全指标等进行量化评分,从而杜绝各地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宽严不一现象(黄怡,王廷丽,2015)。第四,设立举报电话,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证实,举报人可以获得高额奖励。

(六)小结

总结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应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理顺和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能(戴孝悌,陈红英,2015)。在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监管部门数量,合并监管职能。按照“从田野到餐桌”的食物链再造食品安全管理流程,组建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实行项目制与全流程管理模式,确保产品质量可控性及责任的可追溯性(Daniel,1979;Jack,1984;Hobbs,2004)。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格依法办事,共同编织更加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只有对问题食品产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和全程监管(Edward,2015)。三是应该切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彻底扭转当前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推诿、政府着急、群众不满意的被动局面。转变政府监管企业的思路与模式,在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基础上,变包办代替、保姆式管理为督促、监督企业自觉履行生产经营义务(Henson,2000),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特别是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将保护所有企业的惯性思维调整到保护合法企业的正确思路上来,对违法企业必须严厉打击。

二、不同国家对违法企业的处置方式

(一)美国

2015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出台新法案,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新法加强对食品强制性检验,强调对问题食品召回的力度和速度,提高政府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厂家的整顿力度以及对因食品引发疾病案例的及时观察和长期追踪等等(Andreas,2002;Linda,2011)。一旦该法获得通过,对在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中造假的所有人员,将从法律上轻罪判罚,升级为重罪处罚。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这项法律的重要之处在于,要求各级企业和管理者在所有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里,都加强监督和管理(Ching,2011),从进料、制作到能否进入流通领域,都必须负起责任。如果对自家生产的产品有疑问,但是仍然放任其进入商业渠道,那么该企业不能逃避问责。

(二)德国

2015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二恶英污染事件曝光后,为遏制污染扩散,德国政府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事态发生后追溯机制的启动,让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按照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企业和行业自律依然是维护食品安全的第一环(Mikael,2015),但法律的惩戒和威慑必不可少(冒乃和,刘波,2003)。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三)法国

法国食品企业对于品牌形象历来非常重视,因此在其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数企业会在第一时间“自曝家丑”,同时以诚恳的态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求得到公众的谅解。法国几乎每个省市都设有公共实验室,公共实验室作为公共机构,不与任何企业存在联系,这就可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姚水琼,2011)。而公共实验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人才、设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也就可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科学性。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徐跃成,陈燕,文永勤,2011)。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四)韩国

韩国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一直比较严格。2004年6月,韩国曝出了“垃圾饺子”风波。几家不法食品原料企业将本应作为垃圾丢弃的萝卜下脚料制成“垃圾馅”,交由11家知名食品企业大量生产和销售速冻饺子和包子。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康贞花,2015)。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有时还附以高额罚款。

(五)巴西

奶制品是巴西食品监管的一个重要领域。2015年8月,巴西东南部米纳斯吉拉斯州的两家牛奶生产厂在部分批次的牛奶中掺入一种溶液,以延长保质期。消费者饮用这种牛奶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现象。在接到投诉后,巴西有关方面拆除了工厂的生产设备,查封了库存牛奶,并在市场上收缴这两家工厂生产的牛奶。由于牛奶或奶粉来自全国不同地区,如果缺乏有效的原材料控制机制,企业收上来的奶可能就是已经掺假的。为此巴西推出了一系列严打措施。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六)中国

与以上国家相比,我国在违法企业的处理方面相对不够严格。我国滞后的危机管理机制和不严厉的惩处机制导致数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不法个人和厂商的惩罚不够,从而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外部性的问题。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最多罚款5万元人民币,这与其不法收入明显不相称,我国《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按照销售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进行处罚,而事实上,制假售假者不会提供真实销售金额,很多销售过程没有开销售凭证,导致执法机构对销售金额无法得知。这样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规定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商人,不能有效打击违法者,更不能对违法人员形成有效震慑(李先国,2011)。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研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人们日渐关注食品安全,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食品业的经济秩序屡屡受到挑战,也使食品产业链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创伤,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和企业界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研究

王耀忠(2015)概括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织结构,目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外,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还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谢伟(2015)具体论述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在中央政府层面,组建了最高协调机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政府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此外,我国学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通过不同的思路、利用不同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说明。李长健、张锋(2015)以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探讨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二元向三元过度的路径的合理性,建议加入社会中间层作为安全监管的提供者,以改革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的弊端。卢剑、孙勇、耿宁、徐春祥、张晓强(2015)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时候,是从食品生产链条的各个阶段分别进行讨论的,建议建立农业投入品、食品初级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监管体系,并配合形成相应的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模式。

