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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总则

时间:2022-04-16 12:03:0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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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员工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委托公司派遣员工的单位。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派遣员工(含劳务派遣、人才派遣)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公司实行劳务(人才)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人才)派遣协议》;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一)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三)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三)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八)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九)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电谋私行为的;

(十)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十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十八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的,由用工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收集。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派遣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水平等紧密结合,标准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扣罚员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根据员工试用期及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解聘,并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优秀员工

第四十一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范围:生产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办法,根据用工单位上年末实有人数、员工综合素质等因素,依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优秀员工名额,下达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第四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的,按用工单位的员工录用条件,优先推荐其参加录用竞聘考试考核。其每次的评审材料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对优秀员工给予的适当奖励,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二条  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2015-09-14 14:5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奖惩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 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 奖励可分为:

a、 嘉奖 :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 元的奖励;

b、 小功: 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 元的奖励;

c、 大功: 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 元的奖励

d、 晋升: 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惩处可分为:

a、 申诫: 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 元的罚款;

b、 小过: 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 元的罚款;

c、 大过; 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 元的罚款;

d、 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 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 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 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 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 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 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 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 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 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 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 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 服务满5 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 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 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 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 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 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

6)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 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

3) 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 在禁烟区吸烟者;

8)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 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 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 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 ,经查核实者;

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 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 伪造、 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 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 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 )1 次嘉奖可与1 次申诫相抵;

2 )1 次小功可与1 次小过相抵;

3 )1 次大功可与1 次大过相抵;

4 )3 次嘉奖相当于1 次小功;3 次小功相当于1 次大功,3 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 )3 次申诫相当于1 次小过,3 次小过相当于1 次大过,3 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 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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