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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6:51:5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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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省民宗局机关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实现节能目标任务,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和节能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通过对各处室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实施奖惩,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总结先进经验,查找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省直机关在节能中的表率示范作用。

二、工作对象 

包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族社会事业处、民族经济发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人事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

三、检查评价内容

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制订完成( 30 分)和措施落实( 70 分)两大方面,将省节能办部署到我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按工作分工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凡本部门单位同志有违规行为之一均扣除集体分数。具体的数据采集、报表上交、文字材料形成、宣传教育、节电、节水、节约燃油、耗能器具采购、节约办公用品等方面工作均记入本部门单位的总体评分。

四、检查评价方式  

(一)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日常检查作为参考。年度检查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平时由节能监督员对各处室节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集中考核工作以省节能办考核评分表为依据,由机关各处室依考核评分标准先行自查评分,机关节能办在此基础上评出分数,并将有关情况在机关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考核时逐项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打分(附后)。统考项目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

五、奖惩规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各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内容,同时纳入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节能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和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处室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2015-07-21 23:2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民航广大职工节约能源的积极性,推动民航节能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1986年4月1日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1986年1月18日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结合民航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管理应贯彻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做到节能有奖,超耗有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行业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节约能源奖分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奖状、证书。物质奖从节约能源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节能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从事节能管理,挖潜革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职工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条 民航局级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推荐,并上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民航局审核后报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物质奖励一般由所在单位从提取的节能奖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推荐,报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节能工作有贡献、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本单位自行评定和奖励,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民航局级和地区管理局级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节能奖的分配比例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节约能源提取的节能奖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在保证安全、正常和各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具备有经批准的消耗定额,计量器具准确,统计数据齐全,通过技术改造明显降低能源消耗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节约能源的实际数量,按经审批的提奖比例计提节能奖。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当年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经费。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均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二条 节能奖的分配要根据工作岗位与节能的密切程度,贡献大小,坚持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节约能源提奖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型民航运输飞机节油提奖,按照民航局核定的提奖比例执行。

2.通用航空飞机节油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价值的8%计提。

3.各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清洗用油节约提奖比例,按民航局现行规定执行。

4.从飞机上放下的沉淀油或其它油料,机务部门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存放,妥善保管。油料供应部门应及时回收,准确计量。经过处理,能继续用于生产的,凭油料入库单按回收油料价值的8%提取节约奖,机务与油料部门各得4%。经批准作废油出售时,凭收据提取出售价值的6%提取节约奖,机务按3%提取,油料部门按3%提取。油料更生按更生后价值的8%提取,机务部门按4%提取,油料更生部门按4%提取。接收铁路油槽车,油料供应部门设法掏尽槽车底部剩油,按实际掏油价值的6%提取,但每槽车底部剩油最多不得超过30公斤。地面其它废油的出售按出售价值的8%提取。

5.电、煤、汽(气)、水及各种车辆、机具耗油和清洗用油的消耗定额和提奖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地区管理局制订审批,报民航局节能委员会备案。

6.重油锅炉在定额以内节约的重油,按节约价值的8%提取。

第十四条 企业经考评批准,获得或继续保持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在原核定的提奖比例和当年实际节能的总价值中,按下列规定增提一次性节能奖:

1.获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1.5%,其他企业增提8%。继续保持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1%,其他企业增提5%。

2.获民航节能先进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2.5%,其他企业增提10%。继续保持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2%,其他企业增提7%。

上述节能奖的提取,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在批复中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与节能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实践中确有成效,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国家有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六条 机型燃油节约奖的奖励范围及分配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85%由航空公司提取,用于奖励本公司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执行航空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中外合资飞机维修企业,由航空公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办法。

2.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15%,由航空公司拨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用于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省(市、区)局、航站对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地面节能奖总额的95%由本单位掌握,总额的5%上交地区管理局作为节能管理奖励专用金。地面节约能源奖原则上奖给直接从事节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凡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能源浪费和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除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全部节能奖。并按实际损失大小,处以直接责任单位500-10000元罚款。

2.偷窃、监守自盗油料尚不构成犯罪者,处以盗窃价值的5-10倍罚款,由本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偷用煤、水、电,用于个人家庭者,要按其家庭一年的消耗量计算罚款,由本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用于单位者,由地区管理局按该单位一年消耗量加五倍罚款,从本单位奖励基金中扣除。

凡违反本条第1款的,原则上由地区管理局监督、处罚,罚款额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所属地区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由民航局直接处罚。

本条2、3款所罚款额,统一由本单位节能管理部门掌握,用于奖励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条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改为“处理”。删除第三款。

第十九条 为骗取荣誉称号,领取节能奖,而弄虚作假,随意改变定额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即取消荣誉称号,吊销荣誉证书,扣发节能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中的“吊销荣誉证书”改为“收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按民航局令第27号《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获得节能达标和节能先进称号的企业复查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即行撤销称号或降低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不服地区管理局所做的处罚,受处罚人或单位可以在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局申请复议。民航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两个月内裁决。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节约能源提奖计算方法:

航空燃油节约奖=(按航线或航程计算的定额数-实耗数)×经批准的燃油价格×某机型节能提奖比例

地面能源节约奖=(定额数-实耗数)×某种能源价格×某种能源提奖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6月9日下发的《民航能源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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