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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时间:2023-12-13 11:10:50 宜欢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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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通用20篇)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核心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通用20篇)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务处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五、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收入院执行我院《危重患者协调管理制度》。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九、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宜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十、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患者,预检分诊时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十一、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2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

  每周查房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是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及治疗;决定邀请院外会诊;抽查医嘱、病案和其他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结合临床病例考核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对“三基”掌握情况,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分析病例,讲解有关重点疾病的新进展,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的意见。

  二、主治医师

  每日查房一次,应有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加。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内容包括: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特别要对新入院、手术前后、危重、诊断未明确、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及其他主治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决定出院、转科、会诊;有计划的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记录;听取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意见。

  三、住院医师

  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系统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患者,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随时记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检查患者;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开写次晨特别检查医嘱和给予的临时医嘱;了解患者饮食情况,征求患者对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四、 对于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五、上级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要作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的检查器材。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情况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明确的指示。每次查房后应及时详细将查房情况、患者的生命体征和主要阳性体征及其变化,以及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和分析及下步处理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之内,并请上级医师签名。

  六、节假日查房:节假日期间病房应安排值班人员。各医疗组每天至少保证一名住院医师或以上职称人员查房,值班住院医师每天要进行病房巡视,注意观察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与上级医师保持联系。

  七、查房时,各级人员应合理站位,查房医师在患者右侧,以便体检;主管医师(主治或住院医师、进修生、实习生)站在查房医师对面,医嘱记录者位于查房医师的外侧,其他人员围床而立。各级医师应呈直立站位,不得乱倚乱靠。

  八、查房时应严肃认真,全部参加人员应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任何人不得相互私语或做小动作,保证查房的严肃性,以保证查房的质量。出入病房应根据年资或职称依次而入而出,以保证查房秩序。

  九、院领导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患者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3

  一、会诊包括院内会诊、院际会诊。

  二、院内会诊

  (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大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申请医务处组织院内大会诊:

  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科室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三)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能找到会诊人员。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如因无法抗拒原因被点名医师不能参加会诊,可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指派;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四)常规会诊一般须经主管医师提出,医疗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组织院内大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务处递交《院内大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医务处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院内大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组织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六)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及时将“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七)常规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内大会诊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点名会诊按照邀请科室时间尽早到达。

  (八)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九)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必须有申请科室医师陪同会诊。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十)会诊科室可根据病情,直接申请高级医师会诊或点名申请某医师会诊。申请科室必须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会诊科室应根据病情或申请会诊科室的要求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

  (十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诊,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并与责任医师、科主任奖金挂钩。

  1、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务处备案。

  2、医务处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情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的医师会诊、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申请科室未安排医师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医师50元、扣罚科主任100元,院内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大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医师100元,扣罚科主任200元,院内通报批评。

  3、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处理。

  二、院际会诊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专业、职称、会诊的目的、时间和费用、交通方式等,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备案后,由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主管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必要时,分管院长和医务处处长参加。

  (二)受邀外出参加会诊

  1、外院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应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传真)。医务处在接到邀请函(或传真)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科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医务处填写《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专家派遣单》,被派遣医师携带此单后到? 参加会诊。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联系人与医务处联系。

  3、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症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4、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下医务处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5、专业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时,应经医务处处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将《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专家派遣单》送交医务处。

  8、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9、医技科室会诊:持外院检验标本、放射图片、病理标本邀请我院专家会诊时,由科室填写《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书面会诊收费凭单》,经医务处审批,到财务处按规定交费。

  10、会诊费用: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时间外出会诊的,个人、科室、医院各提取会诊费的80%、10%、10% ;节假日、休息时间外出会诊的,个人、科室、医院各提取会诊费的90%、5%、5%。

  11、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坐)诊者,以旷工论处,一经查实,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4

  1、凡系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严重病例等均应组织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史与诊疗经过,上级医师补充。各级医师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进一步诊治方案。主持人总结讨论要点。

  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5

  一、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由科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本科医护人员参加。对可能为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家属对死亡有争议的病例,应通知医务处派人参加。涉及多学科问题的,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

  三、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上级医师补充说明。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四、发言记录应包括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及抢救经过,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

  五、应将讨论结果做好记录,结论意见应包括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死亡病例讨论,各级医师的发言内容记入《死亡讨论记录本》。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6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患者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患者应及时报请医务处、护理部和分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三、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五、抢救过程应由责任医师及时、详实、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七、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患者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涉及到医疗纠纷及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医务处、护理部等相应部门。