(二)关于我国监管制度存在困境与弊端的研究

我国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弊端分析及建议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应对食品安全新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二是法律之间有交叉,有些领域缺乏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监管部门的权力实施中存在问题,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四是缺乏风险评估及预测机构,食品监管的标准混乱(李路平平,汪洋,2015)。

崔卓兰、宋慧宇(2015)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结合市场供求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信息不对称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应该实行多元监督、改善契约监管方式和技术监管方式。李长健、江晓华、王悦(2015)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困境进行了解读,认为造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是由立法漏洞、政府组织机构混乱和传统文化以及城乡二元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刘亚平(2011)则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出发,从抽检制度、追责制度、运动式整治方面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并对应提出建议。詹承豫(2015)则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放在我国经济转型大背景下分析了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五大矛盾,涵盖了整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并据此提出中国政府的对应策略,也有学者从信息传递(施晟,周德翼,汪普庆,2015)、质量认证(王志刚,2015,2015;周洁红,叶俊焘,2015;郑风田,2003)等方面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思路。王耀忠(2015)则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农业部负责;另一方面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自定标准等多种标准。同时具体的监管事务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农业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结果是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失去了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研究

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高了有用参考。但是学者对发达国家的研究相对零碎和不够系统化,不能从整体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宏观把握。在总结和梳理学者思路和建议的基础上,我认为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有效创新,从而完善我国的食品监管机制。

(一)理念创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

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链条,其功能是“让公众了解风险管理如何进行以避免公众恐慌”。有关风险交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交换信息的性质、数量、意义以及风险管理等问题的探讨。Covello( 1992)认为风险交流是利益团体之间有关风险的本质、重要性或控制等相关信息的交换过程。Williams和Olaniran(1998)把风险交流定义为关于风险本质、影响、控制与其他相关信息的意见交换过程。关于风险交流的范围,Seeger(2001)认为应该涵盖三个阶段,即危机前、危机时期以及危机后,但是他强调重点应放在危机前的预防工作上。国内对风险交流的研究则起步较晚,目前主要有郭小平、秦志希(2015)对媒体责任及传播策略的研究,林爱珺、吴转转(2015)对公众认知的研究,温志强(2015)对政府应急管理的研究等。

目前风险交流的模式可以分为四种:(一)赢得信任模式。信任是一切沟通的基础,任何一项交流都会对信任产生影响,不是在加强,就是在削弱。(二)双向对等沟通模式。风险交流是一个特殊的沟通过程,虽然学者们都强调这一过程应该是一个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但事实上,对于众多的风险事件,尤其是公共性的风险事件,处于沟通双方的主体地位很难等同。(三)愤怒管理与提前预警模式。这种方法对于理清公众要求、明确短期沟通目标、指导创作沟通重点信息有重要意义。(四)信息突显模式。这一模式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主动发布信息、组织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答和组织主流媒体培训等。虽然以上四种模式各有优点,但针对我国国情,我们主张采用政府风险交流的“民-主范式”。风险交流应是多元的、民-主的与参与的(Natalia,2000)。不仅施政于民、全面告知风险,更问政于民,在事件应对与处置中,真正强调民众的建言献策,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而公众应由“被动公众”变化为“主动公众”,主动寻求健康信息、主动提供风险信息和志愿开展互助沟通等。

(二)机制创新——加强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繁多,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江涛,黄沛,2011;王海萍,2015)。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普及,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供应链的管理亟待加强,以保证上游原料供应和下游销售渠道畅通(何坪华,凌远云,周德翼,2015)。国内外有很多关于利用供应链管理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文献,如Hennessy(2001)等分析了食品供给链中食品质量与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Vetter(2002)等论述了在安全食品的供给中食品产业的领导力量的作用及机制。供应链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广泛引入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改“末端治理,为源头控制”,对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食品供应链进行综合管理。

魏毕琴(2011)从微观层面对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主体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促使由超市主导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主体共生关系形成的路径。黄桂红,饶志伟(2011)通过对供应链需求、供给和制造三方面不确定性的来源进行分析,给出了相应的预防策略。王化峰(2011)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管理必要性研究,剖析了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浅加工、中加工、深加工三种模式及其特点,提出加强我国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管理的建议。

