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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员工怎么管理
上面信息答复的有点不对题,而且有点偏,归纳药店的员工管理制度,我认为应该按照标准这样,制定自己的制度:现代企业的各项管理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各个部门各名员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职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的各项管理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各个部门的各名员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职,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
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 员工守则 :
第一条. 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
4.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
6.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10.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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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付。
1.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8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五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 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3. 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应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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