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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时间:2023-05-20 12:33:59 诗琳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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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文明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形式,也是全局两个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下面爱汇网小编整理了文明单位奖励制度范文,欢迎大家的阅读!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1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所属法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凡被所在地、省政府(直辖市)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地质局将分别给予2O000元和30000元的奖励。

  2、凡被授予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地质局将给予50000元的.奖励。

  3、地质局在对其进行奖励的同时,并发文进行通报表彰。

  4、地质局发给的文明单位奖金,50%用于党群工作部门的硬件建设,50%由各单位党委奖励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所发奖金从核地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中支付。

  三、奖励审批程序

  1、荣获省级及其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省(直辖市)批件下发后即可申报。申报时需向地质局主管部门提交《省级文明单位奖励申报表》2份,事迹材料及相关批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地质局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由局文明单位奖励评审小组讨论研究同意,报地质局党组审批。

  3、地质局党组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奖励事宜。

  四、附则

  1、本奖励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及“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并按原规定享受过地质局的奖励,现仍为省级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从享受地质局最近一次奖励后,符合本附则第2条的按第2条执行。

  2、有的省份每两年或三年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连续两次合格;有的省份每五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单位,可凭有关证明资料享受上述奖励。(本款所讲的复查是指省级及其以上机关复查,有关证明必须是省级及其以上机关复查结论材料)。

  3、本办法由地质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2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省科技厅直属系统内充分调动各单位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全系统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届期内已获得县以上党委、政府和部门批准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科技厅系统各单位。包括获得省、厅、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者。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依据是:

  1、《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2、《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十五”规划》(鄂科党组发[2001]59号)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规定:“必要的投入是厅直系统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科技厅直属系统应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作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学习宣传、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经费。经费来源可以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进行筹措,即厅党组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拨一点,各直属单位每年从纯收入中提一点,本系统效益好的科技企业自愿捐一点”。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省科技厅用于奖励文明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资金来源渠道是:

  1、省科技厅每年酌情从专项经费中拨款10万元;

  2、各直属单位每两年从其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届期内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最佳省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均5000元提取;届期内获得“厅文明单位”、“区文明单位”、“最佳区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在成员人均3000元提取。

  3、效益好的直属单位可自愿捐款,数额不限。

  以上资金专款专用,2/3用于文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励;1/3用于厅文明办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第五条 依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厅直属系统各单位,凡属科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奖励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非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和创收情况发放奖金。

  第六条 依据文明单位命名的文件或证书,实行如下奖励标准:

  届期内获“省文明单位”称号的直属单位,由省科技厅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文明委”)奖励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人均1500奖金;并由该单位每年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届期内获“厅文明单位”或“区文明单位”称号的直属单位,由厅文明委奖励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人均1000元奖金,并由该单位每年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0.6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届期内获“最佳文明单位”称号,或连续两届以上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直属单位,分别由厅文明委和相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决定,在同级文明单位奖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加,其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同级文明奖金额的一倍。

  第七条 由厅文明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届期内的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每年三月份,由厅文明委对上一年度届期内的文明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由厅文明委负责厅直属系统内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领导与决策,依照职责范围、上级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文明单位的.获奖资格和奖金额,进行审核、审批、认定或取消。

  第九条 厅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厅文明办”)设在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在厅文明委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厅直属系统内文明单位奖励的具体事务和组织实施。包括奖励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发放;奖励文件资料的草拟、收集、整理、印发;奖励会议和相关活动的组织筹备等。

  第十条 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厅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消其荣誉称号,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三创一防”(即创“五好”班子、创文明单位、创一流工作,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为目标,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文明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创建水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建立定期总结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在当地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群众满意”的要求,着力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全面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干部职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细则,服务周到,便民利民,群众满意企事业单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工作成效居于当地同行业前列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能遵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建设,有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在同行业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较好。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纪律严明,规章制度健全,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保障干部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活动。

  (八)示范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指导和推动挂钩联系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共建共创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方面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一同评选。

  第六条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凡本市辖区内被命名一年以上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多名干部职工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干部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干部职工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属地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单位的显要位置和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昆明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向上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评选命名当年和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

  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来源,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可计入企业成本。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由市财政保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奖励奖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创建昆明市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对昆明市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递进制,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上届市级文明单位自愿申报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市文明委通报继续保持荣誉。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下一级别上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文明办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