李宁(2011)通过对国内外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无论在管理上、发展模式上还是技术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研究了农产品供应链集成化发展模式问题。鲁丽丽,郑红玲(2011)通过广西香蕉所面临的困境出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产销问题,需要尽快构建供应链。郑素芳,张岳恒(2011)和李艳芬(2011)等也对具体农产品供应链进行了相关分析。朱艳新、黄红梅(2011)认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物流能力的大小,都直接决定着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和速度,建议积极构建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并对供应链模式进行创新。

(三)制度创新——建立第三方监管体系

参照国际成熟经验,独立的第三方检测不仅可以弥补政府检测力量的不足,也有助于提高质量检测工作的效率,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可资借鉴的一种制度选择。所谓第三方检测,是指由国家指定的相关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食品生产从原料到成品各个环节进行公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的一种制度安排(周清杰,徐菲菲,2015)。近些年来,欧美先进国家在实行由“农田到餐桌”的食品质量监管中,探索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赵雅玲,2011;高秦伟,2011;薛庆根,2015)。例如,美国的食品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美国的监管者很早就采取第三方检测,将常规性检测工作交给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各州的独立检验中心或实验室,政府负责监督第三方“循规蹈矩”。

有学者从动态社会契约理论论证了第三种力量参与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苗建萍,熊梓杰,2015)。要构建我国的第三方检测体系,必须从现有社会资源中得到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要发挥公众的作用(阮兴文,2015)。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弥补政府失灵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有一大批与食品科学相关的国家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还有一些实力雄厚的专业企业。这些优秀的专业资源将成为有效弥补我国政府资源不足,提高食品质量检测效率的可行选择,为国民的食品消费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为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这些机构需要接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市场的严格监督。政府是食品安全的最高监管者,因此,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说,要取得社会和市场对其检测结果的认可,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有了政府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认可,才能使第三方机构获得其生存、发展必要的社会权威性保障。

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分析2015-07-10 19:56 | #2楼

一、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多层次、多部门的系统性问题

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28个单位协作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多层次的问题。第一层面是解决多头执法和边缘执法的问题;第二层面是落实技术监管责任;第三层次是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第四层面是强化执法监督、司法衔接、责任追究的问题;第五层面是提升产业结构、环境保护的问题;第六层面是普及知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七层面是夯实基础、群防群治的问题。第八层面是政治权力体制、民-主法治环境的问题。部分食品监管环节职责的合并,仅解决第一层面的浅层问题,没有解决更多的深层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难解决。

(一)多头执法相对整合,仍存在多个部门执法现象。食品从田头到餐桌,以及进出口食品,涉及药监的餐饮监管、工商的食品流通监管、质监的食品生产监管(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相关产品仍由质监局监管)、农林的种植养殖监管、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食品监管、城-管的食品流动摊贩监管,以及卫生的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主要执法部门共7个。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复杂,即便将来政府改革,工商的食品流通监管和质监的食品生产监管,整合到药监局管理,仍有5-6个部门执法监管,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产业链安全,仍旧需要综合协调与监督。

(二)食品广告执法、标签印刷品执法是食品安全的边缘执法。工商部门负责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和处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食品标签、包装印刷业的监管和整治工作。例如:上海查处的白酒假冒案件,印刷产品价值260万,涉及温州苍南印刷。

(三)技术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处置,并定性是否食物中毒、确认中毒人数、出具事故原因报告,指导下阶段工作,只有疾控中心才具认定中毒法定资格。卫生部下发文件,要求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职能,目前,省市县三级都没有理顺和落实。

(四)提升食品产业结构是做好执法监管的基础,需协有关部门出台长期政策,予以引导。虽然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但仍需承担制定并组织实施以“菜篮子”主要商品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政策、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例如:某区政府区属10菜市场内部监管和农村菜市场的改造。区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及工人集体用餐场所的环境和卫生设施等的内部管理,开展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区供销社指导供销社下属企业做好食品的经营管理,做好农资流通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和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五)执法监督、司法衔接、责任追究、财政保障是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区监察局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督办,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区公安分局查处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侦查,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区法制办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放心工程经费保障。目前,执法监督、司法衔接、责任追究都没落实到位,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失职常见。例如:公安侦查嘉兴死猪非法收购案件,两个犯罪团伙被判无期徒刑,震慑了犯罪,杜绝了非法收购链条,同时,农林部门无害化处理死猪未执行到位,导致养殖户大量抛死猪到黄浦江。

