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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雷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23:50:0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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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雷安全制度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防雷安全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张鹏恩任组长、全体班主任任组员,校长为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朱志茅为具体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一、成立应急机构,顾恩良校长为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班主任为成员。负责人负责指挥整个应急队伍,协调各部门和人员处理进行雷电灾害事件。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雷电的破坏作用在于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可以使建筑物、电器设备受损,信息网络出现故障甚至瘫痪,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的伤亡。应急小组要考虑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成员的组成和各自的分工。

三、如雷击建筑物致使受损严重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导致网络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

五、发生火灾时要启动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六、如果发生人员伤亡,要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当雷电击倒人致使心脏活动和呼吸停止时,应采取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的方法进行抢救,同时尽快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七、在救灾过程中,要考虑是否应切断电、气、水源等,以避免二次灾害。

八、发生雷击事故时,一方面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损失控制到最小,一方面要向上级领导部门和气象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取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法。

单位防雷电六大办法 (1)单位应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单位应设立防范雷电灾害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规章,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

(3)建设单位在防雷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土壤、气象、环境、被保护物的特点、雷电活动规律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工。

(4)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5)新增加建设和新增加安装设备应用时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6)雷灾发生时应及时向市防雷所上报情况,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再次雷击。

个人防雷电十大秘诀(1)应该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在室外工作的人应躲入建筑物内。

(2)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不宜使用水龙头。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4)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5)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离开水面以及其它空旷场地,寻找地方躲避。

(6)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

(7)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8)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

(9)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羽毛球、高尔夫球棍等扛在肩上。

(10)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2015-07-17 9:17 | #2楼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雷电灾害防御(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

安监、公安、消防、发改、建设、规划、工商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机构要将防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同时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三)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四)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学校、商场等工程;

(五)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六)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八)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

(九)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3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十)其它应进行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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