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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3:37:4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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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对策分析2015-07-11 23:16 | #2楼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近些年来对三农问题也是十分关注,倾注了不少的心血,虽然我国农村地区幅员广阔,但大部分的农村道路也已建成通车,大量的农村公路早已投入使用,然而,随着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与之相关联的各种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却没有及时投放,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现状。由此看来,加上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和驾驶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人、车、路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给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所以,今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会成为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希望通过研究农村道路交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其能够采取的对策,能够为我国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做出贡献。

一.农村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一)农用运输机动车辆的激增

由于农村大部分道路的投入使用,一些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动车辆迅速增长起来,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带来了较大隐患。由于近些年来,油价的持续节节攀升,而农用车辆的载重量大于其它车辆,而且其价格也较为低廉,导致了农用运输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然而,农用车辆的管理却十分薄弱,一些地方甚至还形成管理的真空地带,成了无人看管的道路,因此,由农用车辆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只增不减。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威胁到广大农民朋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予以重视。

(二)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滞后

由于我国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村村通公路已经遍布神州大地,但是,一些农村的道路在进行了不科学的改建或扩建之后,道路的部分地段明显变窄变险,尤其是一些桥体部分,有的地段只有道路的二分之一宽,加上一些路面的凹凸不平以及倾斜,给农村道路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农村的交通环境较之城市道路交通本就十分繁复而杂乱,有的地段路况险峻,但是连一些最为基本的交通路标和交通标线等配套交通安全设施也没有,成为了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又一大隐患。

(三)农村人民交通安全意识的薄弱

村村通了道路,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有所好转起来,家家户户都去购置了农用机动车辆,人人脸上都洋溢着富裕的喜悦,但是,与此相反,他们没有看到的是交通安全的隐患,当前,农村人民对交通安全的意识还相当薄弱,没有人指引他们去关注交通安全,加之对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他们都还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他们是后悔不已,对其身心及财产都是巨大的打击。因此,加强农村人民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有助于他们更加小心地发家致富。

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考核制度

考核的制度在现代管理的众多方法中,是十分有效的。科学的考核制度能够督促提升各级管理的业务及水平。在各级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考核制度,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乡镇部门、城乡管理及乡村组织等部门的积极加入,互进互助,共同管理,对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例如,可以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农村道路的等级确认以及审批各大货运或客运的路线;可以要求乡镇部门及城乡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农用运输机动车辆在农村道路拉载客人;可以要求乡村组织及当地学校等具体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普及,杜绝学生坐农用车辆上下学等。如此一来,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几管齐下的同时加大加强其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在每一项管理考核制度的监督管理之下,共同保障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达到有效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目标。

(二)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的警力投入使用

在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当中,加大警力的投入使用是一大有效对策。加大警力的投入使用,一方面可以恰当地扩大公路执勤的警力人员,一方面可以加强各个警种之间的沟通协作,更加明了地在农村道路管理中各司其职,各行其用,共同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这将成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运用于各大农村道路交通之中。为何要加大警力的投入与使用呢?首先,是为了更加科学此划分出管理的路段,将各个警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实处。管理农村道路,不仅是交-警的责任,也是当地派出所及乡村公安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当地派出所和乡村公安人员的优势,负责各自所管理的交通片区的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制止各种安全隐患。其次,可以依托当地派出所管理片区的优势,有目标地对道路管理进行管理,协助当地交-警的管理。对各个警种执法人员权利的拓宽,对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是十分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加深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与普及

大家都知道,无论任何形式的法律知识或是安全意识,在农村地区是十分薄弱的一环。由此,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加深安全意识的宣传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必经之路。各级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需互相协作、加强配合,加深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的对象必须要有针对性,对于宣传的内容必须要有实用性,对于宣传的方式方法必须要有灵巧变通性,这样一来,才会让呆板的法律及意识普及活动变得活泼,最终让人人都能领会其精要,达到普及。另外,不仅要让广大农村人民有意识,更要让他们明白他们参加道路交通知识与法律普及活动的权利及义务,应告知他们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形式上,应当不拘泥于死板的教学式方法,可以借助广播、电视、现场表演、宣传黑板、发传单等灵活的方式,让农村人民乐闻喜道,容易接受与放在心上,方能达到最初的目的。

随着农村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村交通机动化的水平不断提高,路、车、人的关系日益联系紧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必须全面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的综合整治,必须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及道路交通法的深刻理解,必须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公路的设施安全,必须加大扩充警力的投入使用。只有做到了以上一些对策,才能真正切实地将农村道路建成有用实用的道路,才能让农村人民在致富的同时,走得踏实,走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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