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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24-04-30 10:32:18 芊喜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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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0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0篇)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定期检验制度

  一、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

  通过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验、管理与控制,保证设备持续、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充装站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定期检验管理。

  3.职责

  3.1充装站站长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

  3.2充装检查工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工作。

  3.3安全员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4.管理内容

  4.1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4.1.1做好特种设备包机,建立特种设备包机台账。

  4.1.2每天上午7:00~8:30对特种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打扫,要做到特种设备表面无灰尘、无杂物、无油污,漆见本色、轴见光。

  4.1.3严格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不合格,及时整改。

  4.1.4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使用设备,不准非本岗位人员随意操作设备。

  4.2特种设备定期检查

  4.2.1操作工每1小时一次认真进行设备点检,检查机体有无裂纹和振动情况、机体连接螺丝连接紧密性及该处有无裂纹。检查管道及阀门是否有泄漏或振动现象,适当的紧固各法兰的螺栓以消除存在的振动,并填写好点检记录。

  4.2.2操作工根据运行参数判断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并处理。

  4.2.3操作工每周一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4.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包括装卸软管)进行定期检验,填写相应档案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

  5.考核

  5.1充装站站长每周一对各岗位的设备点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少点检或提前点检一次(未按点检标准进行点检),扣罚当班责任人20元/1次。

  5.2发现每班出现两次少点检或提前点检,扣罚当班责任人50元。(是否去掉该条款)

  5.3点检人未按检查频次及分配的检查点进行检查,当月累计10次以上的责任人直接进入末位淘汰。

  5.4不如实填写点检记录、弄虚作假、乱涂乱画者,考核责任人20元/1次。

  5.5特种设备存在隐患未检查出来,考核充装工20元/1次。

  二、充装资料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充装资料的完整齐全,便于管理和控制,做好充装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充装资料的'管理。

  3.职责

  3.1资料管理员负责除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以外充装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3.2化验工负责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的收集和管理。

  4管理内容

  4.1管理范围

  4.1.1文件包括作业文件(各类规程、标准及支持性文件)和外来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顾客提供的资料)。

  4.1.2记录包括充装记录、台帐、用户档案、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

  4.2文件的管理4.2.1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

  作业文件由技术员(有该岗位吗?)组织编写,充装站站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4.2.1.1文件标识、发放及管理

  4.2.1.2文件以现行修改状态、编号和加盖“受控”印章的方法标识,只有“受控”文件才及时予以更新。

  4.2.2文件发放

  文件发放由资料管理员填写《文件发放/控制记录》,经充装站站长批准,持有者在记录上签字后按号发放。

  4.2.3资料管理员及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文件有效版本。使文件内容完整、清晰,易于识别。

  4.2.4文件如需查阅、外借或复印,需经充装站站长同意。资料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对查阅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收回并放回原位。

  4.2.5文件破损或遗失,原管理号注销,复制后补发(破损文件收回后销毁)。

  4.2.6文件持有者工作调动,要及时收回,由资料管理员在《文件发放/控制记录》上予以记录。

  4.2.7文件评审

  4.2.7.1充装站站长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文件评审。评审在运行过程中,对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执行的文件,其对充装管理的有效运行是否充分和适宜,同时填写《文件评审记录》,由主管部门保存。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a)法规废止、新法规修订颁布

  b)工艺技术、装置发生改变

  4.2.7.2经评审认为文件需要修改时,按本程序4.2.8条款的规定实施修改。

  4.2.8文件的修改

  4.2.8.1文件的修改分为划改、换页、换版三种方式。

  4.2.8.2文件使用者若发现文件不适用可提出修改要求,报资料管理员。若修改则文件修改人填写《文件修改通知单》,由充装站站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文件划改则在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印章);资料管理员保存相关的修改手续。

  4.2.9作废文件及处置

  4.2.10换版/换页或废止执行的文件,资料管理员要及时回收作废文件/页,并填写《回收文件销毁/作废保留记录》后进行处置。作废文件如保留,加盖“作废保留”印章。

  4.2.11短期文件,(什么是短期文件?未注明,本条可以删掉)执行期满,资料管理员加盖“作废保留”印章后保留,下销毁。

  4.2.12外来文件,由资料管理员识别、收集和保存。

  4.3记录的管理

  4.3.1填写要求

  a)记录的填写要做到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b)记录填写有误时,在错误处划双横线“=”并更改正确,更改人要签字或盖章;

  c)记录要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需复写的要用圆珠笔填写。

  4.3.2记录的收集和标识

  资料管理员/化验工分别将充装记录(台帐)、用户档案和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每月进行一次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加上封皮标识清楚,标识内容包括:记录名称、编号、记录的截止日期、保存期限。

  4.3.3记录的查阅

  记录如需查阅、外借或复印,按4.2.4条款执行。

  4.3.4记录的贮存和保管

  按各项记录期限进行贮存和保管,贮存场所要达到:通风、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火等基本要求。

  4.3.5记录的处置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记录,由资料管理员确认后,每年经充装站站长批准后进行处置。

