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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时间:2022-04-14 20:18:2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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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养猪业表现突出,规模化猪场的比例越来越大,而疫病的防控逐渐成为制约规模养猪发展的瓶颈,由于养猪生产工艺的不合理、饲养密度的加大、引种的频繁、防疫体系的缺失,致使许多规模化养殖场疾病防控越来越难,严重影响养猪效益。笔者结合生产实际,就养殖场如何建立有效的防疫制度浅谈一些看法,供同仁探讨。

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 养殖场要选好人,用好人,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任何有效的防疫制度都需要人去落实.所以规模养殖场必需要选好人。用好人,选人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养殖行业必须使用懂技术的专业人才,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最合适。业务骨干不但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还要加强对普通员工的综合培训,让员工知道不仅按要求去做,还要知道为什么按要求去做,进而实现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养殖场要根据自己的规模和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生产奖罚条例、技术操作规程、生产例会制度、生产指标效益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检查制度等,一定要使员工养成规则意识,使规章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先进实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一线职工的意见,制定后要通过培训学习,使规章制度深入人心。

2 建立科学的消毒制度

2.1 场区消毒

①在场区大门口设电动消毒机,生产区大门口设消毒池,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消毒。外来人员及场内职工出入猪场必须更-衣、换鞋、洗澡,换穿场内专用工作衣、工作鞋后,经消毒通道进入生产区内。②工作服、鞋用完后可悬挂于更-衣室内,开启紫外线灯,照射 2 小时消毒,每周洗净 1 ~ 2 次并用熏蒸剂熏蒸消毒 24 小时。③车辆消毒。进入生产区的饲料运输车辆等,应在厂区外对其外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在指定的消毒站消毒后再到猪场装猪台进行消毒。④生产区、生活区环境每月喷雾消毒 2 次,消毒药物每月更换一次,以防止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⑤生产区舍内外主要干道应每日清扫,每周使用规定的消毒剂消毒1 ~ 2 次。尸体剖检室或剖检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经过的道路均应立即进行消毒。粪便运输道路应在每日用后立即清扫干净,每周消毒。贮粪场应定期清理并消毒。

2.2 圈舍消毒

①圈舍带畜消毒:各类畜舍,每周带畜喷雾消毒 2 次。②圈舍空舍消毒:采用全进全出转群制。圈舍首先清理杂物、粪便、清扫顶棚、墙壁等,然后清水冲洗网床、地面、墙壁、食槽后喷雾消毒。

2.3 器械消毒

针头、注射器使用后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松开注射器螺旋塞,再用清水冲洗,然后用干净纱布包裹。在蒸汽中消毒 0.5 ~ 1.0 小时备用。体温计应在每次用后立即用酒精棉擦试干净,再浸泡消毒。刀、剪等器械用后洗净放入消毒液中浸泡消毒。套口器 ( 绳 ) ,鼻捻绳等冲洗干净后亦立即采用浸泡消毒法消毒。

3 制定科学的免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3.1 把好疫苗的质量关

①养殖场使用的疫苗应是经兽医科研单位研制的、经实践证明免疫性能好的疫苗,并且是国家或农业部指定的生物药品厂家生产的疫苗。②疫苗运输前须妥善包装,防止破损。运输途中避免高温和日光直射,应在疫苗规定的温度范围条件下运送,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③疫苗的保存必须根据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保存方法。开封使用后的疫苗不能再重复利用。④免疫接种前,对疫苗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瓶签上的说明清楚,瓶塞无裂缝破损,瓶内容物色泽、性状正常,无杂质异物,无霉菌生长,严格按规定的方法稀释、注射。⑤注射疫苗的部位应用碘酒、酒精消毒,并防止消毒剂渗入针头或管内,以免影响疫苗活性,降低效价。每注射一头猪后,应换消毒过的针头,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引起肿胀化脓。⑥免疫记录:将疫苗的名称、编号、类型、规格、生产厂名和有效期、批号,免疫对象及头数,饲养员签名,技术员签名等详细登记在记录本上,有利于以后抽查检测免疫效果。

3.2 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应根据畜禽的生理和免疫特性,以及传染性疾病的发病规律来确定接种时间。最适于免疫接种的时间段是有限的,一般认为 0 ~ 65 日龄是最为有效的免疫时间,被确定最为有效的特定免疫时间。养殖场通常需要接种多种疫苗,半数以上疫苗需要加强免疫 1 ~ 2 次。因而导致有限的免疫特定时间段非常拥挤,因此养殖场可依据当地的疫病流行状况,分清哪些疫苗是必须接种的堋 5 些是次要或者不必接种的,以期合理有效地利用免疫特定时间,使疫苗发挥最大的保护效力。要充分考虑影响免疫效果的因素,包括免疫抑制性病原的感染、营养成份的缺乏、药物、应激因素以及饲料中的霉菌毒素等。防止疫苗之间的相互干扰,在使用 2 种以上弱毒苗时,应相隔适当的时问,以免导致前一种疫苗影响后一种的免疫效果。

4 树立科学的引种观念

引种一定要有健康意识、品牌意识。尽量从一家或少数知名种畜禽场引进。引种的畜禽场越多,带来的疫病风险越大。每个猪场的病原差异较大,而且现在疾病多数都呈隐性感染,一旦不同畜禽场的畜禽混群后,某些疾病暴发的可能性很大。引进种畜禽后,要先隔离观察 15 天以上,确认所购畜禽健康无病后方可并群饲养。

5 搞好废弃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和杀虫、灭鼠工作

养殖场废物、污水处理是疫病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养殖场应建立完整的废物、污水处理系统。病、死猪的尸体和废弃物须按规定进行烧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污水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才能排出.避免病原向外扩散。定期开展灭鼠、灭蚊蝇等工作,对蚊蝇的孳生源污水、粪尿等集中堆积发酵并覆盖。对舍外排污沟、厕所及畜禽尸体严格控制管理,定期喷洒药物。夏季每半月一次的全场灭蚊蝇工作,用专用灭蝇药喷洒圈舍及地面:每月灭鼠一次,合理地安排灭鼠时间和投放毒饵的地点,及时收集和清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6 加强养殖场的疫病监测

加强对养殖场疫病的监测在防疫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及时发现免疫接种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疫病,以便提早采取预防措施。定期监测各种疫病抗体的消长规律,效果不佳时,及时补打疫苗并调整免疫程序。根据周围疫病发生情况。适当加大剂量和增加免疫密度,以确保免疫效果。

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一、免疫制度及畜禽标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场)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其它疫病要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2、遵守免疫操作规范,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同时做好注射人员的防护工作。

3、疫苗的购入要遵守有关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使用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并按要求做好疫苗的运输和保管工作,保证疫苗质量。

4、废弃疫苗及疫苗瓶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乱丢乱弃。

5、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加施耳标、脚环等畜禽标识。

二、用药制度

1、树立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进行预防性、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使用的兽药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禁用药物。

3、不得擅自改变兽药的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和使用时间。

4、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内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食用。

三、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各栋舍入口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

2、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3、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4、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5、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6、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四、检疫申报制度

1、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时,应提前3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向当地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2、养殖场饲养的动物须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3、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县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报验。

4、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五、疫情报告制度

1、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动物疫病、抗体水平进行监测、检测和预警。

2、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采取隔离病畜、消毒等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等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5、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2、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3、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4、养殖场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不宰杀、不买卖、不贩运、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处理。

5、对病害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要做好记录,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七、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2、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收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负责。

3、养殖档案要保留2年,种猪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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