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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8: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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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一、招聘。

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采编人员年龄30岁以下。从事经营、发行工作且有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应聘采编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均指全日制国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应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聘工勤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察试用等办法择优录取。录用聘用人员,必须在报社工作岗位产生空缺或因发展需要增加工作岗位时,在岗位需求数额内招聘。

报社各部门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先实习,再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择优聘用。

政工科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体健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一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二、管理:

经报社党委批准的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须接受报社业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报社对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送政工科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报社予以表彰。优秀比例控制在15% 以内。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40 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待遇:

实习、试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工资500 元;采编岗位的实习记者进行绩效考核计发绩效工资并计发稿费,不另计发基本工资。

正式聘用待遇:采编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 月,进行绩效考核并计发绩效工资。管理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月。一般工勤岗位基本工资500 元/ 月,技术工人600 元/ 月。广告经营人员按部门规定确定薪酬。

社会保险:从聘用次月起办理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可按800 元基数参加住房公积金。

四、其它:

1 、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人员,不得与其它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在其它单位已经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报社编采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负担。

2 、已经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内退等手续的,不适用此办法。

3 、宜宾晚报社、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聘用人员的招收、辞职、解聘应报政工科备案。

4 、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处理。

本规定自2015 年1 月起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2015-09-06 17:1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根据、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意见》宛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所有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试聘用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考试聘用方案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现有人员数、缺编人数、考聘人数、拟考聘岗位名称、所需的资格条件、考聘范围、对象、所采取的考聘办法等。

第六条 考试聘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考试聘用公告。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热爱拟考聘岗位工作;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拟应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聘岗位需要;

(六)具有拟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要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要把非在职人员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兵考虑到考试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聘用人数与考聘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方可开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必要时也可加试职业能力测试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专业科目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和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员职位需要确定。依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面试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评委由组织、人事、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委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7人。面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动机和形象仪表等。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加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内容为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舞弊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次递补被考核的人员。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被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下发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回避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不按编制、计划和考聘条件、程序进行考聘的,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考聘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实施考聘。对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笔试、面试等成绩及考聘结果均须及时张榜公布,要认真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聘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符合任职回避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从事考聘、考核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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