(六)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科技推广是解决食品安全根本性措施。发展和改革局贯彻实施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环保局对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落实食品产地退出机制,等等。目前,食品产业低、小、散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导致监管难、取缔难,例如:各地食品无证黑作坊、无证小餐饮数量已经超过有证经营单位,宁波某地区试点综合执法也难取缔;食品原料的污染,例如:海产品、大米的重金属超标源于海水和土壤的污染。

(七)广泛宣传,弘扬诚信,营造氛围是创造食品安全法治环境的长久之计,需长期组织开展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指导全区有关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报道。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工作。工商局建立诚信共享平台,落实奖惩机制,促诚信。不仅要组织所有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营造人人参与监管的局面。

(八)落实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监管基石,需长期指导和督促。街道(乡镇)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加强食品工作决定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县级食安办可以在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应当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村(社区)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这需要长期的督促、指导和考评。

(九)18年轮回改革表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加减法,仍需食安办长期协调和督促。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卫生部门向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副食店)、餐饮服务发卫生许可证和统一监管,无力监管,问题很多。2002年机构改革,质监局接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并实行QS许可和监管;工商部门接管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保留餐饮监管职责,同时仍旧发放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卫生许可证,基本形成分段监管的格局。2015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再次确认分段监管原则,各监管环节分别发放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各自监管;2015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否定分段监管原则,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副食店)、餐饮服务统一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回顾食品安全的监管历程,18年监管机制的分分合合,没有改变食品安全问题,甚至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并非简单的监管机构加减法能够改变,而是需要政府实体化的食安办组织、协调、督促解决上述第二、第三……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2011年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前,各地药监系统只承担药械监管和食品综合协调监察职能(食安办),机构改革至今,全省各地有半数的市级县级药监局承担了餐饮监管职能,部分药监局将食安办职能移交卫生局,部分仍挂靠在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7月26日省编办《关于调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浙编办(2012)70号),省政府副秘书长兼职省食安办主任,由省卫生厅长兼职,省药监局长兼常务副主任,设立专职副主任一名。例如:宁波市编委办于2015年2月6日印发了宁波市食安办的设置文件。目前,各市、各县区政府对于如何改革食安办,持观望态度。食安办仍挂靠在药监局,使得应有效能无力发挥。

1.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使得各级政府授权食安办的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各级政府领导抓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都喜欢抓牵头单位食安办,食安办协调、监督各职能局是项得罪人的工作,目前各级药监局长、副局长都兼职食安办主任、副主任职务。由于许多正、副局长不懂各部门的业务,更不愿从事此项得罪人的工作,而是将此项工作交给本局的内设处室(科室)承担,常将工作推卸给处长或科长,实际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是药监局的食品协调监察处在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是药监局的食品协调监察科在牵头负责,因此,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综合协调监督模式是毫无执行力,监督、协调很难落实,很难取得实效,难解决实质性、根本性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必须有个顶层设计机构(政府常设的独立食安办),代表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公正监督各职能局和下级政府。例如:2015年2月底的浙江省某市鲜奶事件,由于没有合理定位食安办职能,不能依法行政,不清楚执法抽检、风险检测抽检与评价性抽检的区别,没有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引发各级媒体转载,引起市领导批字,企业信誉受损等连锁反应。 

2.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使得各级政府给食安办人、财、物难以有效落实到位。药监系统负责人共识:食安办工作是替政府领导做的,不做、少做是看不见的,失职是追究政府领导责任;餐饮等具体执法失职,出现食物中毒,是本局的直接职责,要追究本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于餐饮副食店监管的监管对象面广量大,且普遍违法,容易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在当前“人海战术”“人盯人”传统监管思路下,其人员、经费永远是不够,也永远是管不好的。当药监承担食安办职能,局长们都会想办法将食安办的人员、经费等资源,以借用、借调等各种形式,挪用至药监工作,某市的11个县市区食品协调监察科2-3人减少至1-2人。另一面,食安办没有独立账户,县市区食安办专项经费被挪用至药品和餐饮监管,造成其他单位意见非常大,损害食安办的协调权威,影响各部门互相配合运行机制,降低了各级政府食品监管的整体成效。

