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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维度

时间:2022-04-11 11:16: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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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维度

一、制定目的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维度

为进一步加强 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工作,严厉打击 餐饮服务环节 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本局办事效率,防止餐饮 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 餐饮 服务环节 监管中出现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 , 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 违法经营以及本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遵循原则

1 、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解决,化解矛盾。

4 、树立 餐饮监管 行政执法权威。

三、受理机构

分局食品科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餐饮服务环节 违法

经营行为 的举报投诉。

分局纪检室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 本局工作人员以权

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的举报投诉。 四、受理范围

1 、 本局工作人员 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或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行为。

4 、违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 、从业人员持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6 、餐饮店内外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办理程序

1 、根据案件的性质、地点及其他情况及时移交、督办或直接查处。

2 、来信来访反映的,应当记载反映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简要案情,并将材料及时呈报负责人。

3 、负责人签署调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函发出。

4 、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身份。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5 、进行调查的,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逾期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6 、逾期不报,又无理由的,通报督办。 六、工作责任

1 、凡在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不依法办案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对举报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对举报人不耐心细致、态度生硬的,要向举报人赔礼当前,并及时纠正。

八、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投诉举报电话 : 食品科 52222558 、纪检室 52210803 ;

电子邮箱: kxbgs@cqda . g ov . cn.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局长对餐饮服务 行政 许可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责 餐饮服务 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科具体经办

餐饮服务 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本局采取设置公告栏或制作活页材料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 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 、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 、清洗消毒管理;

5 、人员卫生管理;

6 、人员培训管理;

7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 、加工操作管理;

9 、餐厨垃圾管理;

10 、消费者投诉管理;

11 、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 资 料:

1 、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 、卫生检查计划;

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 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 1 年的;

2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 3 年的;

3 、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 5 年的;

4 、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 5 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 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八条 本局 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 。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 本局 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地址门牌号 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提供 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 60 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局纪检室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监管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监管 范围

在开县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

三、 监管 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 继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 继续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 、分类管理制度建设 。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农村宴席规范化管理制度,推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及农村宴席登记、备案管理等制度。

五、 加强监督检查

1 、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2 、对 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 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 1 次,大型 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等 重点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 2 次,检查覆盖面 100% 。

3 、 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

4 、 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 抽样管理

1 、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并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2 、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3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七、行政处罚

1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 、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 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 日内通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责任追究

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一、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开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组织拟订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的应急预案,加强对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处理工作的领导。

二、应急处置内容和步骤

(一)事故受理。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详细登记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二)事故报告。 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监〔 2015 〕 10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食物中毒的,要立即向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快报。

(三)现场控制。 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采取行政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调查取证。

1 、及时到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餐饮服务单位,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 、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 48 小时内就餐场所、

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

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3 、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

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 、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

证据。

(五)现场判断。 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结论

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三、适时组织应急 处置 演练。

每年应根据情况至少组织一次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工作的应急演练。

四、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要详细询问事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应急管理职能科室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2015-07-10 11:10 | #2楼

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协调、统一民勤县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我县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三、凡在民勤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内容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原则。

五、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县局经检分局负责收集各工商所依法行政过程中获得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并定期上报市工商局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食品安全信息来源:

(一)、在整个食物链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有影响或可能有潜在影响的信息,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功效宣称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1、食品监测计划和检验结果,包括专项整治内容、检验报告等。

2、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3、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食品安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和及时,对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九、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市、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提供。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由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县工商局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市工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县食品消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制度为了规范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1、县局经常性组织全局职工学习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

2、局机关股、室、分局和各工商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职工的业务学习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学习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3、局机关职工的集中学习时间为每周星期二早晨,由县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学习的内容应于每周星期一前报办公室。

4、各工商所采取集中学习和职工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活动由所长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要求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自学有笔记。

5、严格学习考勤制度。集中学习每个职工都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视为迟到;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6、各工商所除按时参加县局、所内正常的学习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

食品质量信息报送(报告)制度食品质量信息报送(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妥善处理食品质量信息,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信息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消费环节中发生的相关食品质量信息。凡作为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无公害基地、定点屠宰场等企业,应定时向民勤县工商局经检分局如实报送本企业的食品质量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二、凡在民勤县境内从事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 各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获得的食品质量信息,应及时报送,不得延误。

四、县局及时将食品质量信息报市工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报告(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问题食品的信息:

1、问题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

2、问题食品的生产曰期或批号;

3、问题食品的不合格项目;

4、相关部门检验报告;

5、信息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二)、放心食品的信息:

1、放心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

2、相关部门检验报告;

3、信息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六、报送的信息应当加盖印章,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齐鲁红盾]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引导健康消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通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和申诉举报等方面的情况,把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以及假冒劣质食品信息通过媒体公布,警示消费。

二、公示或信息应有正、反两方面的。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则可向消费者予以警示;安全食品、合格食品,则可引导消费。

三、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可采用电台、网络、电视台、报刊公示,可在社区固定橱窗予以公示,也可在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处予以公示。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信息要认真对待,定期公示,以稳定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齐鲁红盾]

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责任书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责任书

为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广大经营者中树立共同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意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食品经营单位(户)在经营活动中,保证做到:(1)不制售腐烂变质食品和霉变虫蛀食品;(2)不制售无厂址、无厂名、无生产曰期、无保质期、无合格证的食品;(3)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食品;(5)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食品;(7)不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2、食品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商品信誉卡或者销售发票。

3、严格执行家电和其它商品的“三包”规定。

4、发现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二、奖惩:

1、凡年内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单位(户),经检查验收,可推荐参加“重守”企业或“十星级”文明个体户评选活动。

2、若违反“责任内容”,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户主)签字:

监督单位负责人  签字:

订立时间:   年  月  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备案制度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县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把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肉类食品主要包括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类肉品,肉灌制品、熟肉类食品。

二、纳入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备案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食品超市、菜市场、食品专卖店、食品仓买店、个体食品零售店等经营门点。

三、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的肉食品经营者,其产品进入市场前,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准入备案内容:商品经营者名称、住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猪、畜禽屠宰企业还需要提供《定点屠宰许可证》。

四、生猪、畜禽肉类屠宰加工者,应与进入的市场、超市、食品、商场、菜市场、食品专卖店、食品仓买店签订厂场挂钩、产销挂钩合同。实施定点屠宰、定点检疫、定点加工、定点采购,统一进货。

五、肉类食品市场、超市、商场、专卖店、个体销售网点的经营者,必须建立肉类食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在食品购销台帐上核实并签名。

六、工商所要加强肉类食品质量、注册商标、包装标识的监管。发现末经检疫的肉品或者畜禽产品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发现无生产厂名、厂址、保质期的“三无”肉制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对负有责任的加工者、销售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辖区工商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企业(经营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主体: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3、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的;

4、建立完整的进货登记制度的。

三、分类监管的范围主要是流通环节的各类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及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食品店等。

四、工商部门将经营户的守法经营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即无不良记录、守法经营户且正常年检通过的为A类;有一般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为B类;有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为C类;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为D类。

五、加强对食品企业(经营户)的曰常巡查,丰富和完善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内容,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曰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六、对食品企业(经营户)实施分类监管。

1、对A级企业一般不予检查,商户需要时为他们提供必要服务;

2、对B类企业开展曰常教育,定期检查;

3、对C类企业锁定为重点检查对象,除每月两次巡查和定期检查外,还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对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警示;

4、对D类企业随时加强曰常检查,每周巡查一次,进行重点监管,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七、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各工商所按照“监管到所”的基本要求,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以市场巡查记录为基本依据,按照A、B、C、D的分类级别,建立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台帐,以企业“经济户口”为载体,工商部门将管辖区域内各个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输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

台帐要求设立完整,装订成册,并同步建立动态监管档案。

八 、食品企业信用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汇总目录,汇总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用类别(见附件)。二是产生分类的依据(如市场巡查记录、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以上两项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九、县局对工商所的分类监管给予督导并对各工商所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十、努力实现监管体制、机制、方式的改革创新。

要将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与商品准入制、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先行赔偿制、“12315”投诉举报工作紧密结合,保持信息的互通,做到对信用企业(经营户)的分类全面、客观、准确。[齐鲁红盾]

食品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凡在民勤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安全实行分管辖区负责制。工商所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区域分管人员对分管工作,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管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2、工商所和监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救援和调查工作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6、故意破坏现场,刁难、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7、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市场监管末尽职尽责,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县局将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齐鲁红盾]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一、查验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上市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账记载是否及时,索证索票是否全面,信誉卡填写是否规范。

四、对食品市场巡查实行谁分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五、坚持食品市场巡查工作有安排,有记载,有汇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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