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卫生制度>《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4 17:41:45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为了全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稳妥的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根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与慢性病非传染病的随访。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以及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症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工作。

8、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村卫生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的意见参加培训。

9、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订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10、 认真做好以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为重点的防病工作,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工作。

11、  充分发动群众,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12、 认真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

13、  认真搞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工作,做好门诊、出诊、巡诊等医疗服务工作及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14、 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15、  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传播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6、准确、及时完成有关卫生信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村医的聘用

首先由符合条件的村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卫生局审批注册后,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持证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培训。卫生室负责人和公共卫生员的选拔任用由镇政府统一聘任。

聘用步骤及方式:

在对每个乡村医生进行村群众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知识考核测评,然后再由各乡村医生自愿提出申请,由镇卫生院审核评定后,签订《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实行一年一聘制),最后由镇卫生院统一调配至各村卫生室。年内绩效考核总评分80分下者为不及格,镇卫生院不再续聘。

三、村卫生室的管理

采取“一统一,两独立”的管理方式。即: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均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四、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1.制订工作岗位责任制,确保有章可循、尽职尽责。

2.实行统一上下班和值班制度(包括24小时值班制度)。上班时间内坚持着装规范、衣帽整洁、挂牌上岗;值班时间发生失窃,损失由当班人员自负。

3.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病员应及时抢救并护送转诊至镇卫生院。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待病员应热情、和蔼。

4.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熟悉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疾病普查和健康调查等各项工作。

5.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有责任及时报告有关法定传染病:发生甲类传染病应及时向镇防保站上报;发生乙类传染病应在6小时内向镇防保站上报。联系电话:5377400

6.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常规,防止医源性传染。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要立即毁形,做到一人一针注射,专桶消毒保管,定期上交镇卫生院集中处理。要注重医疗安全,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传染病的隔离消毒,防止蔓延。

7.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发现私自进药或地下行医,经查实一次按规定处罚,二次解聘。

8.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转诊制度及处方限额制度。

9.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软件管理要到位,各项台账记录要齐全。

10.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要做到专用处方、专人保管、限量使用。

五、业务学习和例会制度

1.每月1日为全镇村卫生室负责人例会日,每月4日为全镇乡村医生集中学习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学习,提高防病、治病水平。如遇上级布置中心工作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2.积极配合镇卫生院认真完成各个卫生日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开设肠道病门诊,发现病人及时登记,并做好上报与采样工作。

六、财务与汇审制度

1.严格财经纪律和物价政策,有关收费项目上墙公布,增加透明度,不准乱收费。挂号、注射、药品、出诊费的收取要开给病家收据。符合报销的代报药费要如数交给病员。严禁贪污和挪用。

2.每月做好药品盘存上报,做到药品账物相符,药物耗损应在千分之二以下。

3.对当年度农户个人的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后及时上交村委会或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4.处方结算同月报表准确无误。

5.村卫生室用药、辅料一律由所辖区域镇卫生院调拨,做到少进、勤进,严禁私自外出进药。要根据季节进药,防止过期霉变。村卫生室的药品按上级规定的用药目录进行配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乡村医生考核总结05-19

乡村医生述职报告04-20

卫生院医生调动申请05-19

乡镇卫生院医生调动申请02-16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03-31

乡村医生会议上的讲话05-17

乡村医生工作总结05-09

乡村医生的个人述职报告02-23

乡村医生绩效考核05-18

乡村医生先进事迹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