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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表彰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8:42:15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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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表彰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各类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学员表彰奖励制度

第二条评选机构

(一)学院评选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副组长:分管教学和财务的院领导

成 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

(二)系评选工作小组

组 长:系主任

副组长:系辅导员负责人、

成 员: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务员

(三)班评议小组

组 长:辅导员

成 员:全体学生干部、民-主产生的学生代表五名

第三条奖励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青年志愿者

5.优秀共青团员

6.优秀共-产-党员

7.精神文明奖

8. 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寝室

2.先进班集体

3.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

4.优秀团支部

5.优秀党支部

(三)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学院各项奖励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五条原则上学院在10月8日召开表彰大会,对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发放证书或奖金。

第六条受学院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在文明寝室建设中,被评为“最差寝室”的学生该学年内不能申请个人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七条评选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经学院讨论通过,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爱国爱校,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

(四)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六)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比例:

各系分年级按专业评选,评定比例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5%。

三、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2天;

(二)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 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9月上旬

附件二: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爱国爱校,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

(四)认真学习,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六)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

(八)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九)担任学生干部1学年及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范围:

党支部中的学生干部;学院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公寓自律委员会、恒爱助学中心的学生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分队干部;团支部、班委学生干部,寝室室长。

(二)比例

按院级、系级、班级、寝室长等各类干部人数的10%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3天;

(二)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 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9月

一、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好;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科考试(考查)无补考。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五)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大学期间获校级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学院奖学金或省级及以上奖项,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优先推荐评选。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学生总数的10%进行评选。

三、评选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3天;

(二)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 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3月

附件四: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实施细则

一、  评选条件

(一)思想进步,工作勤奋,作风踏实,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积极主动参加青年志愿服务,表现突出,全年参加志愿服务时数超过30小时以上。

二、评选比例

在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20%以内进行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学生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

(二)团支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团总支;

(三)团总支对团支部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报院团委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12月

附件五: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

(二)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努力为团支部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章程,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品德优良;

(四)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科技创新,表现突出;

(六)按期交纳团费;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评选比例:

按团员总人数的5%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团支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团总支;

(三)团总支对团支部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报院团委审核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四、奖励形式

颁发“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共青团员”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4月

一、  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三)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学习中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在广大党员和群众中有良好形象。

二、评选比例

按党员总数的10%评选。

三、评选程序

党支部按照条件进行推荐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优秀共-产-党员”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5月

一、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二)拾金不昧;

(三)助人为乐;

(四)热心公益活动。

二、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他人推荐,并提供事实材料及证明,由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3天;

(二)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 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三、奖励形式

颁发“精神文明奖”荣誉证书。

四、评选时间

每年9月上旬

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年内获得二次及以上院级第二课堂活动等级奖励;

(三)第二课堂活动的优秀组织者。

二、评选比例

在校学生人数的5%以内。

三、评选程序

本活动开展之前10天发出活动通知,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工作。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

(二)各系评选工作小组根据团总支、学生会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团委;

(三)院团委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批。

(四)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

四、奖励形式

颁发“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12月

一、  “文明寝室”评选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副组长:分管后勤、保卫工作的院领导

成 员:学工、团委、保卫、后勤相关人员

二、主要考评内容:

团结和-谐,积极上进,情趣高雅,爱护公物,遵规守纪,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床上用品整洁。

三、评分标准

(一)室内清洁卫生共60分,每项5分

1.天花板

2. 墙壁

3.家具

4.地面

5. 窗台

6. 桌面

7.门

8. 玻璃

9.过道

10. 阳台

11.卫生间

12.公共区域

(二)物品摆放 共20分

1. 学习用品(0、5、10分三个档次)

2. 生活用品(0、5、10分三个档次)

(三)床上物品 共20分 

1. 叠被(军训标准) 15分(0、5、10、15分四个档次)

2. 席、枕、蚊帐整洁,同寝室摆放标准一致 (5分)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本学期“文明寝室”参评资格:

1.损坏公物;

2.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违规使用蜡烛、明火;

3.污染环境,向窗外扔垃圾、物品;

4.饲养宠物;

5.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现象;

6.经营性活动,浏览不健康网站,阅读、传播黄色音影书刊;

7.私自留宿客人,留宿异性。

四、产生办法

每月20日全校文明寝室大检查按得分高低产生30%优秀寝室。

根据每学期四次全校文明寝室大检查累计总分高低按全校寝室总数的20%产生文明寝室。

一学年两次被评为“文明寝室”者,授予“文明寝室标兵”称号。

六、评选流程

(一)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组织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标准进行检查评分;

(二)学生工作处公布每月检查评分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汇总每月检查评分结果,产生“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

