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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时间:2022-04-14 17:51:2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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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药品采购、保管、存放应符合相关制度规程。

卫生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 药剂科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每月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员严格按招标采购中标目录采购计划并上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采购员按计划挂网采购;药品入库前质量管-理-员应按《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仔细验收,检查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止妊娠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专柜加锁,帐物相符。

(3)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一般按剂型分区存放的药品用绿底白字标示剂型,高危药品区用白底黑字并加黑框标明“高危药品”。

(4) 对所有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落实近效期挂牌警示制度。各药房、药库及各病房在摆放堆码药品时,应将效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每个月至少两次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期,各药房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库房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应挂“近效期”警示牌,并记录;库房内存货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 应视药品使用情况安排退货事宜;各病房到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5) 落实《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药品报损率<3‰ 。药库、各药房每天两次查看库房内各处温显度表,并记录,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设备;病室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温度适宜,每天记录温湿度。药品存放区域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如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破损、变质、霉变、降效等情况,将对药品养护者进行处罚。

2、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0.01‰。

(1)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

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师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3)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纸重新处方;

(4)落实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发现越级使用或超剂量使用的应暂停调配并及时与医师联系,必要时请医师双签字或请上级医师签字;

(5)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6)审方、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3、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门诊药房常设药师一名,解答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3)为弥补病区药房药师不能直接查看医师处方行使审方权的缺陷,病区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修改用药方案,减少药疗损害;同时接受临床医师用药咨询、必要时参与制定药疗方案,保障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4)作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协助临床医师及时发现和上报药物不良反应,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确保用药安全。 

药品养护保管责任制度

一、 医疗机构的药房(柜)、药库面积应与服务范围、业务规模相适应,并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分开。

二、 药房、药库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药房、药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符合药品储存、养护要求并具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适宜药品贮存的药柜(橱)、药架;

(二)温、湿度调节和测量设备;

(三)避光、通风设施;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三、 药库应划分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有条件的,还应划分待验库(区)、发货库(区)、退货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四、药品应按其性质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储存需要设置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0—20℃);冷藏库、冷柜或冰箱(温度为2—10℃);各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等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四)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码放。近效期限的药品应有明显标志。

(六)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备的手续和记录。

五、药品保管人员应定期做好库房药品的养护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建立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三)检查库房药品的储存条件,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四)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筛选等方法养护。

(五)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或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应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药品质量管-理-员。

(六)每日对药房、药品仓库进行清洁卫生,保持药房、药品仓库干净整洁、药品陈列摆放整齐,药柜、货架无积尘。

(七)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调控设施、仓库在用计量器具及仓储管理、防盗、防火、安全用电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六、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库存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七、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出库复核记录(或调拨单)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八、 医疗机构的药品能及时得到供应,保证临床需要的,可不设置药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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