3.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使得各级政府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无法实现对执法局和下级政府的客观考评。食安办履行综合、协调、考评、监督,要公正界定各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追究各监管部门失职责任。食安办设在药监局,存在下列矛盾:一是即便部份分段监管合并,实际监管中仍有许多争议,例如:农林局在流通销售环节抽检到不合格农产品,移交药监局处理,而药监局认为只负责处罚销售农产品市场主体和企业。食安办挂设药监局必将有利药监的界定,可能导致其他部门不予执行。二是药监局通过食安办,以考核等名义,将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全部责任都推卸给行业主管局、行政主管局,例如:建设局检查建筑工地,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教育局检查学校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承担全部监管责任。隐匿药监局对上述单位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只是行业管理责任。三是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局,药监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制约,挂设在药监局的食安办如何客观公正考评同级的药监局,还如何考评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四是各级食安办放在药监局、卫生局,无力做督查工作,监督其他部门履行职责,基层食安办被-迫做些宣传、汇报、总结、简报、整治、信息发布等常规综合工作。五是食安办既要代表政府迎接上级考核,又要考评下级政府,药监局通过食安办,将本局的小餐饮整治、无证餐饮整治等工作,推卸给乡镇街道,使得乡镇街道无权无法落实,只能求助药监等驻乡镇派出机构完成,被-迫拿出额外的经费奖励或补助药监等派出机构人员,既造成腐-败,又做不好工作。六是药品从生产到销售是药监局独家全程监管,工商负责打击违法广告、卫生局负责行业管理医院,协助管理,由于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局,有些县市区药监局借助食安办机构,将药品监管纳入到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食安办名义,通过工作部署和考核等方式,将药品监管职责推给工商、卫生、公安等承担次要职责或协管职责、行业管理责任的部门,还推卸给无执法权的街道乡镇,乡镇街道人员既不懂业务,也无执法资格,被-迫到药店签字,伪造巡查记录,再到药监局复印资料,再让药监局检查乡镇街道药品监管台帐,例如:浙江某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创建药品安全示范乡镇,所有村(社区)都是药品安全示范单位,都写6本药品管理台帐,各地药监局被-迫拿出资金拨给乡镇,奖励给做台帐的乡镇个人,食安办成为药监局转嫁责任的工具。

4.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使得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督查的政令难以畅通。食品安全委员会涉及二十几个部门,既有食品监管的执法部门,也有食品行业管理和主管部门等等,涉及政府分管领导很多。客观而言,分管卫生、药监的政府分管领导很难协调、指挥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因为这些部门的分管领导比分管药监、卫生的政府领导更为强势,所以强化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食品监管工作,必须要求各级政府常务副职领导分管食安办,常务副职领导能够协调其他领导分管的部门,同时,常设机构食安办的地位也得到提高,更能有效协调其他职能局。例如:政府常务副职协调解决宁波全市食物中毒放任不管和职能不清等问题,能督促第二、三、四层次部门责任的落实。省食安办由浙江省常务副分管,各地政府也应如此安排。

5.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不利于药监、卫生系统的内部团结。一是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局,药监局领导兼职食安办主任后,属于药监局本局的事情,应由局办起草印发文件的事情,局领导为了分解或推卸责任给其他其他单位,要求食品协调监察科起草,并食安办名义发文件,将责任推卸给其他部门,造成其他部门人员的怨言和不执行,食安办工作人员假如不能执行领导错误决策,会被穿小鞋。例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属于药监局的职责,有些领导就想让食安办起草文件,推责给街道乡镇整治,最终街道乡镇还得求助药监局帮助,只是兜了一个圈子,药监卸掉责任,街道成责任主体。二是食安办要求监管职能单位上报总结、资料,是督促局办公室上报资料,药监局办推卸责任,要求职能科室各自直接上报至食品协调督查科,尤其是工商、质监局将食品监管职责划归药监局后,药监局办推卸责任,要求内设的餐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科室将各环节监管材料上报承担食安办职责的处室,造成承担食安办的处室与局办职责不清和混杂,工作推诿影响同事之间感情。三是基层药监局长还要求食安办人员参与餐饮、副食店监管的集中检查,造成食安办工作人员没有精力做本职工作,不参加检查,被领导穿小鞋。四是食安办对各部门下达监管任务和考核指标时,给药监局的任务较重时,产生同事之间矛盾。五是承担食安办职能的科室以食安办名义考核药监局工作,药监局又以党组名义考核承担食安办职能的食品协调监察科,造成考核效力对冲和抵消。六是承担食安办职能处室工作人员,不严格考评是失职,工作认真严格考评,反而得罪全局同志,不但在该局民-主评议中受到排挤,更别指望提拔重用,谁还愿意从事食安办的具体工作,谁会认真严格抓工作落实。

