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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时间:2024-04-24 18:39:51 佩莹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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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被立案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组织处理工作,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15〕1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被立案调查的国家公职人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应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担任党内、行政及其他相关职务,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停职、免职,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停职办理程序。

  (一)属管理的干部停职办理程序:

  1.市纪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应当停职的,制作停职检查的请示(附件1)报审定;

  2.同意后,拟停止党内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件2);拟停止党外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件3)通知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3.作出停职决定后,市纪委监察局报备案,会同组织部向被停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

  (二)属双重管理且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停职办理程序:

  1.市纪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应当停职的,制作停职检查的请示(附件1)报主要领导审定;

  2.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停职决定后,市纪委监察局应报备案,同时通报组织部,并会同组织部向被停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停职决定。

  (三)属双重管理且以管理为主的国家公职人员停职程序参照属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停职程序办理,在宣布停职决定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将停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组织部。

  (四)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停职办理程序:

  1.市纪委监察局向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停职检查建议;

  2.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接到建议后,应及时作出停职决定,并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停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宣布。

  第五条 需要恢复职务的,参照停职的办理程序办理解除停职手续,由市纪委监察局制作《解除停职检查决定书》,向被停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有关党组织宣布;恢复党外职务的,应制作《解除停职检查建议书》通知被停职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办理恢复党外职务的手续。

  《解除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备案,同时通报组织部。

  第六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免职程序。

  (一)属管理或属双重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国家公职人员免职程序:

  1.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经市纪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的,市纪委监察局向组织部提出免职建议(附件4);

  2.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提交会审批;

  3.同意后,拟免去党内职务的,组织部应及时办理国家公职人员免职手续,并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免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免职决定;拟免去国家公职人员党外职务的`,组织部应将决定通知(附件5)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按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任免机关作出免职决定后,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免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免职决定。

  (二)属双重管理且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免职程序:

  1.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经市纪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组织部通报情况,提出免职意见;

  2.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组织部向国家公职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免职建议;

  3.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免职决定后,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免职决定。

  (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免职程序:

  (1)市纪委监察局向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免职建议;

  (2)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接到市纪委监察局建议后,应及时作出免职决定,并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免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宣布免职决定。

  第七条免去国家公职人员的检察官职务、法官职务、人大职务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免去国家公职人员的政协职务和政协、政协委员资格的,按照政协章程办理。

  第八条 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被立案调查的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停职、免职手续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与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2

  一、指导思想:

  当前,各地金融机构正在大力推进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千方百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化解金融风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重重阻力和困扰,特别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贷款逾期不还,他们不同程度的掌握各种管理特权,身份特殊,关系复杂,他们形成的权力贷款或关系贷款日益成为金融部门依法收贷的老大难问题,金融机构多年不能收取贷款本息,损伤了银行对地方经济投入的积极性。这一问题,不仅为不守信用的社会风气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形成新的腐败现象。为此,强化清收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贷或担保贷款工作势在必行,要大力运用行政纪律和综合手段,多策并举,齐抓共管,为了使这一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责任贷款坚持"谁借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干预、谁负责清收。"的原则。做到依法收贷、执法必严、动真碰硬,对事不对人,认帐不认人,具体清收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有钱还钱,无钱还物,无钱无物追究行政纪律和法律责任,通过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整体联动,确保贷款清理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三、组织领导:

  清收公职人员责任贷款是一项阻力多、压力大、任务重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严肃性和权威性,由监察局和人行牵头成立###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监察局和各金融机构派人参与,在人行办公。清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活动,集中清理所有公职人员的违规贷款,制定清收计划,分配各方任务,对拒不还贷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对清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四、统计认定:

  1、由各金融机构分头调查摸底、全面清理,将国家公职人员在本单位自贷或担保贷款列出明细清册,报清收领导小组统计汇总,列出公职人员违规贷款总体情况及分布。然后,由清收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2、凡国家公职人员立据借款并已逾期的贷款为本次清理的自贷贷款;凡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贷款提供书面担保或在贷款文书上签名盖章担保,并且贷款已逾期的,视为本次清理的担保贷款。

  3、凡抽取抵质押物或用同一抵质押物多处套取贷款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涉嫌诈骗贷款行为,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五、清收办法:

  1、向责任人下达崔收贷款本息通知书。由清收领导小组统计汇总后,在七月份与金融机构联合向有关公职人员下达催收通知书,要求责任人员限期到相关金融机构制定还款计划。

  2、统一限定还款进度。对本次清理的贷款,统一规定归还进度,凡欠贷款本金在3万元以内的,在##年#月底前还清;欠贷款本金在3万元以上的,年底前必须还本金一半以上,结清全部利息,余款在明年6月30日前还清。

  3、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协助收清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对不积极履行还贷义务的公职人员,清收领导小组通过组织渠道向其单位通报,督促其单位协助清收。

  4、举办信用法规学习班。监察局今年八月份举办一次信用法规学习班,对消极抵触清收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停岗培训,促使有关责任人员提高认识,积极还贷。

  5、充分进行新闻监督。运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倡导诚信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守信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在《##报》和##电视台设立拖欠银行贷款曝光台,每月定期公布清收进度和拖欠名单。

  6、按月通报各责任人员的还款进度,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的清收。逾期不能完成的,视其具体情况和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停薪、行政处分或撤职等经济和行政制裁措施。

  7、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拒不还贷的钉子户进行集中攻坚,在今年底开展一次依法起诉活动,坚决打击以权谋贷、逃废债务的行为。

  8、涉嫌贷款诈骗的,交政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配套措施:

  1、对公职人员按清收计划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实行适度的优惠政策,不计复利,免收逾期加罚利息,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利率优惠,力争一次性解决这一困扰金融机构多年的老大难贷款逐步消化。

  2、对金融机构实行多收多贷,使金融机构的'收贷和放贷挂钩,收回的额度循环使用,促进信贷业务走向良性循环。

  3、对社会各界协助银行收贷的,实行多收多奖,金融部门对清收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和奖励,收回贷款本金的奖励比例为5%以内,收回贷款利息的奖励比例为10%以内,奖励资金由收回贷款的受益金融机构支付,半年一结算,多收多奖,上不封顶。

  4、清收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面的清收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成效,研究对策,使这项工作务求必胜,取得实效。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3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

  A、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

  B、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

  C、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

  A、健康体检,每年1天。

  B、婚前体检,1天。

  C、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

  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

  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

  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

  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

  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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