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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举报的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7:04:12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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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举报的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加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土地举报的奖励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内容

(一)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包括非法占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

(二)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

第四条 举报对象。指未经具有审批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非法占地和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康采、以采代探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传真、书信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理机关。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878 —6222239 ,举报箱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受理机关机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违反者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口头举报的,受理人应将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提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应细心接听并如实记录。

第九条 举报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将举报信函或记录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国土资源部门掌握;

(三)非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 2 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2 人以上(含 2 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根据举报查实的违法事实按轻重及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奖励:违法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放线、挖基槽或正在支砌石脚基础)的,每件奖励500 元;基础已浇筑或正在支砌一层砖墙尚未浇顶的,每件奖励100 元;一层已浇顶及以上的,每件奖励 50元。

(二)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奖励:每件奖励500 元;对因避免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举报受理机关,应在作出土地或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制度奖励条件的《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送达或通知举报人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大姚县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或电话通知之日起20 日内携带《奖励通知书》和身份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奖励申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报批并当场兑现奖励,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兑现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领奖程序:申请—审查—报批—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年度兑现奖励统计情况及时下达到县国土资源局账户。

第十七条 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骗取奖励、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帮助整改(恢复厅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帮助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制止措施有力、帮助整改 效果明显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5 月15 日起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举报的奖励制度2015-07-21 9:55 | #2楼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e#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309号)精神,决定建立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身实际,依托12336举报平台,建立健全本地区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或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调配工作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好转。

二、严格规范举报奖励内容和程序

(一)举报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等行为。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举报线索应具体明确,一般应包括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等情况。

(二)举报的受理、程序和查处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受理、处理、督办工作。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件地址、办公地址等。

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案件应及时移交查处机构,依法查处,限时结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须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的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也可直接核实查处。对重大案件的举报,必要时上报省厅查处。

(三)奖励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应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

根据《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晋政发〔2015〕29号)规定,奖励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充分发挥举报奖励作用和影响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职尽责,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运用举报奖励这一重要手段,切实发挥举报奖励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积极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严肃查处举报案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营造全民参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社会氛围;要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以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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