6.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不利于食安办队伍建设和积极履职。食安办设在药监局,由药监局局长兼职食安办主任,分管副局长兼职食安办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在此种机构设置下,食安办没有独立的党组机构和财务,食安办内设处室人事安排,负责人的任命、提拔或向外推荐干部,实际都是由药监局的党委讨论决定,基于局办公室有人事权和财务权,餐饮、副食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药品监管有审批、许可、处罚等实权,而且两支队伍庞大,无论是利益引导,还是干部民-主测评,都轮不到食安办的工作人员,食安办工作人员成绩再出色、能力再强,在药监局必然被边缘化,没人愿意继续积极从事此项工作。由于食安办(食品协调监察处、科)既无实权,又无前途和地位,工作认真得罪同事和领导,整天处理公文、文字综合和编写汇报材料和领导讲话稿,工作性质类似政府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局,近年基层食安办工作人员超2分之1主动调离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岗位或药监局,离开的许多人员还是优秀骨干,甚至是组建食安办的政府综合部门来的优秀干部,剩下干部都没有积极性,食品协调科室在“上有政府领导政绩压力,下有百姓强烈呼吁监督,中有各职能局互相推诿,旁有药监领导同事压制”的工作环境中。食安办不能发挥职能,最终损害政府领导政绩。

7.食安办挂设在药监、卫生,不利于改革后药监系统工作的落实。首先,当食安办挂靠药监局,食安办无力监督药监局履行餐饮、副食店、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职能,督促卫生局履行餐具集中消毒监管和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职能,药监、卫生失职和不作为必然成为常态,例如:浙江省某市各地药监餐饮监管底数不清,监管不规范(没有定人、定岗、定责、定任务、定检查项目和频次),处罚未规范自由裁量,不投诉不立案不查处等等,增加了以权谋私机会和腐-败失职的风险,无证餐饮数量超过有证餐饮单位,无证餐饮是有证的1.5倍,餐饮企业普遍违法,疑似食物中毒和食物中毒经常发生,全市报到食安办的统计数据是零,餐饮监管实际效果不比机构改革前理想。其次,药监承担餐饮监管职责后,对餐饮单位发证和检查,同时,卫生局也扩大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将100平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都纳入公共卫生发证范围,导致一家餐饮单位原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理,现变为两个部门发两个证件,分两次检查,同样抽检餐具。其三,餐饮单位很苦恼,多了一个重复监管的衙门。百姓办事非常不便,多领一张许可证。

三、如何科学推进食安办体制改革

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国务院副马凯和中央编委办副主任王峰在具体解说此次改革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改革方案,不一定依照国务院方案。

1.工商、质监的食品监管职能划转药监局,越到基层越难推进。2015年浙江省机构改革已3年,半数县市区的卫生局与药监局未互换餐饮监管与食安办职能,这次在原来未改革完成基础上,再次改革,越改越乱,快速推进难,同时,还涉及人员整合,业务整合,监管档案重新建立,执法文书和系统改版整合等等。食品监管需要检测机构检测。由于食品检测与其他产品检测的许多检测设备和仪器共享共用,因此,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但造成资产分割扯皮,还易造成重复投资,而且新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和人员培养,需要数年,难免出现监管真空,需食安办协调。

2.浙江省11个地级市食安办改革推进梗阻的原因。例如:浙江省某市编委办于2015年2月6日印发了调整宁波市食安办设置的文件,建立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兼职食安办主任、药监局长兼职常务副主任的模式,由于药监局长未兼职食安办主任,为此,该市11个县市区药监局长都觉得此种模式,不利于借助食安办的力量,不想让食安办监督药监局餐饮工作,都找各种借口,故意不推进食安办实体化。为避免改革梗阻,只有将食安办统一设置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设立独立常设机构,脱离与药监局的矛盾纠葛,由政府办牵头组建,才能顺利快速推进。

3.省以下食安办改革,可不增编,实现职能强化。各级政府应尽快改革食安办体制,由政府常务副职领导负责筹建,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可先将药监系统的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室人员,统一划转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筹建食安办。假如不愿增加编制,再从各监管职能部门抽编划人,选择既懂得工作业务,又具备综合协调组织能力、更有较强责任心、敢于工作得罪人的人员,组建实体化食安办,先将药监系统的食品协调处室人员整体划转到政府办,食安办人财物由政府办代管,逐步解决第二、第三……深层次的问题,监督效果比挂在药监局好很多。

