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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福利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2:38:0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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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福利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聘用人员福利管理规定

第1条目的

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3条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

第2章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第4条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5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其资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①参保员工缴纳的部分费用。

②公益金。

③福利金或奖励基金。

(2)企业与参保员工缴费比例

企业每月缴费比例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员工工资总额的××%,员工每月缴费为其月工资总额的×%。

第 6 条各种补助或补贴

(1)工作餐补助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元,随每月工资一同发放。

(2)节假日补助

每逢“五一”、“十一”和春节,企业为员工发放节假日补助,正式员工每人×××元。

(3)其他补助

①生日补助:正式员工生日时(以员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企业为员工发放生日贺礼×××元,并赠送由总经理亲笔签名的生日贺卡。

②结婚补助:企业正式员工满一年及以上者,给付结婚贺礼×××元,正式聘用未满半年者贺礼减半,男女双方都在企业服务的正式员工贺礼加倍。

第7条教育培训

为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员工自身发展,企业为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相关培训,其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在职培训、短脱产培训、公费进修和出国考察等。

第8条设施福利

旨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包括组织旅游、文体活动等。

第9条劳动保护

(1)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企业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动用品,并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企业时,须到人力资源部交还劳保用品。

第10条各种休假

(1)国家法定假日

包括元旦(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2)带薪年假

员工为企业服务每满1年可享受×天的带薪年假;每增1年相应增1天,但最多为××天。

(3)其他假日

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待遇标准如下表所示。

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待遇标准

假日 相关说明 薪资支付标准

婚嫁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全额发放员工的基本工资

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有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

事假 必须员工本人亲自处理时,方可请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扣除请假日的全额工资

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单》

2.规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标准工资的××%确定

第3章员工福利管理

第11条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底必须将福利资金支出情况编制成相关报表,交付相关部门审核。

第12条福利金的收支账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元以上者需提交总经理审核。

关于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2015-09-06 21:49 | #2楼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学院实际,现对学院各类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院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受聘在教师、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行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含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经警及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

二、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聘用教师: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工资:在没有明确职称(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政策;明确职称(职务)后,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⑵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工资: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2 、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3、聘用政治辅导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及相关津贴。

⑴辅导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构成;其中绩效津贴以1:200为标准,按每生3元/月计发,岗位津贴每月3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学工处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2)

⑵政工干部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四项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医疗津贴。(见附表2)

4、聘用教辅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7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实验实训管理科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3)

5、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技术工)为两年,熟练期(普通工)为半年。按其学历层次分别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由所在部门,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4)

6、其他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统一签定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劳动报酬。

(二)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规定:

①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从执行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②研究生班毕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本科学历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③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2%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

④在原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不享受公积金;其他人员解聘后,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转移。

2、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①聘用的教师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②聘用的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管理人员:每月随工资发放医疗津贴30元,失业、养老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

⑴聘用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在编在册人员享受同样福利待遇。

⑵聘用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享受当年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不享受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及义务教育阶段相关费用。

⑶与学院签订合同的聘用教师、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每月按实际出勤日补助午餐费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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