  5考核

  5.1因工作失职造成资料遗失或不完整,考核责任人20元/次。

  5.2对相关作业文件的发放和更换、回收、处置不及时者,考核责任人20元/次。

  5.3对资料查阅时,因拒绝查找或不协助查找而影响工作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因资料回收不及时而导致资料丢失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随着交通建设工程形势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也日益增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尽可能减少因机械伤害导致的安全事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的有关日常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监管工作”),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形势的平稳提供保障。

  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特种设备只有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定的危险性。

  (二)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

  (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其他环节监督管理的效果最终都体现在使用环节。

  (四)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手段

  (一)基本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装维修改造许可制度;重点设备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主要手段

  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增强使用单位遵守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自觉性;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进行动态监管;

  4、对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进行资格许可并实施监督检验;

  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6、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大检查;

  7、对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

  8、督促使用单位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受理对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10、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1、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9)协助有关部门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10)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使用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组织对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3)参与制订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4)对特种设备各项制度、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解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各级岗位责任制。这是使用单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清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2)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3)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定期检验等。

  (4)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卡)。

  (二)两有证

  “两有证”是指特种设备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特种设备凭证(或标志)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要努力培养“四懂四会”(懂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或工艺生产记录,严禁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的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规程规定的事故应急措施。

  (三)一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接到使用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使用单位应做到: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上次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计划,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2、检验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提供定期检验所需要的条件及资料,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3、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正确使用

  为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应当正确确定特种设备使用条件,加强使用过程中技术要素控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转。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运行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使用单位更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特种设备。此外,还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精心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后能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经济运行,除了正确使用外,还必须精心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自检、维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使用单位自己维护保养,另一种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进行的维修保养(如电梯维修保养),必须经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活动。

  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明确并落实三方安全责任”:

  1、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主体责任的内容: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条例》规定申报注册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持证上岗;

  (5)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7)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建立重点特种设备监控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责任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基本要求

  1、使用登记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2、机电类特种设备封停的处理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停用超过1年但未报登记机关备案的,或停用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3、报废的处理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交回牌照。

  4、关于变更

  变更使用单位要及时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设备注册登记后,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一份保留在登记机关存档。

  (二)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五、使用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的使用量迅速增加,特种设备在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特别是使用涉及面的扩大,使用者、操作者的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参差不齐,归纳、分析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现象,有助于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企业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察与管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问题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或不完整。法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不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投入,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或虽有机构和人员,但职责不明。

  2、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特种设备游离于监管之外。

  3、不按规定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和申报定期检验、拒绝检验。以特种设备停不下来为由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4、使用单位未按《条例》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也未进行定期演练。

  5、使用单位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持证上岗。使用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作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违章作业。

  7、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工作参数。有些单位盲目改变工作参数或工艺,使设备超负荷运行,导致设备使用寿命缩短;部分设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后,没有及时维修和更换,带病运行,埋下事故隐患;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超载使用,降低了设备安全性能。

  六、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设备使用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监督检查的分类

  1、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

  2、定期安全监督检查

  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周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工作目的是通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履行国务院《条例》等法规赋予的安全监察职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现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三)监督检查的要求

  1、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3、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通知其它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质监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如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质监部门应报上级质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由上级质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5、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对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属于违反《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自查和有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

  1总则

  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

  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部门。

  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

  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医疗、土建、物流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的操作人员。

  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1总则

  1.1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

  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

  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e.横拖斜拉不吊;

  f.工件上站人不吊;

  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

  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

  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1、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2、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景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职责。

  5、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7、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9、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贴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10、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景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4、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5、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1 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特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

  3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3.1.1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2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相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3.1.3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3.2 特种设备注册与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3 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应明确特种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使用部门提供)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3.4.1 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3.4.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技术文件。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3.4.3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5 特种设备使用

  3.5.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相关知识,便于及时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5.6 设备运行:

  3.5.6.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油温、油压、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3.5.6.2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5.6.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报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3.5.6.4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立即报修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3.5.6.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3.5.6.6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质检部门备案。

  3.5.6.7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3.5.6.8根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按规定定期安全检查和巡视(电梯每二周检查一次),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3.5.6.9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物业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3.6 应急预案的'建立与演练:

  3.6.1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3.6.2 根据所制定的应急预案,使用部门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3.7 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善,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8 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3.9故障管理

  3.9.1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3.9.2如果确认设备故障达到了设备事故的程度,则应启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4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4.1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称之为特种设备事故。

  4.2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4.2.1一般事故的报告程序:

  4.2.1.1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确认是否属于设备事故——如果是则由设备维修保养单位、使用部门的经理和主管人员负责事故的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设备厂家、施工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完成事故调查的初始报告,初始报告递交给相关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

  4.2.1.2设备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初始报告进行审核;

  4.2.1.3使用部门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完成事故调查的最终报告;

  4.2.1.4批准后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抄报部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基建部、物业部、事故发生部门。

  4.2.2 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监察范围的五个类别(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严重、一般事故)的事故报告程序:

  4.2.2.1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3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部门及其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必要的处理;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五个类别的事故程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出纳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王月杰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

  (x年xx月xx日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x年xx月xx日xx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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