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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考勤制度分

时间:2022-04-13 17:45:4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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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考勤制度分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局民-警的考勤考核和请销假制度,对民-警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工作时效,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制度:

民-警考勤制度分

一、实行签到制。公安民-警按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上班后,由各单位确定的专人进行考核,对无特殊原因,上班迟到者,应在精细化考核中扣20分。

二、在重特大事件、突发性事件、纠纷敏感期和特殊防护期内,全局民-警要加强值班备勤,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对已安排好的排班,擅自缺岗、脱岗的,从当月精细化考核中扣除100分。对造成后果的,还要进一步追究当班人的责任。

三、全局民-警的通信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特别是局领导和股、所、队长、教导员必须保持通信工具良好畅通,确保随时联系工作。如换手机号码必须报告单位领导和局指挥中心。

四、因病因事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实行逐级审批,准假后方可离岗。

五、规范民-警、职工请病假、事假的审批程序。

(一)批假权限。局长、政委向、政法委请假,局领导副职向局长或政委请假;股、所、室、队长、教导员请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各单位副职请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凡请假超过3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和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户籍员请假须同时报人口管理大队审批。

(二)民-警、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治疗的,应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永兴县医保站出具的手续或指定医院开具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资料,履行请假手续被批准后,按病假处理。出院后,不能正常工作的,重新办理因病休假手续。

(三)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休假的民-警、职工,应持地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息意见或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本人提出因病休假申请,休假三个月以下的,按局批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休假三个月以上的,须报县人事局审批。

(四)民-警、职工请事假,必须先休年薪假,休完当年年薪假后,请事假的,按批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本单位存一份,报政工室备查一份。

六、公安民-警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全年旷工累计达15天以上,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的按《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凡请假一天以上无请假审批表的作旷工处理。

八、除因公休假和公伤休假外,请假期间一律不发岗位津贴和下乡补助。

九、考勤考核及请销假情况各单位要在每周的周四学习中进行通报,当天的上班签到情况由值班局领导抽查。对各单位执行纪律作风不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做工作后仍不听的,要报告分管领导。

民-警考勤制度2015-08-09 21:15 | #2楼

为维护全局民-警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公安队伍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原则

从严要求,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工作时间

上午8 :30 —11 :30 ,下午14:30 —17:30 为上班时间。

三、考勤办法及相关要求

1 、全局各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实行考勤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由内勤负责考勤记录。

2 、工作人员上、下班及县局和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实行签到签离制度。工作人员的上下班签到签离,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县局及上级公安机关召开的会议,签到签离由县局督察部门监督执行。

3 、工作人员上、下班及参加县局和上级公安机关召开的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平时上班迟到15 分钟以内(含15 分钟)视为迟到一次,下班提前15 分钟以内(含15 分钟)视为早退一次;参加县局和上级公安机关召开的会议迟到5 分钟以内(含5 分钟)视为迟到一次;参加县局和上级公安机关召开的会议提前5 分钟以内(含5 分钟)离开的,视为早退一次。除此之外按旷工半天处理(2 次迟到或早退折合为旷工半天)。

4 、工作人员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本人工资。(每月上班时间按22 天计算,每天的工资按当月工资的实发数除以本月应上班的天数计算)。旷工本人向局党委作书面检查,由督察部门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5 、考勤实行日考、月报的考勤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填写《日考勤表》、《月考勤汇总表》。每月5 日前将上月的《月考勤汇总表》报督察部门和政工部门,督察部门于10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后送县局财务室,逾期不报的由局纪委对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并全局通报批评,

6 、政工部门和督察部门负责全局考勤工作,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由政工部门牵头、督察部门参与,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情况严重、弄虚作假的移交局纪委,由局纪委对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由督察部门全局通报批评。

7 、 本局在职警务辅助人员考勤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节假日、夜间值班备勤

节假日、夜间值班备勤视同平常上班,同样进行考勤登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节假日经组织安排在岗或在家备勤人员经通知(或因个人原因无法联系)不到岗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工作人员平时必须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无法联系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考勤结果的使用

个人考勤结果与岗位(职位)责任制、执勤津贴等挂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部门执行考勤情况与目标责任制挂钩,作为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1、民-警当年请事假累计在5至10天、病假累计10至15天的,年终目标绩效考评时,不能评为本部门一等奖;请事假累计在11至15天、病假累计在16至20天的,年终目标绩效考评时,不能评为本部门一、二等奖;请事假累计16至20天、病假累计21至30天的,年终目标绩效考评时,只能评给本部门基础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享受局目标绩效奖。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请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 、民-警当年旷工累计超过1 天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旷工累计超过3 天的,扣发当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的50% ;旷工累计超过5 天的,扣发当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

3民-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4、民-警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作辞退处理。

5、民-警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此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政工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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