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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2:5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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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以下简称“本联社” ) 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 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等,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联社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联社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监督,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稽核部门工作由联社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稽核部门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本系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稽核职责受法律保护,本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 稽核部门及其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本联社设立稽核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核人员。信用社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

第七条 稽核人员任职条件

( 一 )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 二 )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 三 ) 从事金融业务工作 3 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级(含)以上职称,经本联社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统一的稽核证。

(四)稽核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作任意变动。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岗位时,应交回稽核证,交联社注销。

第三章 稽核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稽核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依据本规定,对全辖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本系统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九条 稽核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被稽核对象的下列事项实施稽核监督:

( 一 ) 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二 ) 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 三 )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 四 ) 执行财政和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情况;

( 五 ) 执行省农信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 六 )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 七 ) 各项业务经营状况;

( 八 ) 内部经济案件防范、查处情况;

( 九 ) 大户贷款及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情况;

( 十 ) 财务开支的合规性、风险性;

( 十一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稽核的其它情况;

( 十二 ) 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

( 一 ) 稽核部门可根据稽核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的各类稽核项目实施稽核检查,被稽核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并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稽核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借调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完成稽核工作任务,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稽核。

( 二 ) 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的业务计划、资料、报表和文件;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相关报表、帐册、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随时协同去有关单位或向个人调查核实有关稽核事项。被稽核对象不得拒绝、拖延、隐瞒、伪造。

( 三 ) 稽核监督部门就稽核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本系统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权随时检查被稽核对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情况、资料,不得推诿、搪塞、谎报。

( 四 ) 稽核部门实施稽核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用必要的方式获取有关资料,被稽核对象不得隐匿、转移、伪造、涂改、毁弃。

( 五 ) 对被稽核对象正在进行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作出强令制止或纠正的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稽核监督部门或本联社主要负责人,被稽核对象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抵制。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六 ) 监督被稽核单位认真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 七 ) 对发现有不适宜做某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向本联社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稽核报告报送理事长、正副主任、监事长。

第四章 稽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每年要制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稽核项目,实行岗位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等稽核方法开展稽核工作。稽核方式分为突击性稽核或预先下发稽核通知书稽核两种。

第十四条 稽核工作程序具体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阶段、后续稽核和建立档案六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实施稽核前具体确定稽核对象、建立稽核小组、拟定稽核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核时,稽核人员必须向被稽核单位出示稽核通知书、稽核证。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要根据不同的稽核项目运用不同的稽核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并取得证明材料,形成稽核底稿。

第十七条 稽核小组对稽核项目实施稽核后,应当提出客观公正的现场稽核事实认定书,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字。当事人认为对稽核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可在签字栏内提供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 稽核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稽核人员在取得“稽核事实认定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被稽核单位作出稽核结论和整改意见,并根据《稽核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稽核小组应经过集体讨论,依照《稽核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稽核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稽核小组根据稽核处罚意见书和领导审批意见,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送达被稽核单位。对有触犯刑事嫌疑事实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后 15 日内向稽核部门申请复审;如复审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部门在收到复审报告的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做出复审处理决定。在复审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对稽核提出的稽核结论和整改意见,被稽核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联社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应建立后续稽核监督制度,督促被稽核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完善稽核报告制度。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稽核报告,按规定要求上报稽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门要建立健全稽核档案管理制度。一般稽核资料保管期限为 5 年,重大事件稽核资料应在结案后保管 15 年。

第五章 稽核人员工作守则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 一 ) 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 二 )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不得徇私包庇、挟嫌报复;

( 三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和稽核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四 )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五 ) 稽核资料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叙述完整、分析客观、 结论正确、措施可行。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稽核纪律:

( 一 ) 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可能对公正稽核受影响的宴请;

( 二 ) 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的礼品;

( 三 ) 不准在被稽核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 四 ) 不准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六章 处理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财经、金融法规、规章、制度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给予经济处罚:可给予违法违规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经济处罚,或对单位给予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3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收缴违章、违规、违纪所得;

(四)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议调离岗位;

(六)建议降低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

(七)给予其他必要的处理或处罚;

以上处理或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可对单位给予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3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一)妨碍稽核人员正当行使公务,故意推诿、搪塞、拖延,不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报表、帐册、资料;

(二)应当自查未进行自查,未填写检查问卷或在自查报告、检查问卷中提供不真实的情况;

(三)拒绝稽核人员就有关业务问题进行调查、质询或提供不实证明。

第二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撤换责任人员;可对单位给予 1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5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一)拒绝稽核检查;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等业务资料;

(三)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稽核结论;

(四)明知故犯或屡犯的;

(五)强迫稽核人员修改稽核结论,强迫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

第二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换责任人员、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可对单位给予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3000 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帐册报表;

(二)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

第二十九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违章、违规、违纪所得,建议撤换责任人员、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或调减被稽核单位部分业务经营权限;可对单位给予 1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一)严重违反联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经营管理混乱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 因稽核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稽核管理办法2015-09-06 19:27 | #2楼

1.0 目的

为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有序地开展,更好地激发公司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管理变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

3.0 权责

3.1 稽核小组权责

3.1.1 稽核小组代表总经理对各部门、各岗位行使监督权、检查权、奖惩权;

3.1.2 稽核检查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照公司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办法、作业流程、岗位说明书等规定进行作业;

3.1.3 对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督导改进和奖罚建议权;

3.1.4 有权召集被稽核部门和员工参与调查座谈会。

3.2 稽核小组组长权责

3.2.1 接受总经理所分配的稽核工作任务;

3.2.2 为稽核小组稽核专员分解稽核任务,并提出专项稽核建议;

3.2.3 主持稽核小组日常工作,包括稽核小组例会、稽核专项会议的召开;

