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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3:31: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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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办〔2015〕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逐步转移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权证,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协调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第六条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在成都市主城区以外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协助。

第三章 调配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者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一)现有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应将超面积部分腾退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没有腾退的,超面积部分实行租金制。

(二)现有办公用房不够核定面积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可向省政府申请租用,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权。

(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二)在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前,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时,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根据办公用房完好情况,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

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十五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等。

第十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十五条各单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建筑材料,严禁豪华装修。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维修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

(一)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二)大中型维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三)整体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的整体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对纳入规划的维修项目立项审批,并实施监管;未纳入规划、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维修。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实施,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日常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系统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传达保安秩序管理、会议服务、代办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单位负责,自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同址办公单位共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人员定额、经费标准等向有关部门申报物业管理费。超面积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15-09-15 23:28 | #2楼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为改变过去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管理的现象,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就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的范围包括:市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其分院等,使用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包括政府接收、接管、划拨、投资及拆迁还建(包括新增)、联建房或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上述部门及单位在市外购买的办公用房。市屑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按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照中央及市里有关文件要求,从严控制。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并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要,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市机关事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新建办公用房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撤销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办公提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招投标,加强对工程的全面监控。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日常维修养护、维修等方面的管理;负责根据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内部物业管理的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开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要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人,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七、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市机关事务局要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级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市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各级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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