  八、需跨科抢救的危重患者,原则上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后勤保卫处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水平。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7

  一、各科室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以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

  二、值班医师必须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突发事件的能力。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本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不得独立承担值班任务。我院在职轮转医师必须经所在科室带教、考核合格,科主任认可同意后方可独立值班。

  三、医师应严格按照《医师排班表》轮流值班。节假日应至少提前三天将《医师排班表》抄报医务处。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换班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在《医师排班表》上注明。下一班医师未到,上一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四、临床值班医师负责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全科临时性医疗处置,急危重症患者的观察、治疗和抢救,急会诊,急诊入院患者的检诊与处理及首次病程记录书写等,同时应协助值班护士做好病区管理工作。医技科室值班医师(技师)应做好本专业所负责之各项检查、检验工作(如X光、CT、MRI、各种血液检查等),以保证配合临床诊疗抢救需要。

  五、值班期间严格执行三线医师制,一线医师必须在病区留宿;二线医师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岗;三线医师可在院外听班。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处理。一线医师值班期间如因公必须短时间离开病区时,必须向二线医师和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以保证联络。

  六、三线值班医师均必须保证值班时间内通讯工具畅通有效,随叫随到。否则延误抢救诊疗,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交接班内容应包括: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手术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患者、其他需要提醒值班医师注意观察的患者。各科室医师在交班前应将上述患者的情况和观察注意事项记入医院统一发放的'《交接班记录本》中,并做好床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根据病情变化和处理工作及时作好值班期间的病程记录,记录时应注明时间。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交接班记录本并审核签字。交接班记录本应由科室长期妥善保存。

  八、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班一次。值班医师应详实汇报急诊入院、手术、危重、抢救、特殊检查和治疗等患者的病情变化、处理转归等情况。危重患者还应做到床边交班。科主任应予以讲评,布置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8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9

  一、灭菌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专人负责环氧乙烷灭菌器的操作、保养,定期检查各管道是否漏气。

  三、灭菌周期结束取物时应戴口罩、防护手套。

  四、打开环氧乙烷钢瓶阀门时应缓慢,钢瓶出口不可朝向面部;皮肤、黏膜、眼睛不慎溅上环氧乙烷时,应立即用水冲洗,防止灼伤。

  五、在使用及维修灭菌器过程中,应防止工作人员中毒,如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在通风良好处休息,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就医。

  六、环氧乙烷灭菌器在解析过程中排出的环氧乙烷气体,应经专用排气管道系统排出,并按照有关部门对排放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环氧乙烷储气罐应存放在通风、防晒、温度≤40℃的.环境内,但不能将其放在冰箱内。

  八、环氧乙烷储气钢瓶的瓶口必须旋紧,钢瓶禁止横放,搬运时轻拿轻放。

  九、灭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并有通风设施和消防器材。

  十、低温灭菌室严禁非本工作人员进入。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0

  一、每年有针对性的组织安排科室人员参加医院及护理部举办的.全院性业务学习及各类护理学术活动。

  二、科室根据专科特点,每月安排两次业务学习。采用多媒体教学形式并对教学效果进行现场评分和点评。业务学习内容为:专科新业务、新技术和发展动态;专科理论及操作技术;质控环节中的重点难点等。

  三、根据科室人员结构特点,每年初拟定各层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跟踪落实,根据培训内容定期进行相应考核。

  四、每年科室内择优推荐不同层次的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学习。

  五、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学历学位学习),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六、各作业区应根据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每年初将培训计划交护士长处备案。由各区作业组长组织实施。

  七、妥善整理保管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资料。各种培训及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晋升、薪酬、表彰等的依据。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1

  一、负责每日的高压灭菌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做好灭菌前准备工作,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b—d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三、待灭菌物品按要求进行装载、灭菌及灭菌效果监测。

  四、每周生物监测一次,结果登记保存。

  五、每日清洁灭菌器及真空管道,做好灭菌器的日常维护及保养,保证灭菌器正常运行。

  六、灭菌室台面、地面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擦拭。

  七、做好交接班登记。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 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卫生部报告。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3

  卫生部医院核心制度是确保医院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杜绝医疗事故发生的重点规范制度,也是医务人员正常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