3.2.4 为稽核专员和公司员工的稽核工作提供意见或指导;

3.2.5 对稽核专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跟进。

3.3 稽核专员权责

3.3.1 按时按质完成稽核小组组长分配的稽核任务;

3.3.2 按时完成《稽核检查表》、《整改通知书》的填制和上交;

3.3.3 稽核管理者对下属管控情况,包括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等。

4.0 稽核小组组组织架构

4.1 稽核小组直属总经理,对总经理直接负责;

4.2 建立以稽核小组组长、稽核专员为组员的稽核小组;

4.3 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稽核组长:

稽核专员:

4.4 稽核小组人事任免决定

4.4.1 稽核小组人事任免由公司总经理或稽核小组组长决定;

4.4.2 稽核小组储备成员经总经理或稽核小组成员推举在稽核会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批。

5.0 稽核内容

5.1工作职责;

5.2 作业流程;

5.3 程序文件;

5.4 管理办法;

5.5操作指引;

5.6 规章制度执行;

5.7 6S;

5.8上班考勤、纪律;

5.9 绩效管理;

5.10安全生产;

5.11 工作任务;

5.12 会议决定的执行;

5.13《内部联络单》的执行;

5.14 日常工作计划、总结。

6.0 例会形式:稽核小组在每周管理变革领导小组会议中由组长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内容

6.1 稽核专员汇报每个稽核周期内所发现的问题点部分,包括需处罚或整改的问题及专项稽核总结报告;

6.2 被稽核部门在新流程/制度运行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6.3 稽核专员在稽核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等问题。

7.0 稽核作业程序

7.1 稽核检查

7.1.1 稽核专员根据《稽核任务书》所安排任务到相关部门稽核;

7.1.2 稽核专员要求被稽核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以供稽核专员检查;

7.1.3 稽核专员将稽核事实客观填写在《稽核检查表》上,稽核内容栏目应包括事实描述,证据记录等,处理结果栏应包括处罚、奖励、责令期限整改等内容(奖励、处罚建议须有相关资料、证据),《稽核检查表》必须由被稽核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签名确认,如责任人拒绝签字的,由其直接上司确认属实后签字;

7.1.4 对于处理结果中有整改要求的,由稽核专员填制《整改通知书》中接受整改部门、部门负责人。整改发出日期和整改内容栏并签名后,由被整改部门责任人在“接受整改部门责任人”栏签名确认,被整改部门责任人根据在“接受整改部门责任”栏签名确认,被整改部门责任人根据稽核专员的要求填写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并签名确认后第一联交被整改部门责任人实施整改;

7.1.5 稽核专员在整改期限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再次进行稽核,并将整改稽核结果,如实填报在《整改通知书》中整改稽核栏上;

7.1.6 在稽核过程中检查出违纪情况由稽核专员当场开具《稽核处罚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其一级和二级直接上司确认后签字并对拒绝签字的当事人酌情加倍处罚。

7.2 稽核结果处理及落实

7.2.1 稽核专员将一式四联经责任人或其两级直接上司签字确认的《稽核处罚单》在半个工作日内交稽核小组审批后一式三联转人事行政部,同时稽核小组将第一联存档备查;

7.2.2 人事行政部根据生效罚单在半个工作日内发出通告公布,并将生效罚单中第二联存档备查,第三联由稽核专员转财务部,第四联由人事行政部转被处罚部门或责任人;

7.2.3 人事行政部根据生效罚单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通告;

7.2.4 财务部根据稽核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的《稽核处罚单》对被处罚人进行扣款,并将《稽核处罚单》存档备查。

8.0 处罚规定

8.1 制度执行稽核

8.1.1 各部门受控文件必须妥善保管,要求相关人员在抽查时在5分钟内拿出指定的文件,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元;

8.1.2 制度必须全面落实,稽核专员不定期对各部门抽查,未按制度执行罚直接责任人5元,部门经理连带处罚5元。

8.2 管理人员工作稽核

8.2.1 各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下属的工作动态,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8.2.2 要求主管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清楚下属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等。稽核专员将采取不定时、不定地点的方式抽查主管以上人员掌握下属的工作情况。抽查中有不清楚直接下级动态者或证实有误者给予罚款5元。

8.3 工作日志稽核

8.3.1 要求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当天工作小结及次日工作计划及直接下属的工作安排,在次日上班后半小时内交直接上司与稽核专员各一份备案。每延迟30分钟处罚2元;

8.3.2 当天上午下班前不交视为未交,罚10元/次。

8.4 会议稽核

8.4.1 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决议得以落实。

8.4.2 所有跨部门的会议必须书面通知到稽核专员,必要时稽核专员将随时到会场检查会议质量,对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会议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4.3 会议决议备案:要求会议召开部门在会后24小时内将会议形成决议交一份到稽核专员。每延迟30分钟罚款2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

8.4.4 决议执行情况稽核:稽核专员将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未按时完成决议者对责任人10元/次。

8.5 部门间联络单稽核

8.5.1 各部门间的联络单要交一份稽核专员备案,联络单要写明时间、执行事项等;

8.5.2 稽核专员将对联络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时回复联络单者罚2元/次,虽有回复但经查实未按时完成相应工作者罚10元/次。

8.6 自我约束机制建设的稽核

8.6.1 各部门主管、经理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提高质量意识、生产进度意识、加强员工的自律等。各级管理者每周至少要与下属进行一次思想沟通。

8.6.2 稽核和钻员定期抽查计划完成情况,对未执行和未达标者给予罚款10元/次。

8.7 实行问责制推行稽核

8.7.1 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影响、谁负责”。出现问题直接向责任部门出具罚款单,有责任单位负责举证,追究最终责任,最终责任人确认罚款生效,无追踪的罚款由直接责任单位承担,如有异议,由稽核下组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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