4.食安办改革需自上而下采取有效措施,快速推进。上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督查各级政府尽快调整食品综合监督体制。一是在全省各类食品工作会议上,要求市县6月份前机构设置和人员到位。将食安办实体化列入2015年省、市、县三级政府食品工作责任状内容,将食安办实体化列入2015年省市县三级政府食品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二是在即将出台的各地级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将县市区食安办实体化,强化综合协调监督职能,作为重点内容。三是将县市区食安办实体化作为2015年社会管理创新食品监管的重要内容。四是上级编委办应下发文件,制定指导意见和下放编制,否则,县区政府编制普遍超标,很难挤出编制。同时,省市县三级编委办系统会议上,应当将推进食安办实体化列入重要工作,必须列明时间表。

5.改革之后的食安办,要制定科学考评机制,力促各监管环节和各级政府责任落实。省市县三级食安办需要转变工作作风,改革考评办法,对于下级政府的考评,重点考核政府人财物保障和各职能局业务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要注重客观指标,真实反映工作实效和问题,避免年底赶场子,听汇报,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让基层作三陪,浪费精力。例如:省食安办考核11个地级市政府,一是考核下级政府对于食安办实体化和政府对于各监管部门的人财物保障如何,对于细化职能局职能分工和政府对职能局考评如何,对于省级政府及上级食安办下发文件执行如何,二是制定科学的调查表格,让城调队随机到基层调查群众满意度,查找监管工作问题所在和群众不满意的具体环节,来年改进工作。三是由于省食安办不可能精通各部门业务,也没有很多精力考核11个地级市各监管环节,更不可能一次赶集检查就了解整体工作,不能再形式主义检查台账,因此,省食安办要考核省级各职能局考核11个地级市的各职能局,让省级各职能局拿出考评细则,评分细则要以该地区该监管环节的食品合格率、监管相对人的违法率、监管部门的查处率等客观指标作为主要考评依据。省级各职能局要每年随机到各地级市检查,检查该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抽样检测食品,作为考核主要依据。省级各职能局必须对全省11个地级市职能局工作予以考核评分,必须排出名次,年底报食安办,通过各级食安办上下联动,自上而下促进各监管环节落实具体执法责任,各级食安办自上而下代表上级政府考评各级政府人财物保障。

在答记者时说:“要让人民呼吸洁净的空气,饮用安全的水,食用放心食品,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食品安全问题已位列治安、反腐-败、环保之后,成为当今社会的第四大公共问题,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健康生命和长寿幸福。食安办体制改革是当前食品监管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协调监督执法局履职的迫切需要,各级食安办不能成为药监部门附庸,不是解决本药监局编制和职位紧缺的途径,它是解决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食品工作和有效监督考评各部门履行职能的手段。食安办绝对不能与药监局合署办公,也不能挂靠在药监局,更不能由局长兼职食安办主任,其道理非常简单,正如,财政局长不能兼职审计局长一样。我们只想把公事摆到公开桌上探讨,请求上级领导解决问题,我们个人对任何一位药监局长没有任何私人意见,而是认为现行的食安办设置体制不可行,无法实现食安办职能,具体工作人员想干事,也干不了,无法实现政府抓手作用,更无法将党政领导负总责的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各监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

近期,华尔街日报称:“任何来自西方的人都担心中国食品以及生活品质,许多跨国公司的外国人都开始撤离中国”。当我们赖以生存的食物安全也保证不了时,还谈什么科学发展、谈什么美丽家园、谈什么精神文明。也许只有当人们即将离开世界时,才真正参悟生命健康的珍贵。假如各级领导认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职能合并到药监局,就能吃上放心食品,这如同2015年《食品安全法》出台时,大众认为就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样。那都是童话小说。食品安全监管历程告诉我们,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的事情,更是多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复杂。如今,社会管理已经积重难返,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并非简单的行政执法合并就能解决,需强化食安办,需协调解决多层面、多部门的问题。人民评价政府和领导,“不是看他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而是看他为人民谋取多少福利”。如今,当承担食安办职能的药监局的食品协调监察处室(科室)人员也没有信心工作,也期待离开这个岗位时,还如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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