(四)评选工作小组审批。

六、颁奖时间

6月下旬、12月下旬公布本学期评选结果,并予以表彰。

七、奖励形式

(一)获得“优秀寝室”的给予公告表扬;

(二)获得“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的给予公告表扬,授予相应的标志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十: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分内容

(一)思想教育

(二)遵纪守法

(三)班风学风建设

(四)集体活动

(五)文明寝室建设

二、评分标准

(一)思想教育(20分)

1.班级每学年开展了1次主题班会活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比例占全班学生数的5%。(7分)

2.班级每学年开展了2次主题班会活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比例占全班学生数的7%。(14分)

3.班级每学年开展了3次及以上主题班会活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比例占全班学生数的9%。(20分)

(二)遵纪守法(20分)

1.有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得0分。

2.其他处分每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班风学风建设(20分)

1.学年课堂平均到课率为90%。(7分)

2.学年课堂平均到课率为94%。(14分)

3.学年课堂平均到课率为98%。(20分)

(四)集体活动(20分)

1.班级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每学年组织2次有特色的班级活动。(7分)

2.班级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每学年组织3次有特色的班级活动。(14分)

3.班级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每学年组织4次有特色的班级活动。(20分)

(五)文明寝室建设(20分)

1.获得“文明寝室”荣誉称号寝室数占全班寝室数的15%以内。(7分)

2.获得“文明寝室”荣誉称号寝室数占全班寝室数的25%以内。(14分)

3.获得“文明寝室”荣誉称号寝室数占全班寝室数的25%—30%。(20分)

三、评选名额

学生总人数超过2000人的系,可评选3个先进班集体;超过1000人的系,可评选2个;低于1000人的系,评选1个。

四、评选程序

(一)各班提出申请,系评选小组按名额推荐;

(二)被推选出的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答辩,经学生工作处综合考核评定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选工作小组;

(三)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批。

五、奖励形式

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评选时间

每年9月

附件十一: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学院设立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奖励,本奖励以系为单位参评。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完成学院布置的第二课堂活动。每学年至少承办一项院级活动,有详细、规范的策划,并能按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活动结束后,能及时总结上报。

(二)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学生参与度高,获奖面广,成绩显著。

二、奖项设置

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评选程序本活动开展之前15天发出活动通知,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工作。

(一)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联合提出申请。

(二)院团委负责材料审查,组织答辩,产生候选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批准。

四、奖励形式

颁发“第二课堂活动先进集体”奖牌,并给予下一年度第二课堂活动经费支持。

五、评选时间

每年12月 

附件十二: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优秀团支部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思想建设成效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理论联系实际,按期组织思想讨论和理论学习;

(二)积极发展新团员和向党组织“推优”工作,成效显著;

(三)本支部团员积极进取、团结向上、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无重大违纪行为;

(四)团支部的学风建设

1.支部全体成员奋发向上,学习气氛浓厚,总体成绩良好,每学年获得学院各类奖学金的总人数不少于10%(同等条件下,高年级班级要求考核四、六级通过率);

2.课堂到课率高,任课老师对班级学风评价好;

3.支部全体成员考风端正,无违规行为。

(五)团支部分工明确,认真履职;按期组织换届选举;平时工作记录详尽、完好;工作及考核制度健全。

(六)学年内团组织生活8次以上,并有详尽的记录。组织生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启发性。

(七)按时足额交纳团费。

(八)围绕党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校园科技文化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二、评选比例:

按团支部数的10%进行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团支部提出申请,团总支按名额进行推选;

(二)被推选出的团支部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答辩,经学校团委综合考核评比,选出初选名单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四、奖励形式

授予“优秀团支部”荣誉奖牌。

五、评选时间

每年4月

附件十三: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优秀党支部评选实施细则

一、  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领导班子健全,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任务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党员发展成效显著;

(四)支部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质量高;

(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七)党群关系密切,得到学生拥护;

(八)支部成员无违纪行为。

二、评选程序

党支部提出申请,参加院党委组织的答辩,经院党委综合考核评定后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

三、奖励形式

授予“优秀党支部”荣誉奖牌并给予奖励。

四、评选时间

每年5月

附件十四: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爱国爱校,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

(四)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六)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比例

(一)各系分年级按专业评选,评定比例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等,其中一等占20%、二等占30%、三等占50%。

三、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公示3天;

(二)各系评选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评选,并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

(四)审核结果报院务会审批。

四、奖励标准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200元,并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五、评选时间

每年九月中旬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2015-07-22 19:19 | #2楼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是我校学生生活中的大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风、校风建设,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全校都要重视此项工作,学生、教务工作部门尤其要重视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树立标兵、培养典型的原则;

(三)注意授奖的覆盖面、奖励金不兼得、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维护校级奖励的权威性、严肃性原则;

