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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消防用电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2:53: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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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消防用电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平安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宿舍消防用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师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师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不得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等。 

第四条  师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   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   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靠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物业部门)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物业部门)申报维修;后勤处(物业部门)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寝室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寝室长共同管理,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       各楼栋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寝室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班主任);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和辅导员(班主任)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寝室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07-11 11:41 | #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开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靠全体学生做好火灾的预防和自救工作。

第三条:学生宿舍防火工作实行班主任、物业管-理-员、教学点负责人、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学院领导逐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群防群治。

第四条:学工部领导和组织学生宿舍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1、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2、 拟定学院防火制度,供领导参考;

3、 指导各班主任成立班级义务消防安全队,分别由各班的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宿舍室长组成。

4、 掌握学生宿舍防火情况;

5、 组织各教学区、各班级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6、 领导学生义务消-防-队,指导学生宿舍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五条:教学基地负责人、班主任、义务消-防-队员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1、 各教学基地应当积极支持学工部做好本校区的学生宿舍管理及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

2、 负责督促全体学生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3、 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4、 组织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学生宿舍整改火险隐患;

5、 组织学生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6、 定期向学院有关负责人反映学生宿舍防火工作情况。

第六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辅导员、教学点负责人进行学生宿舍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宿舍的水电正常供应,督促学院水电维修工定期检修电器设备,确保电器设备在正常、安全的功率范围内使用

2、负责宿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

3、定期向主任、学工部负责人(或教学基地负责人)报告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4、经常性地检查学生宿舍的楼梯、走廊、天台门等消防通道是否保持通畅,严禁堆放物品或挪为他用。

第七条:全体学生应自觉接受学院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1、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饭锅、电热棒等电器;

2、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香蕉水等);

3、不得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在蚊帐内点蜡烛等行为;

4、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设施因人为破坏,修复、更新所需费用由损坏者负责;

5、不得在宿舍楼梯、走廊、天台门等消防通道处存放自行车,更不得擅自封闭通道;

6、 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扑救工作;

7、 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学院有关人员报告;

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开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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