  1、严格实行首科首诊医师负责制,接诊医师应做到热情接待病人,认真询问病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病历记录完整,不推委病人。

  2、对急危重病人,如诊断不清又不能转诊,应及时就地进行抢救,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上级医师或医务科。

  3、首诊医师接诊病人牵涉到他科情况者需请有关科会诊,并有详细记录,涉及到多科疾病要请示上级医师或医务科。

  4、对急危病人收治入院,首诊医师应随同值班护士一起将病人送入病房,以防发生意外。

  5、首诊医师连续三次未能确诊或治疗无效及危重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复诊、签字,如遇下班,应向接班医师交代病情。

  6、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病情分别为:

  (1)颌面部眉弓以上外伤者,归属脑外科。

  (2)颌面部眉弓以下外伤者,分别归属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3)其他部位外伤者属外科。

  (4)药物中毒者归属内科。

  (5)自缢病人,根据病情归属外科或耳鼻喉科。

  (6)触电、溺水病人归属内科。

  (7)抢救病人争分夺秒,各科必须团结协作。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4

  环境卫生部是物业项目(管理处)总经理领导的主要部门,为业户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担负着园区卫生清洁,绿化养护,环境美化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物业公共区域和办公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维养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管理和经营任务;

  3、完成各项上级临时安排的任务;

  4、完成其他部门的.各项协作配合工作;

  5、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

  6、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保养及维修;

  7、负责本部门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8、负责本部门对外包项目的招标、现场监督及接管验收;

  9、各项紧急情况的妥善应急处理。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5

  一、科室设立管理小组,由护士长、质控员、各区作业组长及设备管理员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管理小组会议,并有记录。

  二、各作业区及服务窗口应建立质量投诉登记本,详细记录投诉时间、投诉科室及人员姓名、投诉内容、科室处理措施、结果及签名。

  三、各作业区电话接听人员以及对外窗口人员应认真倾听投诉者的意见,耐心解释。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作业组长或护士长,及时予以处理回复。

  四、科室设专人每月向全院临床科室发放消毒供应中心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及向手术室发放手术器械服务质量调查表。对临床各科返回的意见及时登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改进,以提高工作质量。

  五、质控员每月对各种途径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逐项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处理意见,并上报护士长。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6

  一、消毒供应中心的财力物资,应建立健全账目,专人负责发放管理。

  二、库存物品必须分类放置于货架上,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三、定期检查,按批号依次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后入库后发,以免无菌物品失效。

  四、定时卫生保洁和空气消毒,配备灭火设备,以防发生意外。

  五、尽量避免人员流动,减少出入人员。

  六、各种器械、医疗设备的报废,需办理报废手续报器械科,并销账。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7

  一、工作时间更衣、换鞋,着装整洁。

  二、更衣室只限本科室人员使用,非本科室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三、浴室只限本科室人员使用,非本科室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四、休息室供员工休息和进餐,应随时保持室内整洁。

  五、会议室供工作人员交班、业务学习及召开科务会等,不得它用。

  六、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七、不得在更衣间内吸烟。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8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到三查四对。

  二、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定期讨论分析,内容包括差错发生的时间、经过、责任者、发现者及造成后果、分析处理意见及防护措施。

  三、发生差错事故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妥善保管造成事故的器具,以备鉴定。

  四、发生差错事故后,要及时组织全科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吸取教训。订出杜绝措施方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护理部。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19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到三查四对(三查:放时查、存时查、发时查;四对:对品名、对数量、对日期、对科室)。

  二、污染物品回收后,应清点检查其数量及性能,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使用科室联系。

  三、包装时,应认真检查物品清洁度、性能、数量、质量等。

  四、物品包装后,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检查者、灭菌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失效期等。

  五、发放无菌物品时,应查对科室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期及化学灭菌指示物变色情况。

  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20

  一、负责各种器械包及敷料包的准备和包装,负责各种器械检查、保养与维修。

  二、负责各科室预约的.特殊灭菌包的准备与包装。

  三、检查物品清洁度是否符合要求,保证各类器材无锈斑、污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四、物品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流程,核对器械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

  五、各类待灭菌包标识清晰、明确,按要求注明待灭菌包的名称、包装者、灭菌时间、有效期及失效期,送灭菌区时间。

  六、检查包装区每日台面、地面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擦拭。

  七、做好交接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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