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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调议事制度

时间:2022-04-11 11:19: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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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调议事制度

一、会议召开形式

食品安全协调议事制度

工作会议以三种形式召开:

(一)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主任决定,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检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应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部署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委员会部分成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协调委员会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各成员单位汇报本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相互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研讨整治措施及对策;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工作要求。

(三)联络员办公会议:每周五上午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会议内容:联络员根据工作职责汇报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流信息,分析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及时向协调委员会领导提供预警报告,处理办公室相关事宜。

二、会议的组织分工

(一)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其会议组织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责,按以下分工进行:

1、以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卫生事故时,会议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卫生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以食品流通经营、商标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流通经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工商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工商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3、以食品标准、生产加工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质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质监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4、以食品源头治理、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种植、畜禽饲养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农业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5、以肉品、酒类、盐类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肉品、酒类、盐类的生产销售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商委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商委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三、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会议制度。凡是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均安排相关人员参会,不得无故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二)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应认真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有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特殊情况一天)向牵头单位报送相关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单位起草,交协调委员会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四)区政府督查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会议决议贯彻落实的督查工作。

万州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发布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并提出预警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信息规范、准确、统一、及时。其审核的主要责任人为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联络通报采取随时与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信息畅通。

(四)联络员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五)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编发信息简报,通报重要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及形式

(一)国家、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市、区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三)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四)全国、市、区食品安全动态。

(五)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的专题调研报告。

(六)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

(七)在管辖范围内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的同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紧急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八)各成员单位采取季度上报的方式报告。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当月20日前,报告本季度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季度工作要点。

(九)信息要经过整理、汇总,并必须以文字报告依据为准(以文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声像资料等方式上报)。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实施工作。综合性或交叉管理的信息,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各成员单位依照其法定职责负责管理和发布有关食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公告、食品安全检测报告、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或将信息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万州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责任划分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导致疾患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三)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信息后,应按规定迅速报告政府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全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急救工作。

二、事故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址和单位;

2、事故疾患(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及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报告方式。

(三)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上报区政府,并同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患者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上应于1小时内直接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五)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万州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的设置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

(二)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要将电话记录归入查处档案中。

待条件成熟后,要将各部门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便于联动,提高处理效率。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

(一)对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可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的三日内应将查处结果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抄报相关单位。

(二)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三)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立即转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在24小时内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三、监督检查

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每年开展一次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万州区食品安全预警应急制度

一、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法定职责对全国、全市及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发出预警。

(二)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由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

二、应急制度的建立

(一)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各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隐患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三)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万州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的。

(二)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有关组织转送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

(四)对未制定或及时有效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带来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七)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责任追究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协助相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调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2、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万州区食品安全案件转办督办制度

一、案件转办范围及办理

(一)下列案件可以转办:

1、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群众举报案件。

4、有关组织转送的案件。

5、上级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案件。

6、其他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

(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转办并抄送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转办。

(四)转办案件,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督办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其职能依法进行督查、督办,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不按规定办理,玩忽职守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将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案件移送法律监督机关或纪律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万州区食品安全联合办案制度

一、联合办案范围

(一)重大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根据案件性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根据案件牵头(承办)单位的要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案件。

(四)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联合办案的案件。

二、联合办案牵头(承办)单位

(一)案件管辖职能部门。

(二)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其他

(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确定案件牵头(承办)单位(或人),协办单位(或人)。

(二)案件调查终结,牵头(承办)单位(或人)应将调查情况书面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2015-07-10 17:49 | #2楼

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区管委会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食安委主任批准。

一、食安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制订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和明确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程和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四)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社发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行业的发展政策;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食品价格的管理。负责承担全区涉及食品的行业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以“菜篮子”主要商品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牲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牵头涉及“放心肉”、“三绿工程”的工作。

(三)负责幼儿园、学校等机构的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及校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制定校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及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巡回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四)监察局负责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五)财政局负责编制审核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

(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室外无证商贩的查处,对无证露天早点摊、夜排档和快餐摊点进行查处。

(七)公安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八)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管委会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九)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全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同时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室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食品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虚假食品广告案件;负责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对不合格食品经销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十)风景局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对本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检测,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计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公布结果和跟踪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承担名胜区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食安委下设机构及职责

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内,食安办是在管委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食安委决策服务;

(二)按照食安委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协调制订食品安全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和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的信息,并定期公布情况,推动全区食品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安委的会务工作以及会议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及简报的草拟工作;

(六)承担管委会食安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须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委员单位相关分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委员会领导和各委员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和有关委员单位的举报电话,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二)各委员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各委员单位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两项制度由委员会负责制定)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尽快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委员会信息刊物的编发;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二)委员会各委员单位须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委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束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省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召集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五)委员会编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刊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国及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各委员单位的抽检结果、工作情况、做法和经验等。刊物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领导和各委员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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