(五)注重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学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自考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参照另作规定),以及学生班集体、学生宿舍、学生社团等由全日制学生组成的团队。

第五条 申报各项奖励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实践活动;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有社会责任感;

(四)年度综合测评中操行测评为优良,体育测评为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其说明

(一)校级先进集体

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宿舍、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对在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称号,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

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成就十分明显、事迹特别突出者。

(四)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本项目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数和当年的奖金总额,按参评人数的3% 设置名额,按比例下达给各学院(系)。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系)初审,报学生处审批。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五)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本项目以学校名义表彰,奖励金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全校奖学金总额,按学生比例下拨给各学院(系),由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奖金总数,自己设定名额、奖金额度。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扩大名额、提高奖金数额。在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系)自行评审,报学生处备案。三等奖一般侧重评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新生奖学金

本项目为激励一年级新生自入学起就努力学习,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要求,在新生完成第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后,根据其学习成绩而评选的奖学金。

(七)单项奖励金

本项目为表彰在某一方面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包括:

1、“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和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活动中,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集体、团队或学生,是单项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获奖集体、团队同时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获奖学生同时获“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2、社会工作优秀奖:按本单位参评学生数的3% 设置名额。各学院(系)在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校学生会、“理工人”学生网站、校学生通讯社、校卫队、校红十字会、校管重要社团(由校团委确定)、公寓“三自”委员会、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社会工作优秀奖获得者是学生干部的,同时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学科竞赛优胜奖:授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外语、数学、中文写作、计算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4、学生科技成果奖:授予在科技成果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奖者。

5、优秀论文奖:授予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6、文艺汇演优胜奖:奖励在市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7、体育竞赛优胜奖:奖励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8、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

9、外语学习优秀奖:奖励本年度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良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的学生。

10、无私奉献奖学金:奖励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提供巨大无私帮助的学生。

(八)“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毕业时可获得“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并可获得校长的就业推荐。本奖项是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九)“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十)校级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其它项目

主要包括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优秀示范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上项目属校级表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评选,颁发证书、奖牌,视具体情况可以颁发奖品。

(十一)社会资助奖励项目

此类奖学金原则上参照我校人民奖学金评选办法与捐助单位协商确定奖项、等级、奖金额、条件、评选办法等内容,与人民奖学金同时发放。

(十二)其它奖励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立临时奖励项目。各学院(系)可以自行设立表彰奖励项目,但必须在学生处备案。各学院(系)所设奖励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不得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国际工商学院等学费较高的学院(系),可以设立特别奖励金,并允许获奖者兼得奖励金,但设立方案必须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执行。

(十三)精神奖励项目

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口头表扬等。授予荣誉称号是精神奖励的最高形式,除上述有关称号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临时确定需要授予的称号,授予称号的同时可以颁发奖励金,也可以颁发证书或证章。通报表彰、口头表扬是对先进人物或做出贡献者的精神鼓励,不发证书和证章。

第八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在党总支领导下由负责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学生奖励表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荣誉称号、国家级、市级和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和部分单项奖励金由学校负责管理;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及部分单项奖由各学院管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设立的奖励金,涉及二个以上学院或金额达四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负责管理,只涉及一个学院且金额不足四万元的由涉及学院(系)与设立者协商管理事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我校设立的命名奖励,所使用的名称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的奖励金来源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费中提留的专项经费为主,学校将根据学生规模的扩大,不断提高奖励金总量和奖励的力度、覆盖面,同时鼓励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广泛联系、吸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来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十条 校级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须按学校统一标准,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一)市级先进集体、市级三好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市级理工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市级以上奖励,原则上由校学生处主持、在学院评选基础上产生。国家助学奖学金带有助学性质,一般在特困生中产生,采取学生处和各学院协商推荐,公开选拔,集体决定的方式产生初选者,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每学年隆重表彰奖励一次。具体日程:9月第一周完成综合测评,第二周、第三周各学院评选结束,9月底校级审批结束,12月中旬表彰。共青团的各类表彰可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优秀毕业生表彰在6月进行。

(三)上述所有表彰奖励结果都要依据管理权限在当年12月底前由各学院(系)有关工作人员记入学生档案。

(四)所有奖项评选结果应向学生公布,校级先进集体及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

励由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一周,期间如有学生反映情况或投诉,由学生处受理并及时答复。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反映情况和申述问题。

(五)各学院(系)评出的奖项总数覆盖面一般不应低于参评人数的30%。

(六)各学院(系)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采取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通过校、院(系)组织测评、选举、评定、审核、批准的办法产生。申请者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绩能情况和本人的综合测评结果,参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评定细则》,于每年9月初提出奖励申报申请,每名学生可同时申报两个奖项。“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月申报。学生申报时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评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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